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的歷史沿革與現狀
發布時間:2014-07-28 10:02
一、 婦女權益保障的歷史沿革
聯合國的成立使世界各國解決彼此間及全球性的問題有組織地走到了一起。在聯合國成立半個世紀以來,婦女問題一直是聯合國社會發展領域關注的重點。《聯合國憲章》確立了尊重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為保障婦女權益的立法提供了一個總的指導方針。在此原則指導下,世界各國簽署了一系列公約,為構建婦女權益保障的國際法體系做出了不懈努力。《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任意議定書》的簽訂,確立了婦女權益保障的基本框架模式。1975年,聯合國召開了第一屆世界婦女大會,1976年到1985年,全世界開展了“聯合國婦女十年”活動。1979年,聯合國還通過了具有歷史意義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85年,在第三屆世界婦女大會上,討論并通過了《提高婦女地位內羅畢前瞻性戰略》這一對于全面提高婦女地位具有歷史意義的綱領性文件;1995年9月4日在中國首都北京,召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此次大會所宣揚的“以行動謀求平等、發展與和平”的主題以及通過的《北京宣言》與《行動綱領》,表明了人們正以更加務實的姿態來對待這一不可抗拒的歷史趨勢。[1]
早在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就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教育的、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通過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實現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這部基本法對婦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勞動、財產、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權益都作了比原有法律更為全面、具體的規定,是中國履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婦女權益的實際體現和基本法律保障。
二、 婦女權益保障在我國的現狀
1. 政治權益。全國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在近20年來一直徘徊在20%-21%,一直到1998年才增長到21.8%,增長速度相當緩慢。近年來各國議會聯盟的統計表明,我國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比例已經從1994年的世界第12位降到第28位。《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二款中對于婦女代表的比例有所規定,但是沒有量化到具體的數字上,這就造成了在實際操作中女性參政情況很難得以改善。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行動指南》要求:在立法機構和決策職位中實現女性占30%的目標。作為聯合國的成員國和在全世界有重大影響的政治大國,我國在這個問題上已經落后于其他發達國家甚至發展中國家。
2. 文化教育權益。影響一國國民素質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其文化教育的水平。女性文化教育權益的維護對于整個社會都有重大意義。女性受教育的年限與其政治責任感成正比,也與其維護自身權利的法律意識成正比。據調查,農村婦女受教育程度與男性相差較大,具備初中以上教育程度的比男性低20.8個百分點,文盲率比男性高9.6個百分點。
3. 勞動權益。目前婦女正成為我國就業壓力最大的人群,據有關調查顯示有87.8%的女生認為女性就業遭到了性別歧視,67.3%的男生也認為女生在就業過程中遭到了性別歧視。很多單位提出“只要男性”的要求,這不僅僅是對女性人才資源的浪費,還嚴重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的規定。大批下崗職工中大部分為36-50歲的女性,女性失業率高于男性已經成為我國失業率的一大特點,這些下崗女工由于歷史、社會、個人等原因,很難再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
4. 財產權益。
(1)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受到侵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但實際生活中的婦女財產權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并不鮮見,在離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限制或剝奪女方的財產權益,侵吞經營收入或花錢買離婚。在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時,有些地區,只給婦女分口糧田,不分責任田,尤其是出嫁、離婚后的婦女依法享有的權利更是得不到保障。
(2)婦女的財產繼承權受到侵犯。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指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男子平等的財產權益,在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繼承所有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但在實際生活中,剝奪已婚婦女繼承父母財產的現象仍然存在,干涉寡婦處分原屬自己所有的財產和所繼承的財產在有些地區依然普遍存在,這都是對婦女合法財產權益的侵害。
5. 人身權益。
(1)性騷擾問題。性騷擾是指男女一方向另一方做出的與性有關的不受歡迎的舉動。它不僅包括身體的接觸,也包括口頭的以及其他該性質的行為,通常是以受害者的權利或者利益相威脅來強迫對方接受違背其意愿的行為。它對于受害者不僅僅是造成生理、心理上的損害,還包括人格和經濟上的損害,受害者通常是女性。由于性騷擾的隱蔽性,也使其發生率極高,且難以取證。
(2)從事特殊行業的女性人身權。從事性服務行業以及變相性服務行業的婦女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她們在觸犯法律的同時也是受害者。對嫖娼行為和這種非法行業的嚴厲打擊往往使社會忽略了對這些從事特殊行業的女性人身權益的保護。
6. 婚姻家庭權益。
在婚姻家庭中婦女的權益得不到保護突出體現在家庭暴力方面:
(1)家庭暴力現狀。家庭暴力在國外被認為是一種“長期疼痛難忍、內外傷并發的復發性重癥”。在美國,家庭暴力造成婦女死亡的人數,已超過因交通事故、強奸和搶劫而受害的婦女人數的總和;在曼谷,幾乎50%的婦女經常遭受丈夫的肉體摧殘;在秘魯,警察局70%的報案記錄是丈夫毒打妻子;在智利圣地亞哥,75%的婦女受傷來自家庭成員。在我國,據有關部門統計,近年來家庭暴力日益增多,呈上升趨勢,來之全國人大、部分省市法院、檢察院、婦聯等單位的資料表明,家庭暴力大約占婚姻家庭糾紛的30%,個別地區高達50%,而其中絕大多數受害者是婦女。
(2)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危害。首先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文化根源。唐宋以及明清時的法律都對家庭暴力問題采取了雙重標準,即夫毆妻減輕或免除處罰,妻毆夫則加重處罰。“男尊女卑,夫為妻綱”思想根深蒂固,是封建社會不變的信條。其次,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一般家庭多為丈夫收入高于妻子,有的家庭經濟來源主要靠男方來獲取。婦女的經濟地位低下,經濟上的不能獨立,容易使男方滋生特權思想。此外有些丈夫文化素質較低,職業不理想,經濟收入微薄,無法找到自己在社會中的位置,因此只能靠打罵自己的家庭成員來體現個人的價值和權威了。
(3)社會的漠然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西方強調家庭隱私權不可侵犯,我國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觀念,這些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家庭暴力的肆虐。第四,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和懲罰措施還不夠嚴密和完善。第五,女性的懦弱是致使婦女成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自身原因。有些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敢對外公開,不敢訴諸于法律,從而使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
7. 生育保障權益。
狹義的生育保障制度僅指生育保險制度,它是通過國家強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為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及時提供經濟幫助,保障參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廣義的生育保障制度除生育保險制度外,還包括計劃生育制度中生育保障內容以及女工勞動保護制度和婦女就業保護制度中關于孕產婦的勞動保護方面的內容。
我國目前婦女生育保障權益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保障的對象范圍有限。但我國現行的生育保險,其覆蓋的對象主要是城鎮就業職工。(2)地區發展不平衡。我國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各地的差異較大,生育保險統籌工作發展很不平衡。東部經濟發達的地區覆蓋率較高,西部經濟落后的地區覆蓋率較低。(3)保障制度監督不力。目前國家重點放在如何擴大社會統籌的覆蓋面上,對企業生育保險可能會放松監督;而企業生存壓力較大,筆耕論文新浪博客,也很容易有意無意的忽視生育保險。全國總工會的調查表明,我國當前生育保險不到位的情況還相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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