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服務實體經濟立法保障企業權益
最近,筆耕論文新浪博客,山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將立法保障企業權益服務實體經濟的發展。此次提交審議的《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下稱《草案》),重點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以及現實中侵害企業權益比較集中的行政收費、檢驗檢測、執法檢查強制措施等進行了規范。據介紹,目前侵害企業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行政手段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各方面向企業亂收費、亂拉贊助現象仍較為突出。針對企業反映比較集中的侵權行為,《草案》作了禁止性規定: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認證和表彰等活動并收取費用;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參加各類社會團體,提供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贊助;參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保險。被禁止的內容還包括:強制企業在接受有關專項性、階段性監本文由收集整理督檢查時,暫停法律法規許可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強制企業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擔保,或以企業名義借款給其他經濟組織使用;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及強制企業捐贈捐獻。違反規定要求企業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或購買指定產品,干涉企業合法用工自主權等。針對一些國家機關在對企業進行管理、服務過程中,由于不規范行為造成的企業受侵權現象,《草案》規定,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通過召開聽證會或其他形式聽取企業聯合會等有關社會團體、企業的意見。行政機關對企業或者企業經營管理者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自處罰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備案。
本文編號: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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