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工騎車上班進入廠區后摔倒的事實認定
發布時間:2024-07-07 01:49
<正>一、基本案情聶某原系某礦業公司所屬物資公司北區倉儲庫倉庫班職工,從事值更門衛崗位,該崗位的職責為:負責倉庫班備件庫區物資、人員、車輛出入庫的登記審核及夜間庫區巡視看護工作。某礦業公司《值更門衛崗位規程》對交接班制度作了"交接內容及標準"規定:雙方交接班時要面對面,交接轄區的技防設施、物防設施、消防器材、基礎臺賬、安全隱患、重點工作、衛生等,并共同簽認。2015年5月21日,聶某的工作時間應自當日18時至次日7時30分。當日17時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見
三、評析意見
(一)聶某進入廠區后的上班道路缺乏公共性要素,在此所受傷害不屬于《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的“交通事故傷害”,不能據此認定為工傷
(二)聶某進入廠區后的上班途中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事故傷害,符合《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三)將聶某所受傷害認定為工傷符合《條例》的立法目的,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
本文編號:400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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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見
三、評析意見
(一)聶某進入廠區后的上班道路缺乏公共性要素,在此所受傷害不屬于《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的“交通事故傷害”,不能據此認定為工傷
(二)聶某進入廠區后的上班途中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事故傷害,符合《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三)將聶某所受傷害認定為工傷符合《條例》的立法目的,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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