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特留份制度研究
發布時間:2020-11-21 04:58
特留份制度于古羅馬時期產生,不斷發展,完善至今,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特留份制度經歷時間的檢驗、傳承與發展,已經逐漸成為各個國家主要的限制遺囑自由的方式,被許多國家認可和使用。然而我國還并沒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特留份制度,當前實行的必留份制度在我國現代社會經濟關系發展中的消極作用愈發明顯,隨著社會的繁榮,必留份制度的不足之處日益顯現,呈現出更多的消極作用。《繼承法》于1985年開始實施,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與國民需求尚處于較低水平,雖然已體現出對遺囑自由限制之目的,但歲月洪流奔涌向前,時至今日,現行的遺囑繼承制度在時代浪潮下逐漸顯現弊端,已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新需求,適逢“民法典繼承編”立法之際,相關制度的建立和修改已經看到了新的曙光與契機。雖然遺囑自由乃是現代各國繼承法普遍確立的原則,但是其并不是所謂的不加以限制的完全自由。《繼承法》貫徹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結合的原則,雖然承認遺囑自由,但是也對遺囑的效力予以一定的限制。《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繼承法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這就是《繼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必留份”制度中最為本質的目的是通過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來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必留份”制度對于立遺囑人的遺囑自由是一個比較大的限制,但其也有明顯的局限性。首先,在主體上來看,“必留份”制度在主體上不具有廣博性,主體范圍局限;其次,其所規定的“必要遺產份額”指向性不明確,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難以操作。在保護特定繼承人權利及限制遺囑自由的繼承制度中,特留份制度是世界各國繼承法的通行立法例,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都規定財產所有人處分自己的財產不能違反法律關于特留份的規定。與我國現行的“必留份”制度相比,特留份制度在繼承法律體系中的作用不可小覷。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也為我國實施特留份制度提供了強大的證據和動力,同時,深入全面科學地理解其他國家的特留份制度及規定,也有利于我國在構建特留份制度過程中,更好地進行參考和學習,推動我國構建和實施較為科學和完整的特留份制度。
【學位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3.5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特留份制度的含義、性質和功能
(一) 特留份制度的含義
(二) 特留份制度的性質和功能
二、我國特留份制度立法構建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 我國特留份制度立法構建的必要性
(二) 我國特留份制度立法構建的可行性
三、我國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構建
(一) 我國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價值取向和體例
(二) 我國特留份制度內容的立法構建
結論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致謝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2892561
【學位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3.5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特留份制度的含義、性質和功能
(一) 特留份制度的含義
(二) 特留份制度的性質和功能
二、我國特留份制度立法構建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 我國特留份制度立法構建的必要性
(二) 我國特留份制度立法構建的可行性
三、我國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構建
(一) 我國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價值取向和體例
(二) 我國特留份制度內容的立法構建
結論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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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89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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