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田賦變化與經濟績效關系的定量化解讀
[摘要]田賦制度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主體,它的發展、變化對中國古代社會經濟具有重大影響。因此,有必要對其深入研究。本文主要選取中國古代田賦制度發生重要變化的明代進行分析,運用經濟計量方法分別對明代田賦負擔變化、田賦負擔的區域差異變化以及田賦負擔對明代社會主要生產要素人口和土地變化的影響進行考察,以期達到對明代田賦變化與經濟績效關系的定量化認識和理解。
[關鍵詞] 明代 田賦變化 經濟績效
中國自古就是重視典章制度的國家。在古代眾多的社會制度中,賦役制度尤其重要。因為它不僅關系國計民生、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同時也影響著歷代王朝的興衰存亡。在賦役制度中,田賦是居于主體地位。因而對其研究顯得格外重要。從中國古代田賦制度發展來看,大致演化路徑為:各種賦稅的征收是逐漸合一的,并且稅收的公平性日趨增強,效率不斷提高,賦役負擔逐漸降低。[1]在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從唐代后期的“兩稅法”到明代中期的“一條鞭法”,再到清代前期的“攤丁入畝”,這種演化路徑更清晰可見。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明代在其中處于承上啟下的地位,不僅進一步完善了唐朝以降的田賦制度,而且為清代田賦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因此,對明代田賦變化的研究具有重要價值。
然而,目前對明代田賦制度演化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史實描述上,缺乏足夠的定量考察,也鮮有計量史學的分析。同時,將明代田賦制度演化與社會經濟績效綜合加以研究,迄今更尚未見到。鑒于此,本文嘗試運用計量經濟史學的研究思路與方法,對明代田賦的負擔變化情況、田賦負擔的公平性及區域差異問題進行計量分析,進而考察其對明代社會主要生產要素的人口和土地變化的影響,以期達到對明代田賦變化與經濟績效關系的定量化認識和理解。
一、明代田賦負擔變化的基本情況
田賦負擔主要考察一個國家或地區在某一時間點上每個田賦承擔主體所承擔的田賦數量,即社會總田賦與社會田賦承擔主體的比值。一般說來,如果在一定時點上每個田賦承擔主體所承擔的田賦數量較多則意味著田賦負擔較重,反之則較輕。這里對明代田賦負擔的考查也采用這一基本的計算方法,但在田賦承擔主體的選擇上分別采用了人口、戶以及田畝三個指標進行測量,即對人均田賦負擔、戶均田賦負擔以及田均田賦負擔進行考察。目的是考察明代田賦針對不同的指標所作出的反應,剔除由于單一要素變化可能導致的對田賦負擔變化趨勢的錯誤估算。至于采取什么指標作為田賦水平的替代變量,需要進一步的分析。
明代的田賦征收在一條鞭法以前主要是沿襲唐宋以來推行的兩稅法,但征收方式與前代已經有所不同。[2]明代田賦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夏稅和秋糧。所有在夏季征收的稅目都叫夏稅,在秋季征收的叫秋糧。夏稅與秋糧繳納的物品比較復雜,[3]洪武時,據《明史·食貨志》載:“夏稅曰米麥,曰錢鈔,曰絹。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到弘治時期,“夏稅曰大小米麥,曰麥莜,曰絲棉并荒絲,曰稅絲,曰絲棉折絹(原納絲棉改為納絹),曰稅絲折絹……”等等。上述明代不同時期“夏稅”與“秋糧”的征課物品繁雜難辨,令人不知所終。然而,這里面有一個“本色”和“折色”的問題。據梁方仲先生研究,明代繳納的物品中,夏稅以小麥為主體,秋稅以米為主體,米麥統稱“本色”,但有的需要改折,即以其他物品如絲、絹、錢、鈔,或銀等代替,謂之“折色”。“在一條鞭法通行以前,繳納田賦是以米麥為標準物品,其他物品多半是折合米麥的價值而繳納的。