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據掛失支付、公示催告失票救濟和普通訴訟實務問題研究
【摘要】 法律制度歸根到底會受到效益原理的支配,法律安排實質上是以效益為軸心的。空白票據的產生到經濟生活中的實際應用的過程是對經濟往來中追求效益的典型體現。我國的票據立法過程中對空白票據有嚴格的限制,各項具體制度目前都尚未做出完善的規定。票據在交易和流通過程中會出現失票的可能性,空白票據而言,基于其特殊屬性,部分非必須填充內容空白,容易發生利益沖突和糾紛。本文從空白票據失票救濟實務研究這一小的視角為出發點,第一部分將綜合對空白票據的失票法律效力進行界定,在第二部分將對我國目前對票據喪失救濟途徑進行梳理,包括遺失聲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程序。第三部分本文針對救濟方式在立法及實踐中所產生的問題,通過對境外票據立法經驗的學習,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我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的程序,訴訟救濟程序提出的多角度,全方位的完善方案。空白票據的實務研究中必然少不了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都通過通過單獨的成文票據立法對善意第三人進行了保護。因此文章的第四部分對空白票據失票救濟中善意持票人的保護進行了探討,以期方案能夠全面對我國空白票據失票救濟實務研究加以完善。
引言
在日常的經濟往來中,出票人因客觀原因,一些票據需記載事項暫時無法確定,但因交易需要,需簽發票據。如經濟往來中的批量定期結算業務,在簽發票一據時無法有明確的票據金額,因此簽發金額空白的票據。基于空白票據的便利性,在經濟往來中日漸成熟,最終形成空白票據。起初各國的票據立法并不承認空白票據,因為其與票據的文義性和要式性原則相恃,而票據又是一種嚴格票據,故空白票據開始并不被看好。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空白票據靈活方便的特點促進了交易的發展,提高了社會交易效率,因此經濟活動中越來越多人開始使用空白票據,目前世界各國都已承認空白票據的效力。空白票據的出票人出票時,對全部或一部分票據必要記載事項不進行記載,即在票據上簽名并予以發行,授權他人在其后進行補充記載,并使經補記后的票據成為有效票據。
.......
一、空白票據的失票法律效力
(一)空白票據失票的界定
被完全記載的完整票據因有最基本的救濟途徑,空白票據應享有雄本救濟途徑的同時,因有特殊的救濟途徑和方式加以彌補。通過對普通票據的救濟途徑的細化、補充和完善,對空白票據這一特殊的票據加以救濟。如果出自本意使得票據絕對失票(如自行將票據撕毀),或授權他人行使票據權利,應認定為有意放棄票據權利,無需對失票行為進行救濟。此定義將票據的喪失分為票據的絕對喪失和票據的相對喪失。絕對喪失在日常的實務中,通過法定方式進行行之有效的救濟不會出現過多的糾紛,可以較為簡便無糾紛的恢復票據權利,而相對喪失會在實務中則會出現不同表現形式的糾紛。
(二)空白票據補充權的法律效力分析
空白票據不是依照票據法規定和實務中被完整填充的完全票據,因此不享有票據法中完整票據的效力。空白票據只有經持票人行使補充權后,才能享有票據法所賦予完整票據的法律權利與法律后果。因此,補充權是空白授權票據的核心問題,同時也是空白票據與完整票據區別的關鍵。空白授權票據的補充權,也稱空白授權票據填充權或補記權,是合法持票人依法在授權范圍內補充空白授權票據所欠缺的應記載事項,從而使其成為完全票據的民事權利。空白票據在交易和流轉的過程中,經空白票據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將所持有的空白票據在交付,交付人即不再享有票據的返還請求權。空白票據所承載的票據的填充授權不可撤銷,不可變更,不因授權人的死亡或失票行為能力而受到影響。基于空白票據的特殊性,空白票據的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票據交付后便不再享有變更、撤銷、返還等權利。空白票據未經填充補充權所授予的記載事項前,持票人不享有完整的票據權禾。只有空白票據的被授權人行使補充權,通過必要補充記載后,才可以享有票據權利。空白票據轉變為完全記載票據的核心是持票人行使屬于自己的空白票據補充權將空白票據所空缺內容進行填充。補充權的行使僅適用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空白票據中若欠缺的事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只能將之稱之作為空白票據用紙,不享有票據權利。
三、空白票據失票救濟途徑之完善.......12
(一)明確空白票據被救濟人的主體資格擴大空白票據界定范圍......12
(二)掛失止付制度的完善.........12
四、空白票據失票救濟中善意持票人的保護......15
(一)欠缺補充權授予情形..........16
