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內容與表現
發布時間:2014-07-30 10:02
一、處分原則的含義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就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自由受法律保護。
處分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訴訟的進行。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特有的一項原則,是由民事法律關系的特點和民事權利的性質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民事主體為了自己的需要,有權自由處置民事權利,大多數情況下,國家不干預民事主體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的過程,在民事訴訟中,自應使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二、處分原則的內容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享有處分權的主體僅限于當事人
處分原則是當事人可以自由支配和處置其他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因而享有處分權的主體只限于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訴訟代理人也不享有處分權,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事人實施處分行為。
(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
任何因強迫、欺詐、利誘或重大誤解形成的,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處分行為都是不能成立的。如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了這樣的處分行為的效力,當事人可以主張撤銷。
(三)當事人處分的對象既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訴訟權利
對民事權利的處分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原告在起訴時可以自由地確定請求司法保護的范圍和選擇保護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財產所有權的糾紛中,權利主體有權要求賠償全部損害,也可以要求賠償部分損害;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也可以要求作價賠償。(2)在訴訟開始后,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也可以擴大或縮小訴訟請求的范圍。(3)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可以放棄其訴訟請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雙方可以達成或拒絕達成調解協議;在判決未執行完畢之前,雙方當事人隨時可就實體問題自行和解。
(四)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的主要表現
其主要表現在:(1)民事訴訟程序是否開始,由當事人是否行使起訴權來決定。只有在當事人起訴的情況下,筆耕文化傳播,訴訟程序才能開始。(2)在訴訟開始后,原告可以申請撤回起訴,也就是放棄請求法院審判保護的訴訟權利;被告也有權決定是否提出反訴來主張自己的民事權利。(3)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法院進行調解,謀求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4)一審裁判作出后,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提起上訴。(5)對已經生效的裁判或調解協議,當事人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決定是否申請再審。(6)對生效裁判或其他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訴訟中處分實體權利往往是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的。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而行使訴訟權利是保護實體權利的手段。因而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處分實體權利,就需要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例如當事人減少或變更訴訟請求,一般都是通過調解或和解來達成協議,最終達到處分實體權利的目的。當然,這并不是說處分訴訟權利就一定要同時處分實體權利。例如,原告以被告同意在限定時間內騰出侵占房屋為條件提出撤訴。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處分了訴訟權利,但并未處分實體權利。
(五)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處分權不是絕對的
當事人的處分行為應輔之以國家的依法干預。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可以對當事人違反和規避法律的行為予以干預,以保證當事人處分行為的正確性。
其次,家庭和社會的影響不容忽視。父母期望及教育子女的方法、父母職業及父母對各種職業的看法、父母的社會地位、家中其他成員的看法等都會影響大學生的就業心理。高校連續擴招造成高校畢習坦L高存量、高膨脹,給高職畢業生就業帶來新的壓力和難度;就業指導相對滯后,是大學生就業心態矛盾沖突的外在原因。此外,傳媒對社會精英,特別是對“數字精英”、“管理精英”大加宣傳,對“經濟價值”衡量“個人價值”持過分積極評價,也是高職學生忽視自身特點與自我創造性,形成個人價值取向的從眾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編號:6346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就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自由受法律保護。
處分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訴訟的進行。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特有的一項原則,是由民事法律關系的特點和民事權利的性質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民事主體為了自己的需要,有權自由處置民事權利,大多數情況下,國家不干預民事主體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的過程,在民事訴訟中,自應使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二、處分原則的內容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享有處分權的主體僅限于當事人
處分原則是當事人可以自由支配和處置其他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因而享有處分權的主體只限于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訴訟代理人也不享有處分權,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事人實施處分行為。
(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
任何因強迫、欺詐、利誘或重大誤解形成的,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處分行為都是不能成立的。如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了這樣的處分行為的效力,當事人可以主張撤銷。
(三)當事人處分的對象既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訴訟權利
對民事權利的處分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原告在起訴時可以自由地確定請求司法保護的范圍和選擇保護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財產所有權的糾紛中,權利主體有權要求賠償全部損害,也可以要求賠償部分損害;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也可以要求作價賠償。(2)在訴訟開始后,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也可以擴大或縮小訴訟請求的范圍。(3)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可以放棄其訴訟請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雙方可以達成或拒絕達成調解協議;在判決未執行完畢之前,雙方當事人隨時可就實體問題自行和解。
(四)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的主要表現
其主要表現在:(1)民事訴訟程序是否開始,由當事人是否行使起訴權來決定。只有在當事人起訴的情況下,筆耕文化傳播,訴訟程序才能開始。(2)在訴訟開始后,原告可以申請撤回起訴,也就是放棄請求法院審判保護的訴訟權利;被告也有權決定是否提出反訴來主張自己的民事權利。(3)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法院進行調解,謀求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4)一審裁判作出后,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提起上訴。(5)對已經生效的裁判或調解協議,當事人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決定是否申請再審。(6)對生效裁判或其他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訴訟中處分實體權利往往是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的。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而行使訴訟權利是保護實體權利的手段。因而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處分實體權利,就需要通過處分訴訟權利來實現。例如當事人減少或變更訴訟請求,一般都是通過調解或和解來達成協議,最終達到處分實體權利的目的。當然,這并不是說處分訴訟權利就一定要同時處分實體權利。例如,原告以被告同意在限定時間內騰出侵占房屋為條件提出撤訴。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處分了訴訟權利,但并未處分實體權利。
(五)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處分權不是絕對的
當事人的處分行為應輔之以國家的依法干預。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可以對當事人違反和規避法律的行為予以干預,以保證當事人處分行為的正確性。
其次,家庭和社會的影響不容忽視。父母期望及教育子女的方法、父母職業及父母對各種職業的看法、父母的社會地位、家中其他成員的看法等都會影響大學生的就業心理。高校連續擴招造成高校畢習坦L高存量、高膨脹,給高職畢業生就業帶來新的壓力和難度;就業指導相對滯后,是大學生就業心態矛盾沖突的外在原因。此外,傳媒對社會精英,特別是對“數字精英”、“管理精英”大加宣傳,對“經濟價值”衡量“個人價值”持過分積極評價,也是高職學生忽視自身特點與自我創造性,形成個人價值取向的從眾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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