及一條鞭法通行以后,銀子逐漸取代米麥的地位,變為最主要的支付手段。”[4]由此可見,明代田賦繳納物品盡管名目十分復雜而且不同時期變化較大,但田賦的標準物品始終是米麥。因此,對田賦變化的主要研究變量以田賦中的米麥變化為主要替代變量,是比較合適的。根據洪武十四年(1381)至天啟六年(1626)明朝各個時期的土地、人口、民戶以及田賦米麥的統計資料,可以分別對人均田賦、戶均田賦以及田均田賦三個指標進行測算,其結果分別如圖1所示。從每個圖的散點回歸的趨勢線斜率變化情況來看,盡管在某些時期明代的田賦負擔存在上升的現象,但是總體來看,無論人均田賦負擔、戶均田賦負擔還是田均田賦負擔,總的趨勢都是隨著時間推移下降的。不過,明朝田賦負擔的三個指標表現出
的趨同變化特征,在有些時期也有所變化,具體表現為:
(1)人均田賦雖然呈下降趨勢,但波動較大,呈現波浪式變化的特點。從洪武初年到永樂中期,其間人均田賦從0.43石上升到永樂十三年的0.66石,平均每年上升1.5%;而從永樂中期到成化末年,該階段的人均田賦則呈現顯著下降的趨勢,這一時期人均田賦負擔從最高時期的0.6石左右下降到0.42擔的水平,平均降幅為0.6%,基本上恢復明初的田賦負擔水平;弘治年間人均田賦出現加大波動,從人均0.4石又以每年1.6%的速度上升,截至弘治末年人均田賦達到0.57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該時期盡管人均田賦負擔水平上升,但是沒有超過人均0.58石水平;從正德元年到嘉靖末年,人均田賦水平從0.57石下降到明朝人均田賦最低點,達到人均0.3石左右的變化水平;晚明時期,從嘉靖末年到天啟年間,人均田賦又從0.3石左右上升到0.5石左右的水平。
(2)戶均田賦變化與人均田賦變化基本相同,出現了波動變化的態勢,但是幅度比人均變化較小。從洪武十四年到永樂中期構成了整個明代戶均田賦負擔變化的第一階段,戶均田賦負擔從2.4石上升到3.4石左右,平均每戶承擔3.14石,平均增長速度為1.9%;第二階段則從永樂末年至景泰初年,該時期戶均負擔經歷了一個持續下降的趨勢,從戶均3.5石左右下降到2.3石,平均每戶3.0石,每年下降1.2%;從景泰初年到弘治末年是戶均田賦變化的第三階段,這一時期戶均田賦較低,平均每戶田賦2.7石;明朝后期從正德初年到天啟六年構成了明朝戶均田賦變化的第四個階段,這一時期戶均田賦產生波動,但基本維持在每戶2.3石左右的水平。
(3)明朝田均田賦變化雖然也呈現逐漸下降的狀態,但是與人均田賦以及戶均田賦變化有所差異。田均田賦也可以分為四個階段來進行探討,其中第一階段從洪武14年到成化末年,田均田賦從每頃7.8石下降到每頃5.4石,平均下降幅度為0.2%;第二階段則是從成化末年到弘治年間,田均田賦變化比較穩定,平均每頃3.5石;在接下來的半個世紀里,明代田均田賦又有所上升,田賦負擔平均水平為每頃5.7石;而到了晚明時期歷經萬歷泰昌天啟等年,其又下降到平均每頃田賦為3.4石左右。明朝田賦負擔這種階段性變化的原因比較復雜,有以下幾種因素可能推動了這一結果的出現:其一,由于明朝人口存量和土地存量隨著時間關系的增加,導致人均田賦、戶均田賦以及田均田賦比例下降,從而造成了明朝整體負擔比例下降;其二,明朝在不同時期面臨不同的社會突發事件,如災荒以及同倭寇或北方游牧民族之間的戰爭等,導致稅率在一定時期增大,從而導致人均田賦、戶均田賦、田均田賦的比例增加;其三,商品經濟的發達以及政府根據其需要進行“折色”調整,把原來“本色”實物進行貨幣化,由此造成實物米麥數量的減少,進而導致田賦負擔水平的變化,這種變化在明代末期比較突出。總而言之,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了這種變化,明朝整體田賦負擔變化下降的趨勢是存在的。
二、區域田賦負擔公平性的探討
