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先權與私法債權的效力沖突及解決方法
稅收優先權與普通債權的效力沖突及解決
所謂普通債權,是指沒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主要指沒有抵押、質押和留置的債權。各國立法一般都規定稅收優權先于普通債權受償。日本《國稅征收法》、韓國《國稅基本法》、或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從破產清算程序上明確規定了稅收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從實務的角度看,"如果稅收債權和普通債權同等對待,則國家稅收會缺乏保障,會給故意偷逃稅款形成空間,使得國家稅收蒙受損失。基于確保稅款征收的必要性,稅收債權應該優先于普通債權。"另外需要強調的是,無論稅收債權成立于普通債權先后,稅收債權都可以優先受償。這樣規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納稅人與第三人串通故意偷逃稅款,從而保證稅收權益。但是,對于某些特殊的普通債權,筆耕論文新浪博客,法律需要給予特殊保護,例如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但同時又強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位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銀行的個人儲蓄本金和利息,優先于稅款受償是基于政治穩定、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社會穩定考慮。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優先受償同銀行個人儲蓄本金和利息優先受償道理相同。總之,這些費用雖然屬于普通債權,但是基于各種社會和政策目的,賦予其優先于稅收受償的地位是必要的。
結語
稅權作為一種具有社會化因素的公權力,其位階體現了優先性與受限性的辯證統一,但最終須受社會性因素的制約。當稅權與其他權利、權力發生沖突時,應遵循"法律保留"、"利益衡量"等原則予以協調處理。我國立法應重新審視稅權與私權、社會權之間的位階關系,并對相關的權利沖突機制進行改造和完善,以更多地反映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和"分配正義"的理念,體現稅權對公民基本人權特別是生存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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