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視域下中亞水合作機制評析
發布時間:2024-07-03 00:25
作為一種區域性水合作制度,中亞水合作機制(URC)在《聯合國國際水道公約》等國際水法的指引下,正在日益形成以《阿拉木圖協定》主導的單向度水合作、《錫爾河水能協議》主導的互惠式水合作、《楚河和塔拉斯河協定》主導的共治式水合作等為主要內容的格局,通過推動該區域從無界限多邊合作到有界限多邊合作再到有界限雙邊合作的轉變,實現了中亞水合作機制從區域多邊主義向雙邊合作的回歸。盡管如此,這一合作機制依然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區域水配給制有失公允、區域水補償制形同虛設、跨界流域國水法體系及其實踐不一,等等,從而嚴重影響了該區域水合作的制度整合,造成中亞區域水一體化進程的停滯不前。為此,中亞國家應積極采取措施,增強國家間相互信任,協調好跨界流域國的利益,兼顧本國企業發展和環境保護,通過發揮各國的水資源優勢來建立水資源協調和能源補償機制,借此不斷完善中亞水合作機制。
【文章頁數】:23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中亞水合作機制的形成及其發展演變
(一)以《阿拉木圖協定》為代表的單向度水合作機制
(二)以《錫爾河水能協議》為代表的互惠式水合作機制
(三)以《楚河和塔拉斯河協定》為代表的共治式水合作機制
三、《聯合國國際水道公約》對區域水合作的影響
(一)在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的權利上,《聯合國國際水道公約》的“合理和公正使用”和“不造成重大損害”等原則為中亞水合作指明了方向
(二)在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的義務上,《國際水道公約》為中亞國家水合作明確了職責
(三)在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的方式上,《國際水道公約》議程設置的科學性保障了中亞水合作的執行力
(四)《國際水道公約》的局限性
四、中亞水合作機制不平衡性的分歧
(一)區域水配給制有失公允
(二)區域水補償制形同虛設
(三)跨界流域國水法體系及其實踐存在差異
五、中亞水合作機制的路徑優化
六、結 語
本文編號:4000243
【文章頁數】:23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中亞水合作機制的形成及其發展演變
(一)以《阿拉木圖協定》為代表的單向度水合作機制
(二)以《錫爾河水能協議》為代表的互惠式水合作機制
(三)以《楚河和塔拉斯河協定》為代表的共治式水合作機制
三、《聯合國國際水道公約》對區域水合作的影響
(一)在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的權利上,《聯合國國際水道公約》的“合理和公正使用”和“不造成重大損害”等原則為中亞水合作指明了方向
(二)在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的義務上,《國際水道公約》為中亞國家水合作明確了職責
(三)在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的方式上,《國際水道公約》議程設置的科學性保障了中亞水合作的執行力
(四)《國際水道公約》的局限性
四、中亞水合作機制不平衡性的分歧
(一)區域水配給制有失公允
(二)區域水補償制形同虛設
(三)跨界流域國水法體系及其實踐存在差異
五、中亞水合作機制的路徑優化
六、結 語
本文編號:40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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