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低碳經濟發展困境及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保障
一、世界低碳經濟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⒈國際碳減排義務分擔存在分歧。由于低碳經濟是在全球暖化的氣候變化背景下提出的,是所有國家面臨的共同危機,因此發展低碳經濟必須強調國際合作,但低碳經濟的國際合作之路并不平坦。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上,由于各國利益分歧過大而未能達成任何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最終以相互指責告終,結果造成未來國際碳減排目標和義務的不明朗,這個結果也使低碳經濟發展受到一定影響。隨后的2012年多哈氣候變化大會也未破解國際氣候談判的僵局。雖然當前世界氣候的變化及其發展態勢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惡化,但各國政府卻因減排權利義務的承擔不一而繼續推遲行動,因而加劇了環境惡化。
⒉低碳技術發展與轉讓有待突破。低碳技術涉及多部門以及多領域的新技術。低碳技術大規模應用的前提是技術成熟、成本有效,而目前關鍵的新能源技術和CCS技術①均面臨一些重要的技術難題與技術突破,這就要求各國加大資金投入和研發力度。眾所周知,發展中國家的低碳技術發展水平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而其又正值大力發展經濟階段,相對而言碳排放量也較大,但由于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或最不發達國家轉讓低碳技術的意愿不足,從而導致低碳技術轉入發展中國家進展緩慢。這種情勢持續的后果也加重了碳的大氣排放量,不利于低碳經濟的全球相對均衡發展。
⒊國際碳交易市場缺乏統一性和穩定性。碳減排項目在全球以減排成本最低的方式自由開展應是最理想、有效率的國際碳交易市場,但是,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承擔的減排義務不同,承諾性質不同,以及發展中國家對未來自身減排義務的顧慮,事實上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兩種不同類型的碳交易市場,這種統一性的缺乏無疑延緩了全球低碳經濟發展態勢。同時,由于歐債危機,經濟活動疲弱無力,工業活動減少,對排放權購買的需求減少,歐盟碳交易市場正深陷困境。2008年下半年以來,碳排放許可指標的價格開始逐步下滑。當年8月時,碳排放許可的價格每噸在40美元以上。高昂的價格促使一些企業開始增加使用綠色的清潔能源,更新設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來減少碳排放的影響。但這種正面效應沒能持續。2013年上半年,碳交易市場上的碳排放許可價格幾乎達到崩潰的境地,這一價格已經跌本文由收集整理到每噸4美元以下。倫敦一位在歐洲進行碳交易的交易商表示,該市場未來無法確定。[1]
二、當前我國低碳經濟發展面臨的問題
⒈實現自主低碳技術的突破與創新資金不足。缺乏自主低碳技術,低碳經濟的發展就容易受制于人,使本國低碳經濟的發展被他人套上緊箍咒。事實上,我國能源領域的高新技術一直以來多從境外引進,筆耕文化傳播,有些企業借助引進技術,利用國內低價資源及運行成本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化生產。但在競爭策略上采取低價措施的后果是擾亂了行業秩序,而更嚴重的后果是削弱和打擊了國內的技術創新能力,自主低碳技術缺乏。盡管《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發達國家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轉讓,但實際情況與之相去甚遠,我國不得不主要依靠商業渠道引進。2009年底,我國正式對外宣布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決定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研究顯示,中國如要實現這一目標,今后10年,每年需要為此新增300億美元的投資,相當于每個中國家庭每年要多負擔64美元。[2]要實現如此艱巨的減排目標,對技術和資金支持的需求無疑是巨大的。這對目前的中國而言,無疑是“不能承受之重”。
⒉國內社會主動減排的動能不足,碳稅開征過緩。雖然近期我國寄希望于鐵腕手段來淘汰落后產能,并實行強化行政問責制,但事實上,如果主要靠行政力量推動減排,將會面臨效應遞減的尷尬和困境。此外,我國目前還存在著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不到位;低碳經濟發展與監管體系缺乏或滯后;低碳技術發展相對與發達國家的落后性導致我國低碳技術法規、技術標準欠缺和不完善;破壞環境的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守法成本高等多種制度性因素也使得國內全社會主動減排的動能不足,意愿不強烈。
碳稅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目前,世界上已有丹麥、芬蘭、荷蘭、挪威和瑞典五個北歐國家實施了碳稅或能源稅政策,2012年法國也開征了碳稅。結合我國產能水平和產業結構以及低碳技術水平,加強碳稅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我國不開征相應的碳稅,而歐美發達國家以及在國際貿易中碳稅的征收已經開始實行,我國相應產品在貿易中則會面臨被別國強行征收的后果。
⒊西方國家不斷加大我國承擔的減排義務。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具有兩面性的后果,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化災難,符合所有國家的利益;另一方面則會限制本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當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除了面臨上述問題之外,還面臨一些國際壓力,即發達國家忽視我國的現實,不切實際地向我國施壓,不顧實際要求我國在國際減排義務中承擔過重的義務。從當前來看,發達國家的減排壓力要遠遠小于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發達國家因自身減排壓力小于發展中國家,必然會在低碳和碳減排等方面表現得更加積極和主動,并憑借其在低碳經濟領域取得的主導權和話語權,持續對發展中國家的碳排放和減排政策進行指責、發難和施壓。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必然首當其沖,在減排等方面承受更多的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節能減碳的任務將十分艱巨。[3]
⒌構建低碳生產的示范效應機制,倡導低碳生活。通過碳稅政策的激勵導向作用,鼓勵大型企業改善能源消費結構,并以此作為對其提供財政碳稅補貼的依據,以達到促使此類企業實現低碳化的示范效應。企業的低碳技術創新直接推動低碳經濟的發展,同時又會通過上下游產業的激勵帶動作用間接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因此,獲得公共財政資助的大企業實現低碳化會帶動上下游企業的低碳技術創新和生產方式的彼此適應性機制的建立。[8]發展低碳經濟是一場涉及生產模式、生活方式、觀念和國家權益的全球性革命。低碳生活將是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和保護環境的重要途徑。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提倡低碳生活,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意義十分重大。應大力號召民眾借助低能量、低消耗、低開支的生活方式,把消耗的能量降到最低,從而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保護地球環境,保證人類在地球上長期舒適安逸地生活和發展。提高“節能減排”意識,對自己的生活方式或消費習慣進行簡單易行的改變,減緩全球氣候變暖和環境惡化的速度,牢固樹立公民的環境責任意識。
低碳經濟的發展是全球環境不斷惡化的迫切訴求,環境問題的全球性使得低碳經濟的國際合作不可避免,面對西方國家推脫自身發展的歷史環境責任,我國政府應在堅持經濟發展權的同時切實注重低碳經濟的法制建設,完善低碳系列標準,及時調整能源結構,籌措資金,積極鼓勵自主低碳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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