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期前清償若干法律問題之研究
發布時間:2020-04-08 01:37
【摘要】:金錢消費借貸,是指金當事人間約定一方轉移金錢的所有權于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借貸合同中,借款人未遵守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在還款日期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借款構成期前清償。借款人期前清償的行為在金融學界及法學界引起廣泛的爭議。金融學界認為期前清償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故其主要對期前清償的風險管理及其違約金設計進行研究。而法學領域大多認為,借款人期前清償并不構成違約。本文認為應當區分借款合同中的主體來分析。本文第一章對期前清償行為進行了法理分析。先從給付時間出發,將其分為債權人可要求清償的時間點與債務人可提出清償的時間點,即到期與可履行性。以此,期前清償行為分為,債務人先于到期而為清償與先于可履行性而為清償,兩種不同的清償行為其法律評價并不相同。本文第二章對于定期且附利息借款合同中期前清償的容許性和行為性質進行論述。對于我國期前清償的相關規定如何理解以做比較法研究的方式進行論述,研究德國、我國臺灣地區與日本期前清償的權利,厘定我國《合同法》第208條、第71條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2條之間的關系,將《合同法》第208條理解為立法者賦予了借款人期前清償之權利,但此種權利以借款合同中主體的不同進行效力上的限縮。若當事人對于期前清償有約定時,區分以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方式,進行論述此種約定的效力如何。當法律容許借款人期前清償時,將此種行為定性為繼續性合同中的任意終止權,終止權的行使不須任何要件;反之,則為違約行為。本文第三章,區分當事人之間針對期前清償行為效果有約定與無約定,分析法律效果如何。若當事人對期前清償行為以格式條款的方式約定違約金,應將其理解為損害賠償總之預定,若約定的違約金金額與損害不相當或明確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時,直接判定該條款顯示公平而無效。若當事人已以磋商的方式約定違約金,本文認為原則上不應當適用懲罰性違約金,而對商事法律關系,因其地位及談判能力相對均衡,對于風險有把控和預見的能力,可以更多地適用懲罰性違約金。當違約金過高時,因其法律定性的不同,而違約金酌減考慮的因素也相對不同。當事人之間對于期前清償法律效果無約定時,若借款人享有任意終止權,則應當支付適當的補償金;反之,若借款人違約時,借款人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范圍因做限制,適用損益相抵的規則。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6
本文編號:2618694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6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8條
1 解亙;;格式條款內容規制的規范體系[J];法學研究;2013年02期
2 廖曉虹;杜國明;;對格式條款的司法認定——基于兩起合同糾紛案例的分析[J];人民論壇;2011年14期
3 劉靖波;谷壯海;彭強華;張先德;關崇明;蒙澤群;劉彥;;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問題研究——基于桂林的樣本數據[J];區域金融研究;2010年04期
4 趙剛;;損益相抵論[J];清華法學;2009年06期
5 孟雁北;;濫用相對經濟優勢地位行為的反壟斷法研究[J];法學家;2004年06期
6 王全弟,陳倩;德國法上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一般交易條件法》及其變遷[J];比較法研究;2004年01期
7 王利明;對《合同法》格式條款規定的評析[J];政法論壇;1999年06期
8 楊立新;論損益相抵[J];中國法學;1994年03期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2條
1 張紅;繼續性合同終止制度研究[D];湖南大學;2011年
2 劉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提前還款風險實證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07年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3條
1 徐建剛;違約中可得利益之計算[D];華東政法大學;2015年
2 湯欽智;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違約風險管理研究[D];復旦大學;2008年
3 劉兆蓮;任意解除權研究[D];清華大學;2006年
,本文編號:2618694
本文鏈接:http://www.malleg.cn/falvlunwen/minfalunwen/261869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