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法律研究
一、稅務代理范疇的界定
1、稅務代理范疇
稅務代理起源于日本,并為其他國家所效仿。稅務代理業務包括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的代理業務。根據我國加入WTO的法律性文件附件9《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的規定,稅務代理應歸屬于稅務服務業。而按照《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項目的劃分,稅務服務業(編號8630)包括企業稅收計劃編制和咨詢服務(編號86301)、企業稅收報表的編制和審閱服務(編號86302)、個人稅收編制和計劃服務(編號86303)、其他與稅收相關的服務(編號86309)。
從我國設置稅務代理制度的原意看,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是為需要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幫助,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特別是為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如稅務機關提倡稅務代理人為個體戶建賬和申報納稅提供代理服務。而按照《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的界定,稅務服務業廣泛。但我國僅就稅務代理設立規范,其他稅務服務并未納入規范范圍。
2、我國稅務代理范疇的特點
一方面,我國僅就稅務代理設立規范;另一方面,《稅收代理試行辦法》規定的九項具體稅務代理業務中,目前實際代理的僅是一般事務性業務,大多數稅務代理人只是從事一些繳納稅款、代辦稅務登記、帶辦減免稅等簡單事務。象受聘稅務顧問、開展納稅籌劃等智能型的稅務代理業務幾乎開展不起來。這種代理業務單一、業務種類少的特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稅務代理業務的發展。
二、 稅務代理的法律依據
1992年9月4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從法律上對稅務代理這一做法加以肯定,并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筆耕文化推薦期刊,這為我國稅務代理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推行稅務代理制度,建立稅務代理機構,從法律上承認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是兩個對等的法律主體。
1994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稅務代理試行辦法》,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有組織的試點工作。
199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和人事部頒發了《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將稅務代理人員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準入控制范疇,標志著稅務代理進入了規范發展的新階段。目前,稅務代理已經成為我國“納稅申報、稅務代理、稅務稽查”這一稅收征管模式的中心環節。
三、稅務代理人與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關系界定
1、代理人與納稅人的關系定位
稅務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通過代理協議而建立起來的。“代理”的法律屬性決定了稅務代理人只能對納稅人負責,而不是對稅務機關負責。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其授權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代理人的宗旨在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活動過程中,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在代理權限之內行使代理權,其行為受稅法及有關法律的約束。由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是有償服務的契約關系,稅務代理人必須承擔代理不當的法律責任,因此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2、代理人與征稅人的關系定位
稅務代理人是在稅務機關監督下獨立承辦稅務代理業務的法人社團。它實行有償服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照章納稅。稅務機關則是國家履行稅收征收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是稅收征管的權力主體,以國家法律賦予的強制力后盾。在稅收活動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是征納關系的主體,稅務代理人介于二者之間,起協調二者關系的第三者作用。有一種稅法認為,國家為了平衡作為強者的稅務機關和作為弱者的納稅人權利義務關系,在賦予稅務機關很大行政權力的同時,也設立稅務代理制度,讓稅務代理人幫助納稅人,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代理人與稅務機關不存在隸屬關系和管理關系。但是,不管是否設立稅務代理制度,征繳稅款、降低稅收征管成本都是稅務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國家設立的稅收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稅務機關自身的義務,稅務機關需要監督代理人合法代理,尤其如稅收優惠條件具備與否、代理人為納稅人節稅籌劃的方案合法與否等,稅務代理人的一切代理活動所取得的收入,都必須依照國家稅法規定照常鈉稅,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因此稅務代理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是,稅務代理人遵守法律法規,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程序實施稅務代理業務,同時接受稅務機關依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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