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預約合同是一種為了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和本約合同具有特殊關系的同時,還具有自身獨立性的特點。由于我國民事立法的起步較晚,民事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在以往的民事單行法立法中沒有關注到預約合同。因此,我國現行合同法中尚未對預約合同制度作出規定,僅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預約合同的合法性。在經濟活動中,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預約合同因為其固定交易機會的作用,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交易過程中。在法律適用上,因為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導致預約合同的效力及其責任認定,還存在很多問題沒有解決,也導致了預約合同在實踐中的適用困難。在民法理論上,對于預約合同效力及其責任認定的一些問題還存在爭論。在本文中,筆者嘗試在合同自由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思想下,以預約合同的特征,以及預約合同生效要件為支撐,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本文中簡稱《民法總則》、《合同法》、《房地產管理辦法》)為依據,探討預約合同效力及其責任認定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本文為解決這些問題,包括以下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預約合同的概述。首先,介紹了預約合同概念和特征。預約合同是將來訂立本約合同的合同,具有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期限性、獨立性,五大特征。然后,論述了預約合同的生效要件。通過合同的生效構成要件理論,觀察預約合同的自身特點,論述預約合同的生效構成要件,包括主體與本約合同的要求保持一致;合同的內容具備訂立預約的意思表示;預約合同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通過對這些構成要件的分析,為下文預約合同的效力及其責任認定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和解決提供理論依據。最后,論述了預約合同的效力與其責任之間的關系,預約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預約合同的效力是其責任的前提,而預約合同的責任是其效力的歸屬。第二部分是提出我國預約合同的效力及其責任認定中存在的問題。其中包括,第一,本約合同未被許可時預約合同的效力狀態是什么,主要存在無效和有效兩種觀點。第二,合同訂立形式是否影響預約合同的效力,主要存在預約合同要式說,預約合同不要式說,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形式保持一致的觀點,以及對這種觀點的修正。第三,本約合同訂立后預約合同的效力問題,主要存在預約合同繼續有效,預約合同被撤銷,預約合同因履行而終止三種觀點。第四,預約合同權利義務認定問題,主要存在必須磋商說,應當締約說,區分說,視為本約說四種觀點。第五,違反預約合同能否要求繼續履行問題。第六,預約合同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王利明教授認為預約合同不產生締約過失責任,但是并沒有直接給出理由,因此產生了反對的觀點。第三部分是預約合同效力及其責任認定的域外考察,主要通過對德國和瑞士的預約合同制度考察,兼有對日本、意大利、俄羅斯、智利的預約合同部分規定的考察。尋找出對我國預約合同效力及其責任認定可以利用的啟示,包括,預約合同意思表示要明確,預約合同應當出在要式的情形,合同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最后一部分是完善我國預約合同效力及其責任認定的建議。通過前四部分的論述,尤其是對第三部分問題的回應,提出了六個建議。第一,確定本約未被許可時預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第二,明確在特殊情況下,訂立形式對預約合同的效力有影響,如果不符合形式要求,預約合同無效。第三,明確本約合同訂立后預約合同并非繼續有效,而是終止。第四,當事人在訂立預約合同后,承擔應當締約的義務。第五,細化違反預約合同的繼續履行,違反預約合同能否繼續履行,對于不同的情況要分別討論。第六,確定預約合同可以產生締約過失責任,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并不沖突。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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