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中國經濟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承擔著特別重要的使命,它的理念、基本原則以及具體規則無不與和諧社會構建的目標、要求相聯系。繼續創新經濟法理論,進一步完善經濟法制,應當成為推進中國法治發展的不可忽視的時代主題之一。
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提出
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五中全會再次強調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央之所以要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立論依據是什么?認識這一背景,是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本文由收集整理會的立足點與出發點。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遵循以下原則: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筆耕文化推薦期刊,必須堅持科學發展,必須堅持改革開放,必須堅持民主法治,必須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全社會共同建設。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必然觸動原有的利益格局,社會不同利益主體隨之出現,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必然帶來權利意識,權利意識必然導致政治訴求,不同社會利 益群體之間的矛盾也大量出現。并且,由于中國目前正處在體制轉換、結構調整和社會變革過程中,也是各種政治和社會問題的易發多發期,就業問題、腐敗問題、分配不公問題、社會治安問題等,是當前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二、我國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構成的理論分歧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存在著很大分歧。國家干預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有資源優化配置、國家適度干預、社會本位、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和可持續發展等七大原則。國家調節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有經濟效益和經濟公平兩大原則。經濟管理和市場運行經濟法論認為有平衡協調、維護公平競爭和責權利效相統一三大原則。而在此基礎上,有學者更提出了有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和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法定兩項新的原則。
(一)經濟效益和經濟公平原則 經濟法的最基本原則應該是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和兼顧各方經濟利益,即經濟效益和經濟公平原則。提高經濟效益是我國全部經濟工作的重點和歸宿,同時也是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所要追求的終極的價值目標。無論是市場主體規制法、市場秩序規制法、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保障法,還是社會分配調控法都要把促進和保障提高企業 的經濟效益和社會經濟效益擺在首位。經濟法追求的公平是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社會總體公平要求絕大多數個體和團體間必須公平。 目前 , 影響 經濟公平的因素很多,如行政干預、權力經濟、分配不公、價格體制不健全、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等,要克服這些因素,就需要把實現經濟公平作為重要原則。
(二)經濟民主和經濟法治原則 “經濟民主”是作為經濟高度集中的對立物而存在的。經濟民主不僅與國家行政權、國家所有權、企業經營權、法人財產權、勞動者的民主參與權以及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緊密相關,同時,這些權利本身就是經濟民主實現的法律形式。經濟法治即國家干預本國經濟運行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即經濟法的主體、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后果都要以法律的規定為基準。現在,依法治國已經成為建設有 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戰略。而經濟是國家的命脈,是發展的重中之重,更應加強依法治理,用法來規范經濟領域活動者的行為,維護國家經濟秩序。鑒于經濟法治的重要性,經濟法治原則應該成為經濟法的重要原則。 (三)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經濟法的本位思想。社會公共利益滿足程度是與國家的宏觀調控、經濟個體的行為以及市場的運行和社會分配行為緊密聯系的。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與此同時,任何市場主體,在進行市場行為時,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關注,否則,也是對自己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背離。(四)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原則,是一項要求經濟發展的公平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相統一,個體與整體、當代與后世的經濟效益相統一的經濟法基本準則,它反映了兼顧經濟、社會、環境的全面發展、促進生態、人力和產業的持續發展的經濟法理念和價值取向。作為社會本位法,經濟法必須把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想、價值理念融合到自身的價值范疇之中,做出可持續發展的價值選擇和價值追求。鑒于可持續發展觀的重要性,有必要將可持續發展原則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這樣可使經濟法在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時,始終把可持續發展放在應有的高度,從而有意識地通過相應的健全、完備的經濟法律、法規加以遏制。
三、構建 社會 主義和諧社會的意義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第一次提出來的,是我們黨理論創新的一個重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并把它擺在突出位置,這就使得我們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布局的認識,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先進文化建設三位一體,擴展為包括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在內的四位一體。這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體現了我們對現代化建設規律和黨執政規律認識的深化。
(二)提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表明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的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抓住“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一基本問題進行不懈的探索,對社會主義的認識越來越深入。從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社會是共同富裕的社會,到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再到社會主義必須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現在,我們黨進一步認識到,社會主義社會應該是和諧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是一項重大戰略任務。
(三)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這是對黨的執政能力認識的一個新突破。
(四)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表明我們黨在執政55年后,更加關注社會建設,即更加關注社會和諧、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標志著我們黨的執政理念、治國理念和治理社會的理念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關鍵時期提出的治國理政的核心理念。說它是核心理念,不僅是因為它體現了崇高的價值目標和社會歷史發展過程的高度統一,而且是因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體現了最高社會目標與當前奮斗綱領的有機統一。
(五)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現實意義: ①有利于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加快現代化建設; ②有利于正確處理和協調社會各種利益關系,盡可能地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 ③有利于堅持和落實“以人為本”思想,按照“五個統籌”要求,實現經濟發展與各項社會事業的協調發展; ④有利于促進勞動者提高素質,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不斷增強全社會的創造活力; ⑤有利于保持黨的先進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實現黨執政的歷史任務。 ⑥有利于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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