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研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立法方面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這些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使我們的經濟生活徹底擺脫了建國以來長期存在的無法可依的狀況。在我國經濟立法大發展的同時,經濟法存在的問題也為相關學者所關注,關于這一點,為數眾多的學術研究成果可以證明。出于對經濟法健康發展的期待,筆者從經濟法制定和實施兩方面總結了我國經濟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1.經濟法制定和實施的概念界定
經濟法制定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制定經濟活動法律規范的活動,經濟法的修訂和廢止也屬于此列。
經濟法的實施是指有執法權的國家機關,為實現經濟法的目標,依照有關程序將經濟法規范貫徹落實到社會現實中的過程。
2.我國經濟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2.1經濟法的制定存在的主要問題
(1)經濟法體系不完善
我國經濟法體系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①立法體系一些環節存在漏洞,比方大量存在一些無章可循經濟行為。②一些法律、法規不能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特別是我國加入WTO,面對經濟的全球化與一體化,許多法律法規需要進行更行和規范。③經濟法律法規之間不銜接、不協調的問題廣泛存在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例如,有的問題很多部門都去管,而更多的問題則沒有人管。
(2)經濟法缺乏可操作性
眾所周知,立法包括實體立法和程序立法。程序立法是實體法得以實施的重要保障[3]。而我國的程序立法,總體說來是比較簡單和抽象的,這種程序立法的缺陷導致了經濟法的實施的困難。
2.2經濟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執法主體存在問題
執法主體包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執法機構方面,按經濟法的規定,執法機關一般為:綜合經濟管理機關,部門經濟管理機關,行業經濟管理機關,經濟監督管理機關。[4]而在日常的經濟生活中,一些沒有經濟管理權限的機關理直氣壯的參與經濟執法,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損害了一些企業組織的利益。
(2)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一些經濟管理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為了維護本地區或部門的經濟利益,在經濟執法過程中實行地方保護主義。為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流入本地區,筆耕文化推薦期刊,對本地區的經濟造成沖擊,一些執法機構進行強制交易和地區封鎖,甚至名為“打假”,充當保護傘。
(3)監督機制不健全
經濟法執法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突出地表現在專職的監督機構缺位和缺少可操作性較強的監督法律法規,措施和程序兩方面[6]。由于執法監督機制不完善,經濟執法工作中的腐敗及權力濫用等問題無法得到及時揭露和制止,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3.完善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對策
3.1完善經濟法制定的對策
(1)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
當目前為止,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建立,但還需要不但完善。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活動不斷加強加強立法隊伍建設和立法監督。
關于上文提到的我國存在著市場主體二元立法體系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國需要調整和完善經濟主體法,建立以企業資本構成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為標準來劃分企業法律形態,逐步建立以公司法、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為核心的市場主體一元法體系,其中以《公司法》為企業基本法。
(2)加強程序立法,提高程序法的可操作性
針對程序立法薄弱的現狀,筆者認為,要嚴格配套實體法與程序法,規范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為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提供行之有效的指導。另外,要嚴格規定執法人員的執法權限,嚴禁執法人員越權執法,同時,對損害市場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違規執法行為,要明確其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3.2完善經濟法實施的對策
(1)執法機構要堅持依法行政
國家經濟管理執法機關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建立的運用國家權力管理國民經濟的專門機構。除經國家特別授權以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享有經濟管理權。要嚴格按照經濟執法的特點設置機構、配備人員,同時還要不斷完善公務員制度,提高經濟管理執法人員素質。另外,針對普通百姓法律意識不強的問題,政府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增強經濟主體對經濟法的感知和運用能力,以促使經濟管理執法人員依法行政。
(2)努力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危害
針對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的問題,國家立法和監察機關要全面清理部門和地方法規,加強法律、法規的立、改、廢的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強化對市場經濟的監督和管理。同時,要進一步嚴格、規范、文明執法,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建立健全經濟法實施的監督機制
針對我國經濟法實施中存在的專職監督機關缺位和監督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筆者認為需要建立健全經濟法實施的監督機制。第一步要構建完整的監督體系,其中至少包括人大和政府的監督,群眾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監督及經濟組織的自我監督。其次是要通過立法規定監督的程序、內容和方法等,使各種監督工作有法可依,具有權威性。
本文編號:3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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