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適用的法"的產生和界定
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的不斷深化,各種糾紛不可避免地出現,國際私法在調整上述民商事關系的過程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隨著自由資本主義的弊端不斷彰顯,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紂束后各國開始反思并調整其管理國家的手段,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國家干涉主義的觸角伸向了包括法律在內的各個領域,國家意志開始發揮并擴張作用和影響。作為傳統國際私法中最重要的調整方法之一的沖突規范,是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定的,指明某一國際民商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但因在處理某些沖突性會涉及到某一國的重大利益,適用可能導致本國利益受損的紡果,因此戰后各國開始在實踐中制定一系列的法律,使國家在遇到上述問題時本國法律能夠直接被加以適而不需要沖突規范的指引。
最早將上述現象總結歸納成為理論的學者是希臘裔法國籍國際私法學者福勛·弗朗西斯卡基,1958年在巴黎發表的《反致理論與國際私法中的體系沖突》一文中正式提出"直接適用的法" (ap-plication immdiate)的理論。弗朗西斯卡基認為,隨著國家職能的轉變及其在經濟生活中作用的增強,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不斷增加。為了佼法律在涉外經濟和民事交往中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范,以調整某些特殊的涉外法律關系。這些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范,可以繞開傳統沖突規范的援引,直接被適用于國際民商事關系,這種法律規范就是"直接適用的法"。弗朗西斯卡基是在對本國以往案例和理論的基礎上經過歸納整理而成的"直接適用的法"理論。本質這種理論不能形成完整的體系",只是就法律適用問題的特殊性進行歸納,從龐雜的法律條文中找到零散的內容加以論證,因此該理論在內涵和外延上始終在有爭議而無法形成學界的普遍共識。不同學者有對此理論也有不同的表述,筆耕論文,比如"必須適用的法"、"空間受調節的規范""立法定位法"、"特殊法律選擇條款"等等。該學說的建立,給傳統的國際私法調整閏際民商事關系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和可能,尤其是在方法論上,引導人打;對現代國際法律生活中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深思,引起了許多學者對法律直接適用現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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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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