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礎養老金財政供給制度的對策
(一)著眼于社會保障城鄉統籌,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水平。
從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呈現出二元化趨勢,社會保障的建設在城鄉之間極度不平衡,進一步拉大了貧富差距。因此,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和十七大都明確要求建設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形式上采用“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與城市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個人賬戶”在制度模式上有異曲同工之處,都是著眼于未來社會保障的城鄉統籌,但是二者在保障水平上存在較大的差異。城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基本養老金部分的給付采取社會統籌方式,目前實現的是省級統籌,各省根據本省上年度平均職工工資的20%進行統籌,前面分析,2008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給付占人均純收入的比例僅為13.86%,而且往后的年度隨著人均純收入的增加基礎養老金占人均純收入的比例越來越低。
筆者認為,目前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較好的方式是:由財政補貼支付的基礎養老金部分按當地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0%比例給付,使之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社會統籌部分的比例一致。雖然不能從絕對水平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水平一致,筆耕文化傳播,但是基礎養老金替代率相同。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形式上的對接,從某種程度上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相對公平,縮小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有利于未來社會保障的城鄉統籌。
這種設計還有一個明顯的好處,就是財政承擔的基礎養老金部分的給付實行動態投入,基礎養老金給付與農民純收入掛鉤,財政給付的基礎養老金占農民年純收人的20%,隨著經濟發展財政收人的提高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民養老的保障水平也不斷提高。此外,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使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具有長效穩定的機制。
(二)厘清各級政府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職責,尤其是要發揮中央政府的主導作用。
從理論上分析,公共產品的層次性決定了公共產品的供給。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屬于外溢性強的公共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能夠使全國農村老齡人口受益,全國老齡人口平等地無差別地享受基礎養老金的保障,可以減輕子女對長輩贍養的壓力,提高生活質量,有利于社會、家庭的和諧。對此,中央政府應該承擔相應的職責。同時,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區農民的人均收入及人均消費存在很大的差異,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不一樣,這又決定了地方政府應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承擔其相應的財政責任。
不同級次的政府具有不同的職能。政府職能理論決定了中央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供給中承擔主要的財政職責。我國目前貧富差距過大,城鄉居民基尼系數1984年為0.24,2008年達到0.49,短短的二十幾年,我國就由居民收入世界上最平均的國家之一變成世界上差距最大的國家。在這種背景下,公共服務的均衡提供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縮小這種收入差距。目前建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提高全社會的福利水平的重要機制,同時也具有收入的再分配功能,是一種調節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重要措施,因此應該主要由中央政府來提供。
具體對策是:在目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的基礎上,改革中央政府與省級政府財政資金供給的方式。
第一,中央政府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基礎養老金部分,在補貼方法上,改變目前中央財政“出口補”,地方財政“人口補”的做法,統一改為“出口補”。目前試點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中,中央財政對60歲以上老齡農民按每人每月55元補貼基礎養老金,地方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每年補貼30元,二者采用的方式不同,制度設計的出發點是通過地方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進行補貼從而提高農村參保的積極性。實際上,從提高農民的養老金待遇角度看,30元的繳費補貼實在不具有吸引力,這一政策的最大效果在于能夠從心理、從感情上調動廣大老百姓的參保積極性。如果地方財政改為對60歲以上的老人每年按當地的純收入5%進行補貼,那么不僅可以從心理上、感情上,而且可以從保障上真正發揮作用。
第二,基礎養老金補貼不按絕對額進行補貼,中央財政按全國農民平均純收入15%比例承擔,地方財政按本地農民純收入5%承擔,中央財政按全國農民純收入的15%給付基礎養老金,體現了不同地區的農村社會成員平等享有同樣養老保障水平,且中央財政承擔主要資金職責,地方政府按本地農民純收入5%給付基礎養老金,體現了地區間因經濟發展、消費水平不同帶來的有限的差異。這樣既厘清了各級政府的職責,同時發揮了中央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主導作用。
(三)對于農村老齡人口多、財政收入較少的地區中央進行專項轉移支付。
鑒于中央及省級財政財力不斷增強,2009年中央財政收入35896億元,增長9.8%,地方本級收入32580億元,增長12%,這些都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提供了穩定的足夠的物質支持,中央財政與省財政可分擔省以下政府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責任,同時中央財政對欠發達地區補貼要改變傳統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方法,要根據不同地區農民老齡人口數、地方財政收入及地方財政承擔養老保險補貼負擔狀況等因素做出合理和適量的專項轉移支付,每年實行動態管理,專項轉移支付的好處在于主要服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特定政策目標,地方政府應當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不能挪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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