公平性問題是研究賦稅制度演化的一個關鍵。從我國賦稅制度的發展史來看,公平性大體上是隨著時間的不斷變化而逐漸體現出來的。但有一個現象值得注意,就是制度在其制度設計的層面上往往表現出來公平性,但其實際效果是否真正體現公平卻往往不得而知。因此,對賦稅制度改革的公平性評定時,往往會出現莫衷一是的結論,令后來研究者對此感到困惑不解。[5]明朝是我國賦稅制度體現公平性變化比較敏感的時期,從明代實行的“征一法”、“推收法”、“鋼銀”、“一串鈴法”以及“一條鞭法”都是這種賦稅制度公平性的具體體現,但這種制度設計上的變化能否實現真正的公平,則有待于進行較為細致的定量分析。在此,筆者著重對明代的田賦區域公平性及差異問題進行研究與探討。在這里,我們選擇不同時間點上體現田賦負擔變化的人均田賦、戶均田賦及田均田賦的對數標準差來體現這種區域差異的變化。其計算公式為:Std.DeviationInTaxt=(∑ni=1(InTaxi,t-In Taxt)2n-1)1/2其中Std.Deviation表示某一時間點上田賦負擔的對數標準差,InTaxt表示為第t年的田賦負擔的對數,In Taxt表示在某一時間段內田賦負擔的對數變化均值,i表示第i個省份或者地區,t則表示時間。田賦負擔的對數標準差的理論含義為:當田賦負擔的對數標準差隨時間逐漸增大,則意味著田賦負擔區域差異較大是發散的;而當田賦負擔的對數標準差隨著時間逐漸減小時,則意味著田賦負擔區域之間是趨同的、收斂的。進行標準差分析的范圍分別是洪武十四年(1381)、弘治十五年(1501)以及嘉靖二十一年(1542)明朝全國南北直隸以及十三布政使司的人均田賦、戶均田賦以及田均田賦的對數值,并且分別按照地區域劃分為北部地區、東南部地區以及西部地區,其中北部地區包括北直隸、陜西、山西、河南、山東五個地區,東南部地區則包括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等七個地區,而西部地區則包括四川、云南、貴州三個地區。根據上面的計算方法及數據,我們對明朝全國的田賦負擔變化進行分析,其分析結果如表1所示。
從表1中我們可以看到,從洪武十四年到嘉靖二十一年,人均田賦的對數標準差值從0.482上升到0.789。這種變化表明明朝在該段時間內人均田賦負擔各地區差異在逐漸增加,是一個發散的過程。但從戶均田賦負擔的對數標準差來看,該值則從洪武十四年的0.611下降到嘉靖二十一年的0.488,這表明明代全國戶均田賦負擔的差異是一個收斂的過程,而且隨著時間的變化各地區戶均田賦負擔逐漸趨于平均化。再觀察明代田均田賦的變化,這一時期田均田賦的對數標準差表現出先抑后揚的變化態勢,但其下降的幅度遠遠大于上升的幅度。田均田賦的標準差從洪武年間的0.634下降到弘治年間的0.278,此后又從0.278上升到嘉靖年間的0.332。這一變化則表明,明代全國各地區田均田賦負擔在明朝中前期出現平均的跡象,但到了明代中后期這種區域差距逐漸加大,體現了稅賦負擔的不公平性。從同時期各地區范圍內變化特點來看,也表現出不一致的特點。對于北方地區和西部地區而言,洪武十四年到嘉靖二十一年其間,北方地區人均田賦負擔的對數平方差變化從0.322下降到0.193,而西部地區的人均田賦的對數標準差變化也從0.632下降到0.477。這說明北方各地區以及西部地區的人均田賦負擔趨于平均。
而此時東南部地區的人均稅賦對數標準差則從明朝初期的0.366至明末上升到0.809,體現了該地區稅賦變化十分不穩定,且存在發散的現象。戶均負擔變化各個地區基本與全國一致,均呈現逐漸下降區域收斂的狀態。而畝均田賦,北方地區以及東南部地區呈現出逐漸下降的趨勢,其中北部地區的畝均田賦負擔的對數標準差從0.656下降到0.118,而東南地區的該項指標則從0.606下降到0.331。而西部地區則出現上升趨勢,表明賦役地區差異較大。造成這種區域公平與不公平變化的原因大致可以有以下幾種解釋:
一是由地理因素決定。因為各個地區自然環境以及地理條件的不同,人口分布以及土地分布的不均,所以造成人均田賦、戶均田賦以及田均田賦的變化。
二是氣候環境也是造成這種變化的一個因素。南方“兩熟”而北方“一熟”,由此導致地區差異的增加。例如長江三角洲地區,包括南直隸的蘇州、松江、常州和鎮江府以及浙江嘉興和湖州府。那里土地肥沃,地下水位較高,使這一地區農業產量甲天下,遂使該地區變成王朝解決財政問題的基礎,從而導致上述變化。
