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及其對策
發布時間:2014-07-27 07:12
1.稅收負擔明顯不公。各國現行稅制普遍倡導的稅收中性原則要求對互聯網上的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取得的相似的經濟收入同樣征稅,不能因貿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電子商務是一種新生事物,各國相應的法律框架正在構筑,傳統的征管手段又相對落后,使得互聯網經營企業與傳統貿易企業之間存在稅負不公的情況。這種稅負不公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由于現行稅制是以有形交易為基礎制定的,從事“虛擬”網絡貿易的企業可以輕易避免納稅義務,導致從事互聯網貿易的企業的稅負明顯低于傳統貿易企業的稅負;二是由于一些國家和地區不甘心大量的稅收收入從指縫間流走,采取新的舉措導致新的稅負不公,如歐盟對網絡傳送和實物傳送作了區別,若一個基地在德國的公司對歐洲的醫生銷售技術雜志,只需繳納較低稅率的增值稅,但若該雜志是通過網絡傳送的則需按最高稅率繳納增值稅。結果實質相同的兩單交易,稅負卻明顯不同。
2.稅款流失風險加大。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搬遷到網上經營,其結果是一方面帶來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減少,使現行稅基受到侵蝕;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是個新生事物,稅務部門還來不及制定相應的對策,造成“網絡空間”上的征稅盲區,導致大量稅款流失。
3.常設機構等概念難以確定。“常設機構”在國際稅收領域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它是1963年在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常設機構是指在某一國境內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等。現行稅制判斷是否應課稅的前提是經營者必須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從而由該國政府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進行征稅。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適用性受到了嚴重限制。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網上的經營沒有所謂的“場所”、“基地”或人員出現,大量消費者和廠商在互聯網上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本國出現,因而不能對外國銷售商在本國的銷售和經營征稅。
4.稅收管轄權的范圍很難界定。稅收管轄權的范圍一般來說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的政治權利所能達到的范圍。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稅收管轄原則并不統一,有的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有的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也有地域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合并實行的。一般來說,發達國家有大量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因此,他們更側重于維護自己的居民稅收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剛好相反,他們更側重于維護自己的地域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使經濟活動特別是商品和勞務的交易活動與特定地點的聯系弱化,經營者之間的網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從而使稅收管轄權的界定和協調遇到難題。在網絡空間中,筆耕論文,很難確定活動者的國籍和登錄者的準確地址,無法確定經營者所在地或經濟活動的發生地,也無法確定勞務提供者所在地,從而割斷了與稅收管轄權有關的“屬地”或“屬人”兩個方面的連結因素,使得確定由哪一個國家或地區行使哪一種稅收管轄權進行征稅非常困難。
5.征稅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難以確定。在傳統的經營模式下,大多數國家的稅法對于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作了比較嚴格的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銷售商品的課稅取決于商品所有權在何地轉移或銷售合同在何地商議并簽定;勞務課稅取決于勞務的實際提供地等。電子商務的出現改變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事實上已使商品從“有形”變為“無形”,交易對象被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送以實現銷售,使傳統的以產品實物形式確定征稅對象的有關稅法規定在這里失去了基礎。稅務部門很難在其傳遞中確定它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同時數字化信息易于傳遞、復制、修改和變更也使得電子商務所得性質的劃分變得更為復雜。
二 針對電子商務征稅應采取的對策
信息時代是屬于全人類的,正像經濟全球化不僅為發達國家贏得了更多的財富,同時也促進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一樣,網絡經濟的繁榮也必將使全世界受到影響。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目前尚處于電子商務的初級階段。因此從目前國內情況看,相對于傳統商業創造的財富而言,網上交易仍只占相對從屬的地位。但從整個國際大環境看,由于我國電子商務剛剛起步,所以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里我國都可能主要作為電子商務的消費國,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會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如果免征互聯網貿易的“關稅”和“增值稅”,將會嚴重影響我國的經濟利益。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稅務機關要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對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盡早研究,要從稅收政策和網上監管技術兩方面積極作好準備,在尊重國際稅收慣例,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互聯網貿易稅收征管解決辦法。
(1)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稅收政策應在加強征管、防止稅收流失的同時不阻礙網上貿易的發展。目前世界上已頒布網上貿易稅收政策的政府和權威組織都強調取消發展電子商務的稅收壁壘,堅持稅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則。在考慮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也應以交易的本質內容為基礎,而不考慮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稅收對經濟的扭曲,使納稅人的決策取決于市場規則而不是出于對稅收因素的考慮。
(2)堅持便于征收、便于繳納的原則。稅收政策的制定應考慮互聯網的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便于稅務局征收管理及納稅人的稅收奉行。
(3)堅持國家稅收主權原則。在稅收管轄權問題上,要充分考慮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堅持以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應意識到發達國家提出以居民管轄權取代地域管轄權的目的是保護其先進技術輸出國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如果沒有相應的對策,放棄地域管轄權就會失去大量的稅收收入。
2.采取有效措施對實行網絡貿易的企業加強監管
(1)建立備案制度。即責令所有開展網上經營業務的單位將與上網有關的電子信息上報當地稅務機關,便于稅務機關控制與管理。
(2)建立登記與單獨核算制度。即要求上網企業將通過網絡提供的服務、勞務及產品的銷售等業務,單獨記帳核算,并將上網的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案,便于稅務機關控制與管理。
(3)對商務性外匯匯出實行代扣稅制度。目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往往有利于發達國家,而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可考慮對境內居民(自然人)匯出外匯實行外匯用途申報制度,其中屬商務性的,可由匯出郵局或銀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稅款,從而提高境內居民消費境外商品或勞務的成本,以遏制外國產品可能對國內市場造成的沖擊。
3.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絡貿易已顯得力不從心,我國應對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問題適時進行調整。對電子商務環境下出現的國際稅收問題,應當通過對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重新修訂和解釋使其明確化,并使之能夠適應電子商務環境,如對“常設機構”概念的重新定義等。
4.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由于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稅收征管中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尤顯突出,使得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征管出現了許多“盲點”和漏洞。要提高現有征管效率,關鍵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一是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聯網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結,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有關上網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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