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保護法存在的問題分析
發布時間:2014-07-28 18:24
目前我國勞動保護存在的具體問題
2.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多存在不平等、不規范及不合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勞動者權利的基本保障。然而目前許多企業在雇傭勞動者時,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關系,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很多企業即便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由于簽約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勞動合同的內容往往對勞動者的意志體現得較少。將合同的主要內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條款,而作為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很少有或根本沒有修改權。勞動者往往只有簽約或不簽約的選擇自由,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很難作出完全符合本意的表達。
2.2 用人單位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的制定上存在很大的隨意性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享有法定節假日的休息權利與合理、規范的工作時間,以保證勞動和的休息權利。然而目前大部分用人企業特別是私企,其勞動力的工作時間每天都在10個小時左右,每周平均工作時間遠遠超過44小時,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時間完全以企業自行制定,隨意性很大,《勞動法》的法律法規形同虛設。
2.3 由于勞動保護的缺失,致使許多企業的職工安全亮起紅燈
目前隨著我國勞動保護的日益弱化,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存在的安全糾紛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首先,企業忽視對勞動者的上崗培訓,致使勞動者在缺乏安全生產常識,生產技能的情況下就職上崗,致使傷殘現象屢屢出現;其次,企業在勞動保護中力度不足。部分企業將勞動保護設施當做裝飾品,有備而不用活破而不修,以至于安全事故完全暴露在眼前。
強化我國勞動保護的幾點解決對策
3.1 加強對用人企業的勞動監察監督執法力度
我國勞動監察部門要對本管轄范圍內的企事業及用人單位開展經常性的執法檢查活動,要變勞動者上訪舉報為下訪調查,重點檢查是否嚴格執行勞動用工制度即勞動合同是否簽定,合同中有無霸王條款,是否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各項保險費用是否為勞動者上繳以及勞動保護是否存在隱患等,對所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責令用人單位給以糾正,同時跟蹤檢查報道,嚴格執法,下大力氣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切實做到違法必糾。
3.2多策并舉,盡量縮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不平等
為了更好的縮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不平等關系,我國執法部門應該采取多策并舉的手段,完善對勞動者的保護。首先,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直接利益的體現,維護權利的依據。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能夠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相互利益,社會勞動秩序;其次,采取措施,盡量縮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不平等。我國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健全的社會保障體制,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消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同時,加強職業培訓的力度,提高普通勞動者的就業競爭力,彌補大部分勞動者的劣勢地位、減少其依附性;最后,強化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將勞動關系的大部分內容確定于集體合同內,是勞動者通過集體力量抵抗企業借格式化條款濫用權利的有效手段。集體合同草案可有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可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筆耕文化推薦期刊,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本文編號: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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