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能之履行費用過高問題研究
發布時間:2024-06-02 07:46
合同履行是合同關系中較為基礎和重要的環節。依照契約嚴守原則,合同簽訂以后,若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約履行或者履行不恰當,則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秉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在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上實際履行優先于損害賠償。但實踐中,實際履行往往會受到阻礙,我國《合同法》第110條第2款后半段將“履行費用過高”設置為繼續履行的例外情形之一。作為給付不能制度項下一條重要的規則,履行費用過高僅寥寥數字,言簡意不賅,不僅理論界對此爭議不斷,而且在司法適用中也是問題重重。首先,履行費用過高問題在理論上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點:一是履行費用過高的比較對象。將履行費用與債務人的履行利益相比會導致與其他規則混用,如情勢變更制度;將履行費用與合同雙方的履行利益相比會間接損害合同法的“契約必守”原則。所以宜將履行費用過高的比較對象設置為履行費用與債權人履行利益的比較。二是履行費用過高的認定標準。“絕對不合理”與“相對不合理”標準在理論與邏輯上不周延,缺乏可操作性。多數學者對“經濟合理性”標準表示認同,從利益衡量角度出發有其可取之處,但缺乏對債務人過錯等因素的綜合考量。第三,履行費用過高與情事變更原則發生競合時的法...
【文章頁數】:47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選題背景和意義
1.1.1 選題背景
1.1.2 選題意義
1.2 研究現狀
1.2.1 國外研究現狀
1.2.2 國內研究現狀
1.3 研究方法
1.4 創新之處
第2章 給付不能之履行費用過高的理論爭議
2.1 履行費用過高的比較對象
2.1.1 履行費用與債務人的履行利益
2.1.2 履行費用與債權人的履行利益
2.1.3 履行費用與合同雙方的履行利益
2.2 履行費用過高的認定標準
2.2.1 “絕對不合理”與“相對不合理”標準
2.2.2 “經濟合理性”標準
2.3 履行費用過高與情事變更原則競合時的法律適用
第3章 給付不能之履行費用過高的司法困境
3.1 裁判說理不充分
3.2 裁判標準不統一
3.3 法院應否依職權審查適用不明確
3.3.1 法院應否主動審查履行費用過高事由
3.3.2 法院能否依職權以履行費用過高為由解除合同
第4章 我國履行費用過高規則之明晰
4.1 履行費用的范圍
4.1.1 金錢成本
4.1.2 無形成本
4.1.3 不包括法院監督實際履行成本
4.2 履行費用“過高”的判斷標準
4.2.1 具體標準——履行費用達到債權人履行利益的130%可視為“過高”
4.2.2 影響因素——債務人有過錯和債權人存在特別利益
4.3 履行費用過高的法律后果
4.3.1 債權人給付請求權被排除
4.3.2 債務人可據此解除合同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攻讀學位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及研究成果
本文編號:3987033
【文章頁數】:47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選題背景和意義
1.1.1 選題背景
1.1.2 選題意義
1.2 研究現狀
1.2.1 國外研究現狀
1.2.2 國內研究現狀
1.3 研究方法
1.4 創新之處
第2章 給付不能之履行費用過高的理論爭議
2.1 履行費用過高的比較對象
2.1.1 履行費用與債務人的履行利益
2.1.2 履行費用與債權人的履行利益
2.1.3 履行費用與合同雙方的履行利益
2.2 履行費用過高的認定標準
2.2.1 “絕對不合理”與“相對不合理”標準
2.2.2 “經濟合理性”標準
2.3 履行費用過高與情事變更原則競合時的法律適用
第3章 給付不能之履行費用過高的司法困境
3.1 裁判說理不充分
3.2 裁判標準不統一
3.3 法院應否依職權審查適用不明確
3.3.1 法院應否主動審查履行費用過高事由
3.3.2 法院能否依職權以履行費用過高為由解除合同
第4章 我國履行費用過高規則之明晰
4.1 履行費用的范圍
4.1.1 金錢成本
4.1.2 無形成本
4.1.3 不包括法院監督實際履行成本
4.2 履行費用“過高”的判斷標準
4.2.1 具體標準——履行費用達到債權人履行利益的130%可視為“過高”
4.2.2 影響因素——債務人有過錯和債權人存在特別利益
4.3 履行費用過高的法律后果
4.3.1 債權人給付請求權被排除
4.3.2 債務人可據此解除合同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攻讀學位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及研究成果
本文編號:398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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