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適用
發布時間:2024-06-29 21:19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即"交互式"公開傳播作品的權利。在實踐中,信息網絡傳播權往往被理解為通過信息網絡(互聯網)傳播作品的權利。此種沖突造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在法律適用上解釋的困境。在不修改現行《著作權法》的前提下,此困境的出路有三:第一,擴大解釋信息網絡傳播權;第二,擴大解釋合同權利,認定行為人侵權;第三,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文章頁數】:5 頁
【文章目錄】: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界定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典型案例中的解釋困境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困境的出路
(一) 擴大解釋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 擴大解釋合同權利, 認定行為人侵權。
(三) 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四、結束語
本文編號:3997905
【文章頁數】:5 頁
【文章目錄】: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界定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典型案例中的解釋困境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困境的出路
(一) 擴大解釋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 擴大解釋合同權利, 認定行為人侵權。
(三) 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四、結束語
本文編號:399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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