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可持續發展下的經濟法
一、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內容
可持續發展源于人們對人類社會經濟活動中資源是否可以永續性取得,財富是否可無限地增長等問題的討論以及人們對日益嚴重的環境破壞問題的憂慮。其在20世紀50至70年代得到重大關注。1962年,美國女生物學家萊切爾·卡遜(Rachel Carson)發表了一部引起世界轟動的環境科普著作《寂靜的春天》,作者描繪了一幅由于農藥污染所導致的可怕景象,驚呼人們將會失去“春光明媚的春天”,從而在世界范圍本文由收集整理內引發了人類對發展觀念的爭論。10年后,兩位著名學者者巴巴拉·沃德(Barbara Ward)和雷內·杜博斯(Rene Dubos)的《只有一個地球》問世,把人類生存與環境的認識推向一個新的境界,即可持續發展的境地。同年,一個非正式國際著名學術團體——羅馬俱樂部發表了有名的研究報告《增長的極限》,明確提出“持續增長”和“合理的持久的均衡發展”概念。1987年,以前挪威首相布倫特蘭為主席的聯合國世界與環境發展委員會發表了《我們共同的未來》,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概念,并以此為主題對人類共同關心的環境與發展問題進行了全面論述,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組織和輿論的極大重視。
1987年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在她任主席的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把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并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取得共識。我國有的學者對這一定義作了如下補充:可持續發展是“不斷提高人群生活質量和環境承載能力的、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后代滿足其需求能力的、滿足一個地區或一個國家的人群需求又不損害別的地區或國家人群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
二、可持續發展的特征
可持續有3個特征:生態持續、經濟持續和社會持續,三者之間不可分離。孤立追求經濟持續必然導致經濟崩潰;孤立追求生態持續達不到實現全球環境的美化。生態持續是持續、經濟持續是條件、社會持續是目的,人類共同追求的是自然系統和社會符合系統的持續、穩定以及健康的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模式與傳統的發展模式的根本區別在于:可持續發展的模式不是簡單地開發自然資源以滿足當代人類發展的需要,而是在開發資源的同時保持自然資源的潛在能力,以滿足未來人類發展的需要;可持續發展的模式不是只顧發展不顧環境,而是盡力使發展與環境協調,防止、減少并治理人類活動對環境的破壞,使維持生命所必需的自然生態系統處于良好的狀態。因此,可持續發展是可以持續不斷的,不是會在有朝一日被限制或中斷的發展,它既能滿足當今的需要,又不致危及人類未來的發展。
三、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
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之間具有內在的、天然的聯系。經濟法是調整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可持續發展對經濟法的價值也具有指導作用。此外,經濟法產生的目的也決定了它與可持續發展的天然密切聯系。可持續發展作為國家的戰略,是國家總體戰略的調整,它是以國家為主導推行的,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活動的基本法制形式,國家發展戰略及其發展模式的調整必然必須借助經濟法功能和調整機制。從而,二者結合是發展的必然。
(一)二者產生的時代背景具有相似性
雖然調整經濟的法律規范早已存在,筆耕文化推薦期刊,但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卻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市場自發調節的弊端所導致的總體發展不平衡、經濟危機、貧富懸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逐漸加劇,國家需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法應運而生了。可持續發展概念幾乎是在相同的社會背景下被提出的。19世紀以來,科學技術的進步使生產力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人類進入工業文明時代。與此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威脅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問題,如土地資源銳減、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等。人們在尋找解決現代社會各種危機和問題的途徑時選擇和確定了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可以說,可持續發展戰略是人們對傳統發展模式進行反思的產物,是對傳統發展模式的深刻變革;經濟法是人們對傳統法律制度的缺陷進行補救的產物,是對傳統法律思想和觀念的變革。[1]二者產生的時代背景是相似的。
(二)二者的價值取向具有相似性
可持續發展所追求的是公平、和諧與可持續等價值,反對只顧個人利益、眼前利益。要求它強調環境與自然資源的長期承載力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以及社會發展對改善生活質量與生態環境的重要性,主張環境與經濟社會的協調,人和自然的協調與和諧。經濟法注重社會整體效益,追求國民經濟運行的持續性和安全性。實現社會的正義與公平,保持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的統一與和諧,維護國民經濟運行的良性、持續的發展秩序,保證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經濟主體和公民個人正常的經濟活動,既是社會發展的基本條件,也是經濟法立法的價值取向和目的。而這些價值體現的正是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二者在價值取向上是相通的。
(三)范圍內容的一致性
可持續發展涉及社會生產、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發展等社會生活領域的許多方面。經濟法的內容范圍,如宏觀調控法的制定與實施、市場秩序及規則、資源開發利用的合理配置等都與社會經濟整體發展密切相關,既有宏觀的社會整體要求,又注重保護微觀個體利益,并求得整體均衡與和諧發展,從而為可持續發展構建相對穩定的秩序環境。[2]
綜上所述,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在產生背景、價值目標和內容范圍方面存在諸多相似點。在實踐中二者也相互促進。一方面,可持續發展已成為經濟法的重要指導原則,促使經濟法價值的升華,使經濟法更有生命力;另一方面,經濟法通過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兩大亞體系為可持續發展的實現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二者緊密結合,相互促進,推動著經濟和社會的均衡、持續、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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