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瑞士文化法制建設新進展
本文是一篇專業的法學論文,主要是關于當代瑞士文化法制建設新進展的闡述,詳情請看下面的介紹。
1 引言瑞士地處歐洲中部,與德國、法國、意大利、奧地利等國家接壤,有豐富的世界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 ,有歷史悠久的古老城堡,有眾多特色鮮明的博物館和服務高效的圖書館網絡。由于歷史和語言的原因,瑞士文化深受德國、法國、意大利文化的相互交織影響,呈現出文化多樣性特征,突出地表現在德語、法語、意大利語,與羅曼什語(Romansh)一起,成為瑞士的四大官方語言。同時,瑞士又是世界上經濟最發達、生活水準最高的國家之一,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一直位居世界前列,每年吸引大量人群前來旅游觀光、工作定居。據統計,截至2010年底,瑞士常住人口共有787萬人,其中外來移民近177萬人,約占22.5%。
瑞士是典型的聯邦制國家,聯邦憲法留給聯邦政府(即中央政府)的權利并不多。地方政府,即各州政府與市鎮政府,必須服從聯邦政府管轄,但同時享有很大的管理自主權及自由自決權。突出地表現在各州都擁有自己的憲法、議會、政府、警察部隊等,獨立地管理各自教育系統和社會服務。聯邦制在瑞士文化政策上的典型反映,就是在文化發展的方針政策上,聯邦政府推行自由開放政策,各州享有自治權,可自行組織開展文化活動和對外交流。2009年底,瑞士聯邦議會通過了《聯邦文化促進法》,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這是瑞士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全國統一的文化發展方針,特別是賦予了聯邦政府發展文化事業的更多職責,這是當前瑞士文化法制建設因應時代發展所做出的重大創新,必將產生深遠影響。
2 《文化促進聯邦法》立法基礎作為文明高度發達的現代化國家,瑞士經過長期發展和積累,早已建立起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文化發展方面,從憲法到文化領域的專門法,瑞士已經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2.1 《瑞士聯邦憲法》及相關法律《瑞士聯邦憲法》(Swiss Federal Constitution)賦予了民眾基本的文化權利,如語言的自由使用、藝術的自由表達等等,同時,也明確了發展文化事業主要是地方的責任。聯邦政府只是在自然遺產、文物保護和電影三個方面有全國立法權和一定的管理權。
這也就意味著包括圖書館、博物館、音樂會、戲劇表演、歷史古跡、大眾媒體等諸多文化發展職責的承擔者,首先是市鎮政府,然后是州政府,最后才是聯邦政府。而且聯邦政府不予直接干預,一般通過“一臂之距”方式起到輔助性作用。由于瑞士各州擁有獨立的立法權,因而各地區的法律制度也不盡相同。但通常來講,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一般都要求地方政府為其管轄范圍內的文化藝術從業人員(如創意藝術家等)提供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如提供個人養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財政支持,以支持文化藝術事業;稅收方面的法律,通常鼓勵企業捐贈資助文化藝術,并在一定范圍內給予免稅優惠;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相應地保護文化藝術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等等。有些州的法律,還進一步明確支持文化發展的資金保障力度,如《阿爾高州法》(Law of the Canton of Aargau),明文規定了上一年度稅收收入的1% ,必須用于發展文化藝術。
