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減排”背景下河南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規制
隨著關于全球環境問題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簽署,全球對于氣候變化的問題給與了足夠的重視,目前許多國家已經達成了一些共識:如積極促進可量化減排指標的形成,大力促進低碳甚至無碳可再生能源發展。近年來,我國高耗能產業逐步加速發展,隨之的碳基燃料的排放總量也逐年上升,目前居全球第二位,由此中國成為“高碳經濟”的典型代表,進而產生外交、生態、政治、經濟等諸多問題。因此,在這個大背景下,研究綠色經濟、低碳經濟領域的法律規制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深遠的現實意義。
一、“節能減排”背景下河南發展低碳經濟的現狀
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大背景下,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社會變革的潮流,更是中國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的必然選擇。2011年3月新華社發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面對日趨強化地資源環境約束,必須增強危機意識,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以節能減排為重點,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快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生態文明水平。”目前,國務院印發了《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以確保實現節約能源6.7億標準煤等節能目標,我省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劃。
河南省是中原經濟區的重要省份,人口占全國的1/13,是我國重要的商品糧食基地,河南省能否發展騰飛可以說關系到整個中原經濟區乃至全國的經濟社會發展進度。近些年,河南地區的工業化進程快速發展,使能源需求快速增長,也增加了溫室氣體和污染物排放。僅就2010年的河南地區來說年,廢水排放量位居本文由收集整理全國第五;煙塵排放量位居全國第四;氨氮排放量位居全國第三;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全國第五;工業粉塵的排放量位居全國第六;化學需氧量排放居于全國第七;在這樣一個環境下,既要限制能源消耗、環境污染,又要加快經濟發展,河南確實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總之,河南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進程中面臨的挑戰主要體現以下兩個方面:(1)河南的經濟結構是重化工工業結構,支柱產業相對單一,煤碳、化工等傳統行業占比重過大,產業結構的不合理又加重了經濟的高碳性,保持工業快速增長與節能減耗的矛盾日益突出;(2)河南地區圍繞著發展低碳經濟,應加強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但是目前我省仍存在低碳法律規制尚不夠健全,有關低碳經濟的地方性法律不夠完善,尚未將發展低碳經濟全面納入法治軌道等問題。
二、“節能減排”背景下河南發展低碳經濟面臨的法律問題
目前,我國有關低碳的法律、法規已經出臺不少,主要有:《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等共計20余部法律,國務院頒布有30余部行政法規,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70余部規章。但是結合實踐總體上來看,支持低碳經濟的現有法律還不完善,政府機關的政策支持力度還有明顯欠缺,配套的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建立。河南省地處中原經濟區的重要戰略位置,在響應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區法律體制的實際情況,筆耕論文,主要面臨以下法律問題:
(一)低碳經濟的法律規制缺乏統一部署
整體上看,我省對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規制還沒有確立統一的部署,有些機關、部門對環境問題還沒有足夠的重視,不會將資源的共生利用結合起來,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經濟增長,或者以罰代管,或者對高耗能和高污染企業暗中提供保護,沒有盡到職責范圍之內的法律義務。在低碳經濟發展的規劃上我省不是試點省會城市,沒有國家在經濟上的扶持,所以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整治的決策中,一定要信息暢通、統籌安排、科學決策。在低碳發展的法律規制上,缺乏明確、統一將低碳經濟發展納入法制軌道的指導思想,各級政府、部門沒有形成良好的治理環境的責任鏈條,也沒有將環境問題的治理與公務員的政績考核直接掛鉤,對待民眾雖然進行了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等的大力宣傳,但是群眾中還沒形成節能減排的新消費理念。河南發展低碳經濟既要符合生態循環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自然規律,又要結合河南省的自身現有條件,借鑒外國和外省區的先進經驗,將低碳發展納入經濟統籌的總體發展軌道。
(二)低碳經濟的地方性法律建設尚有不足
目前,我省也有不少關于環境保護、污染治理方面的法規、規章,但是沒有直接以低碳經濟為名的地方性條例,通過散見的條例、規章和辦法無法協調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支撐體系,因此應當盡快通過立法明確各級政府、企業、消費者在發展低碳經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十一五”以來河南省共出臺地方性法規及規章共有十余部,如《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草案)》,關注了噪聲和PM2.5的防治。有了這些法規及規章,及時對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進行防治,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理力度,完善執法程序,將有利于更好更快地發展河南的三化協調科學之路。近年來,我省對待環境保護、污染防治方面也作了節能規劃,使節能減排及經濟發展工作有章可循,但地方性法律建設仍不健全,存在以下問題:(1)低碳經濟法律規制沒有統一、明確的指導思想,節能減排、環境監察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均散見于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里,沒有系統的、操作性強的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規范體系。(2)在環境執法過程中,環境執法難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等問題還依舊存在,同時執法人員的水平和專業素質也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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