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排污權交易市場建設模式的對比
發布時間:2014-07-27 10:38
一、我國排污權交易市場建設模式:基準一信用模式和總量一交易模式的比較分析
(一)兩種模式減排目標效果的比較
基準一信用模式:減排效果可能不明顯。該模式雖然對一部分企業減排有激勵作用,因為他們可以通過減排而出售多余的排污信用來獲利,但是另外一部分企業可購買排污信用,一部分企業實際排污少了,而另一部分實際排污可能還增多,總的來說,減排效果可能沒那么好,并且從長期來看,該模式可能還會影響部分企業減排技術的發展。
總量一交易模式:減排效果比較明顯。總量—交易模式實質是總量控制,只要有關環境管理部門制定的總排污許可證數量是逐年遞減的,不管這些排污許可證在市場中是如何分配的,總共的排污量也會是遞減的,即使有個別達不到要求的企業,該模式的減排效果也比基準一信用模式要好。
(二)兩種模式在我國實施的可行性的比較
基準一信用模式:該模式只是在傳統的管制手段上稍加點靈活性,從我國具體的國情來看,我國大部分城市還是比較習慣于傳統的管制,并且管制手段在我國已經有了20多年的歷史了,企業和政府相關部門對管制手段都比較熟悉,所以從傳統的管制手段向基準一信用模式過渡會比較順利。
總量一交易模式:該模式完全用市場手段取代了傳統的管制,在我國大部分地區還不是那么完全的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在政府和企業對該模式還缺乏深入了解的情況下,若采取這種模式,可能達不到理論上的那種效果。
(三)兩種模式實施成本的比較
基準一信用模式:首先,該模式下管理部門對排污削減信用的審批是十分嚴格的,排污削減信用必須滿足真實性、永久性、可量化性、可執行、剩余性;其次,由于市場上交易者少,潛在交易者之間的相互搜尋和識別的成本也會很高,所以,該模式下的成本很高。
總量一交易模式:排污許可證的交易是發生在排污行為之前的,相關環境管理部門無需再去審批,這減少了工作量,節約了成本;其次,該模式下市場中的交易者數量比較多,相互之間的交易成本也相對比較低。
二我國排污權交易后續市場建設模式
(一)總量一交易模式的完善
①建立并完善排污權交易相關的法律框架。該模式算是比較“純”意義上的市場模式,而我國的市場經濟不是那么發達,所以政府管理部門應該對產權、環境總承載量、排污權的初始分配方案、排污交易行為等等都要有清晰明確的法律規定。
②制定科學、合理的排污權交易的程序與規則。該模式下,交易市場比較活躍,有關部門更應該制定科學、合理的交易程序與規則,筆耕論文新浪博客,從而規范市場交易行為。
③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應給予嚴厲的懲罰,要是懲罰不力的話,有的企業可能寧愿接受懲罰也冒著風險將排污信用拿到市場去投機。
(二)基準一信用模式的完善
①排污權有效期的規定。該模式在實踐中,忽略了排污權有效期的問題。由于沒有規定排污權有效期,所以企業取得排污權之后,可以留著自己以后用或以后再出售,沒有在市場上交易的欲望,導致交易市場供給不足,排污權若不是只在當期有效的話,實質上是在用本期的權利破壞其他期的環境,達不到有效保護環境的效果。
②有關部門對排污權市場的干預問題。因為該模式下,排污信用的供給方比較少,容易導致交易價格過高、交易難達成等情況。所以政府應積極、合理得干預交易市場,政府可以為市場的供求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此外,必要時,可以對交易價格給予合理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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