綠色發展與環境教育立法的關系
發布時間:2014-07-27 16:12
(一)環境教育概述
1970年國際保護自然與自然資源聯合會首次使用“環境教育”一詞,并進行了定義:“所謂環境教育,是一個認識價值、弄清概念的過程,其目的是發展一定的技能和態度。對理解和鑒別人類、文化和生物物理環境之間內在關系來說,這些技術和態度是必要的手段。環境教育還促使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行為準則做出決策。”美國是第一個制定《環境教育法》的國家,在該法中闡述到:“環境教育是處理人與其周圍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關系的教育過程,這種關系包括人口、保護、交通、技術和城市以及對整個人文環境的區域規劃。”我國《大百科全書》認為:“環境教育是借助于教育手段使人們認識環境,了解環境問題,獲得治理環境污染和防止新的環境問題產生的知識和技能,并在人與環境的關系上樹立正確的態度,以便通過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保護人類環境。”1975年國際環境教育會議上通過的《貝爾格萊德憲章:環境教育的全球綱領》指出,為了解決環境問題,必須以新的方式進行思考和行動,為此,環境教育的目的是要“促進全世界所有的人意識并且關注環境及其問題,并促使他們個人或群體具有解決當前問題、預防新問題的知識、技能、態度,并推動和投入到這項工作中去。”隨著國際社會對環境與發展關系的關注,20世紀90年代后,環境教育的內涵從“人與環境”逐漸轉向“環境與發展”,使環境教育在原有的基礎上有了新的內涵。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它強調通過環境教育和培訓,增強人類的環境和發展意識,特別是環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
筆者認為,雖然對環境教育的定義不統一,但環境教育究其本質而言,就是通過普及環保知識,樹立正確的環境觀,從而培養善待環境的態度,主動地、自覺地采取對環境友善的行為,通過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來保護人類環境。
(二)環境教育立法是普及公民環保意識的有效保障
環境危機的出現,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社會成員環境意識、環境責任等素質的缺乏,而要解決環境危機,歸根結底只有靠全面提高人的環保意識才能實現。現實中單純依靠個人去認識環境、提高環保意識從而建立起普遍的社會環保意識是不現實的,且僅靠個人的環保意識來宣傳環保起到的影響力也是微弱的,很難達到普遍的環保認同感。筆者認為以上問題只有靠環境教育才能完成,上文已論述了環境教育是普及公民環保意識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我國當前環境教育落不到實處,實效性差。我國在學校環境教育中,經濟欠發達地區推廣率低,高等教育中重視環境專業的教育,輕視非環境專業中的教育,從事環境教育的師資隊伍落后、教學方法落后。社會教育在我國的狀況也不樂觀,政府作為主要的宣傳教育組織者對環保知識宣傳活動非常不到位,完全是“流于形式,走過場”,群眾主動性不高,對環保意識的理解往往是被動的,膚淺的,環境教育的效果不佳。
所以,環境教育必須要有各方面的支持以保障它的順利開展,否則也只能起到表面宣傳作用,社會大眾的環保意識很難得到普及。進行環境教育立法,用法律的強制力來保障環境教育的有序性和規范性,可以說環境教育立法是為環境教育服務的,它使環境教育有序健康地發展;環境教育發展了,在社會中普及環保意識的目的也即達到了。在環境教育過程中加強對綠色發展觀的教育,使全社會成員具有綠色意識,同時提高環保法律意識,從而達到在全社會中形成普遍的環保意識。
(三)公民環保意識的普及是實現綠色發展的必要前提
環境保護不是一個人的事情,而是全社會的事情;不是哪一個國家才應該關心的,應該是全世界都應該關心的。如今中國生態學會等單位主辦的中國綠色發展高層論壇,目標就是讓綠色發展成為世界性話題,在全社會推進綠色發展,形成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為綠色發展提供全球化交流平臺。因此,減少環境污染,實現綠色發展需要各個國家的相互配合。國家在具體實施綠色發展戰略過程中一方面不僅需要制定各種政策,如鼓勵綠色投資、綠色技術創新等經濟政策,發展新能源、節能環保等產業政策,征收能源稅、環境稅等法律政策,必要的輔助以行政手段來引導全社會綠色發展的大方向;另一方面,普遍建立公民環保意識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手段。環境意識的普遍提高是環境問題得以解決的最終途徑。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曲格平先生曾提出建設綠色城市的6條標準,其中第6條就是“居民有強烈的環境意識”。在環境教育法的保障下積極有效的開展環境教育,普遍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樹立綠色消費觀,將綠色發展理念貫徹到人們的行為中去,徹底扭轉不顧客觀規律、急功近利、竭澤而漁的狀況,使環保意識尤其是環境保護法律意識深入人心,從而時時以環保法律來指導日常行為,舉報他人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達到及時依法治理環境和自覺保護環境的目的。環境教育在這其中發揮的作用是相當大的,只有全社會環保意識普遍提高,國家的綠色發展戰略才能得到全社會的積極響應,使綠色發展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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