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簡述經濟法責任內涵
經濟法法律責任,簡單的說,就是公民在行使經濟權利的時候違反了經濟法中所提及的公民的義務和責任而要當事人所承擔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代價。經濟法中的經濟主體和經濟客體的責任和發展是利用國家的微觀調控和宏觀調控實施的,目的是能夠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場經濟為主體的市場交易中,經營者要合法經營,不得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因此,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是具有著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經濟發學界對經濟法責任的內涵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劉文華在其編著的《新編經濟法學》以及張宏森、王全幸編本文由收集整理的《中國經濟法原理》中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由于經濟違法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其次,石少俠在其編著的《經濟法新論》闡述,在經濟法中主體違反了經濟法的義務或者經濟法主體出現不當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要由法律主體當事人承擔一切后果;最后,丁關良的《經濟法》一書中提及,違反經濟法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對國家或受害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而筆者認為,經濟法的法律責任通俗的理解是當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中規定的相關義務時主體所應承擔的懲罰和代價。而經濟法中規定的義務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經濟主體對市場所遵循的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控,從而能夠實現社會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行為,而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也就是經營者就要依法經營,不得有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行為。
二、經濟法責任的分類與地位
經濟法責任根據其自身特點和不同的標準可以做出不同的分類,其分類也都遵循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與微觀調控而分類,都具有其自身價值的特點,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責任的內容和責任的主體的主觀過錯對經濟法所做出的的分類。
一方面,根據法律責任內容進行分類。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是經濟法責任的內同和性質的體現。財產責任顧名思義就是指現實存在的客觀物質,是以財產為內容的法律責任。其內容包含兩方面,補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補償性責任是指退還罰款或者退還因過失導致的經濟損失;而懲罰性責任顧名思義是指加倍的懲罰或者銷毀違法產品。非財產責任可以分為行為責任、信譽責任和管理責任。行為責任比如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責令改正、消除影響等;信譽責任比如賠禮道歉、警告等;管理責任即規制責任如處分、撤銷法律文件等等。
另一方面,依據主觀過錯分類。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是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重的三個分類。過錯責任顧名思義及是根據人的主觀過錯而判定的,有過錯則需承擔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無過錯責任是指過錯行為人沒有主觀意識上的過錯行為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犯錯過程中沒有主觀意識的錯誤,如果行為人的過錯導致了權益的損害,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平責任在經濟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明文規定主觀上的公平又略顯不夠公正,因此,公平責任簡單說是指行為人沒有過錯的前提能夠將責任合理分擔的特殊責任。但是經濟法中的公平責任更注重公正的體現,通過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裁定,是由司法部門的特殊性質裁定的。
三、經濟法責任理論的構建
法律責任理論是經濟法總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法律責任中的法律法規的總結和概括。因此,筆耕論文新浪博客,構建經濟法責任理論體系就變得尤為重要,是經濟法學說不斷發展的必然之路。
經濟法責任的理論基礎構建筆者認為要從兩個方面考慮:經濟法責任的法理學基礎構建與經濟法責任的經濟學基礎的構建。從法理學角度看,經濟法是調控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是以社會公共性為基礎的經濟規范關系的法律總稱。是具有宏觀調控關系和微觀調控關系的特殊經濟調整關系。這種宏觀調控與微觀調控的關系與民法中所提及的平等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是不同的,同時與行政職權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也是不同的。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發展飛速,經濟法與會適應社會的進步隨之發展起來,經濟法理論的完善可以用“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態勢去形容,經濟發責任理論也將不斷的發展成熟起來。
從經濟學角度看,經濟法的發展歷史告訴我們,經濟法的法規建立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建立的。世界經濟的發展與穩定與經濟法的建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經濟法的發展可以歸結為三個階段,產生的初級階段是為了遏制對自由競爭構成威脅的壟斷與經濟集中的發展。第二階段是政府利用政府職能敢于經濟的政策和法律,是一支無形的手進行的宏觀調控。第三階段是經濟法表現的“雙重職能”,他不僅賦予政府協調能力和干預職能,而且也規范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行為,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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