2.2 文化領域的專門法為了加強特定文化領域的規范,根據聯邦憲法,瑞士先后制定了相關專門法律。如圖書館領域,有《瑞士國家圖書館聯邦法》(Federal Law on the SwissNational Library)(1992年);博物館領域,有《瑞士國家博物館建立法》(Law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Swiss National Museums)(1992午)、《瑞士博物館和藏品聯邦法》(Federal Law on Museums and Collec—tions of the Swiss Confederation)(2009年);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有《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法》(Law andDecree on Nature and Heritage Conservation)(1966年);廣播電視領域,有《廣播電視聯邦法》(FederalLaw on Radio and Television)(1991年);電影領域,有《電影制作和電影文化 邦法》(Federal Law onFilm Production and Film Culture)(2001年);文化權益保護方面,有《文化財產轉讓聯邦法》(Federal Lawon the Transfer of Cultural Assets)(2003年)、《作者權利法》(Law on Author’S Rights)(2007年);等等。這些專門法律的相繼出臺,構成了較為完整的文化法制體系,也由此反映出瑞士在發展文化事業上所做出的努力。但是這些聯邦層面上的法律,并未形成瑞士整體推進文化發展的統一方針,聯邦層面的法律與各州的地方法律之間還存在著協調、銜接問題。從發展文化的法制保障來看,聯邦憲法及相關法律,與文化領域的專門法律一起,為整體推進文化事業法律的出臺,提供了堅實的立法基礎和實踐經驗。
3 《文化促進聯邦法》立法目的瑞士作為多語種、多種族的聯邦國家,每年又有大量新移民遷人,迫切需要通過文化交流消除因語言、種族等差異而造成的族群隔閡,迫切需要通過文化融合促進新移民盡快融入當地社會,不斷增加瑞士作為一個國家的凝聚力。在《文化促進聯邦法》(Federal Law on Cultural Promotion)出臺之前,聯邦政府在跨區域保障文化多樣性方面,在傳承與弘揚瑞士優秀文化方面,在為文化藝術從業人員創造優良工作條件方面,在提升瑞士國家凝聚力、在國際上樹立良好形象方面,等等,均因缺乏實質性法律的強力保障,總是不能得心應手,難以有效實現。事實上,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筆耕文化傳播,文化活動被瑞士國內大多數人視作為個人事務,而很少受到民眾的關注,乃至引發公開討論。從2O世紀60年代后半期開始,這一局面有所轉變。關于加強文化政策的討論,特別是1965年制定《瑞士文化基金會法》(Pro Helvetia Act)的立法基礎和瑞士文化基金會的公共使命的定義的討論,開始引發民眾普遍關注文化政策與法制建設 。
1980年,關于將聯邦財政支出的1%用于發展文化的“聯邦文化倡議”(Federal Cultural Initiative)的討論,再度引發了民眾對文化政策的重視。這份聯邦文化倡議及其改進版,曾作為議案分別于1986年、1991年、1994年提交聯邦議會表決,雖然最終都以微弱劣勢惜敗,但是由此加強聯邦政府對文化支持力度的政策和法制建設的討論,已經開始深入人心。
20世紀90年代早期,隨著公共預算開支的削減,各級政府發展文化的責任亟須明確界定,如由誰資助代表國家利益的文化機構與文化活動等問題,日漸浮出水面。直到1999年瑞士聯邦憲法修訂時,促進瑞士文化發展的有關條款,在新憲法中得以再次明確規范,從而受到高度重視。根據新修訂的憲法,聯邦政府負責資助所有代表國家利益的文化機構,負責資助文化活動和文化項目。以新修訂的憲法作為立法基礎,瑞士議會最終于2009年底通過了《文化促進聯邦法》,意圖加強聯邦政府主導文化發展的能力。該法的立法目的,主要表現在五大方面:一是通過文化促進,提升瑞士文化凝聚力、保護瑞士文化多樣性;二是通過文化促進,鼓勵種類豐富的優質文化資源的供給;三是通過文化促進,為文化藝術從業人員和文化機構創造優良環境和有利條件;四是通過文化促進,促使民眾更主動參與文化活動、更方便地享用文化服務;五是通過文化促進,塑造瑞士文化強國的國際形象。
4 《文化促進聯邦法》基本框架與主要內容《文化促進聯邦法》主要內容分為兩大塊,一是規范聯邦政府在文化促進方面的組織與管理;二是規范瑞士文化基金會的組織與管理。
本文編號: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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