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過錯認定研究
【圖文】:
圖 1-4P2P 網絡服務提供者中不同類型的服務主體可否依照《條例》中對應的“免責條件”進行抗辯,需要進一步分析。有學者認為“避風港”規則中的“免責條件”免除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構成侵權后的責任,這種觀點和我國《條例》立法背景和司法實踐并不吻合。對比中美兩國的立法背景和司法實踐,美國以嚴格責任為基礎,因此 DMCA 中的“免責條款”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嚴格責任的免除,而我國則自始至終都沒認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嚴格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過錯責任)。最早的有《大學生》雜志社案,①法院明確認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并非侵權,因此服務提供者無須為該行為承擔責任,只有當其知曉用戶上傳內容侵權而不及時消除時,才應對“對用戶的行為承擔責任”。因此,在我國的司法環境下應當從歸責的角度去理解“避風港”
【學位授予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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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1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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