(二)超越補充權授權范圍的情形.......17
結論.......20
四、空白票據失票救濟中善意持票人的保護
(一)欠缺補充權授予情形
出票行為由三部分構成,記載必要記載事項、票據上簽名或簽章、票據的交付。偽造行為不應僅限于簽名或簽章,三個部分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生偽造行為,即構成偽造,該票據即可被視為無效票據。生效的空白票據完成在出票階段完成出票和授權同時,需要出票人和被授權人共同完成。在票據的流轉過程中,無補充權人對票據的填充屬于偽造票據,需要承擔偽造票據的法律責任,但出票人需承擔舉證責任。出票人一旦不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補充人的填東為偽造行為,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需依照文義承擔票據責任。偽造人雖無需承擔票據責任,但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在補充后在外觀主義的前提下進行簽名的善意持票人可以依照票據的文義性要求出票人依票據履行票據義務。
(二)超越補充權授權范圍的情形
為保護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出票人不能夠隨意撤回補充權的授權。而對于空白票據的直接前后手而言,出票人可撤回補充權的授權。前文已述,在交付前將空白票據的授權撤回會直接導致票據不發生法律效力。空白票據的補充權的撤回最晚不得晚于票據的交付,倘若僅僅有撤回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票據仍然進行了交付,完成了出票行為,后手仍會基于票據的外觀主義對票據進行交易,此時,出票人仍需對善意第二人承擔票據責任。在簽發空白票據時,應嚴格擬定代理合同,代理人需依據代理合同所授予的權限行使票據補充權。在代理合同中將空白票據的代碼,出票日期,代理權限,金額范圍都一一界定,雙方簽字確認,同英國票據法規定學習,嚴格代理權授權日期。如果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此時出票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權益都將得到更多的保護。
...........
結論
所以,我國法律應規定空白票據和普通票據完全一樣,失票人可以釆取一定的救濟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空白票據失票人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方式進行救濟,但不能像完全票據一樣,提起訴訟。法律應當對這些救濟方式加以規定,具體的操作程序也應詳細規定,以便失票人和法院有法可依。同時票據法應與時俱進,根據現實經濟情況及世界票據立法立場,調整其對空白票據的規定,適當擴大空白票據的范圍,對空白票據相關的法律制度予以具體詳細的規定,使空白票據制度不斷完善。空白票據應加強和完善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這些都要在立法中加以規定和完善。一方面可以最大化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同時要更加注重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筆耕文化傳播,以便空白票據能更好的發揮流通作用,促進經濟的發展。
.........
參考文獻:
[1] 王艷梅. 日本空白票據理論與規則研究[J]. 北方法學. 2013(04)
[2] 張新清. 空白票據研究[J]. 法制與社會. 2013(06)
[3] 孫瀟. 我國公示催告制度的沖突與路徑選擇——以實證分析為視角[J]. 山東審判. 2012(02)
[4] 劉婷. 淺論空白票據補充權[J]. 法制博覽(中旬刊). 2012(01)
[5] 高小麗,劉銳. 淺議空白票據制度[J]. 法制與社會. 2011(16)
[6] 柯昌輝. 論票據喪失后的掛失止付[J]. 北方法學. 2011(02)
[7] 鄧相花. 論我國空白票據制度的完善[J]. 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0(04)
[8] 黃玲. 論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J]. 現代商貿工業. 2010(22)
[9] 盧華艷. 關于我國空白票據若干法律問題探析[J]. 法制與社會. 2010(28)
[10] 嚴勝波. 論空白票據的法律問題[J]. 前沿. 2010(16)
本文編號:11561
本文鏈接:http://www.malleg.cn/falvlunwen/jingjifalunwen/1156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