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及其解決措施
發布時間:2014-07-27 06:11
(一)什么是信息網絡傳播權
《著作權法》對網絡傳播行為的定義是“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網絡傳播行為,應當滿足一下兩個條件:
1該行為應當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這里應該說明的是“提供作品”是指使公眾獲得作品的可能性。而非他人已經獲得作品的狀態。
2該行為應當是交互式傳播行為
傳統的傳播行為時由傳播者單向提供作品的內容。公眾只是被動接受者,只能在作品傳播者指定的時間或者指定的地點欣賞作品。無論是現場表演,機械表演,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廣播還是展覽,這些傳統的傳播作品的方式都是公眾作為被動接受者的“單向傳播”
“交互式傳播”是一種新型傳播方式。并非由傳播者指定時間和地點,而是“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傳播行為。例如,將一部電影上傳到向公共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上,只要網絡服務器開機并聯網,任何用戶都可以在任何一臺聯網計算機上(自己選定的地點),在任何時刻(自己選定的時間)點擊下載電影或在線收看。主動權掌握在用戶手中。通過上傳作品至互聯網形成的傳播,使公眾能夠以“點對點”的方式“按需”點播作品。這是網絡傳播行為區別于傳統傳播行為的本質特征。我們稱作交互式傳播。
注意交互式傳播不僅限于互聯網傳播。隨著技術的發展,除了互聯網傳播者也可以通過其他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進行“交互式傳播”。例如:數字電視服務,觀眾在家中通過遙控器就可以自行“點播”電影等節目,并根據點播的節目單獨付費。同樣實現了“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因此數字電視服務也是“網絡傳播行為”。
(二)網絡環境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正確適用
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
既然未經他人許可將他人作品上載至網站中,構成對著作權人“復制權”的侵犯,那么我過《著作權法》還有何必要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
未經他人許可將他人作品上載至網站中的行為會導致作品在遠端服務器的硬盤(有形載體)中形成永久復制件,構成復制行為。如果只有復制權而無信息網絡傳播權,則必須以侵犯復制權認定侵權者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以非法復制件的數量來計算賠償數額。而上載作品至網絡公開傳播,雖然只形成一個非法復制件,筆耕論文,但是卻導致無數人的反復下載或者在線欣賞,僅以一份非法復制件來衡量損害后果,對權利人而言是明顯不公平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傳播權的一種就可以解決此問題。“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傳播范圍來衡量而不是以非法復制件多少來判斷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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