三是各個地區農業內部產業結構不同。由于各地區地理結構以及氣候差異不同造成了各地區不同的產業結構,因此在田賦的繳納上,也就存在形式上的差異。例如在北方,以馬差代替了田賦,此外還有大量的草場,通過飼養馬匹而代替繳納稅糧。在南方,產業結構差異表現為“米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麥莜為貴州,農桑絲遍天下,惟不及川、廣、云、貴,余各視其地產。”[6]四是由于自然力破壞的原因。當時的文人就曾提及在長江三洲地區因水災大片的土地被洪水沖走,而洪水過后又出現了新的沖擊平原,這種頻繁的自然災害改變了當地的地形[7]。當納稅田土被沖掉后,損失的收入就只能分攤于其余的土地之中。由此導致各地區田賦負擔的差異。五是政治因素或者國家機會主義行為。在明朝初定之時,“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薄為稅額。”[6]正是由于政治因素和統治的偏好而特意加重這一地區的田租和賦稅。同時國家的機會主義行為也增加土地田租,例如“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膏腴低,增其賦,畝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6]六是某些統治者在某一時期對某些地域采取了減輕田賦或平均田賦負擔的措施。例如洪武十三年命戶部裁減少江南地區的稅額,“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拒止征三斗五升,其下者仍舊”[6]。七是統治者在某些時期也注重對各地田賦的調整,實現區域田賦負擔平均。例如明宣宗統治時期,由于較重田賦影響人口的變化,因此于宣德五年二月詔:“舊額官田租,畝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之三。”[6]以上這些因素,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對擴大以及縮小明代各地區田賦負擔差距起到了明顯的影響。但盡管有些時候地區差距是存在的,然而總的看來,明代田賦負擔存在一個從不公平逐漸向公平過渡變化的特點。
三、田賦負擔變化對生產要素的影響
經濟增長是任何社會發展的必要前提和保障,經濟要實現增長,與制度的變化關聯頗多。道格拉斯·諾斯較早提出“有效的經濟組織(制度)是經濟增長的關鍵”,同時,認為制度是經濟繁榮的保證,也是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8]。然而,制度影響經濟增長主要是由于制度能對實現經濟增長所需要的要素投入供給與需求產生影響。這主要表現為制度對生產要素相對比例價格的改變。由于制度的實施改變了經濟社會中的約束環境,進而造成了生產要素相對比例價格的變化,從而改變一定時期生產過程的要素比例結構,最終對經濟增長形成影響。作為封建社會中主要的經濟制度,田賦制度的發展、演化也對封建社會經濟增長產生較大的影響。就明代而言,田賦制度的變化影響了社會主要的生產要素的投入比例,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績效。在這里,主要考察田賦負擔變化對封建社會兩個最基本的生產投入要素———人口和土地的影響,分析田賦負擔變化與經濟投入要素的關系。首先給出田賦負擔變化與生產要素投入變化關系的回歸方程,其數學表達式為:InFactori=α1InTaxBt+α0+ βiD+ε其中InFactori為第i種生產要素存量的對數值,在我們的分析中主要為人口和土地兩種投入要素存量的對數值;InTaxBt表示田賦負擔的對數值,這里我們分別采用人均田賦、戶均田賦以及田均田賦三個指標對其進行分析;D為虛擬變量;ε為隨機擾動項;α,β則為回歸方程參數。接下來對計量的數據進行說明。這里我們采用從洪武十四年(1381)到天啟六年(1626)的時間序列數據進行階段內的加權平均構造出新的時間序列數據,并運用OLS方法對整理過的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分析的基本回歸及檢驗結果如表2所示。
從表2的回歸及檢驗結果我們可以看到,模型1到模型3分別以三個不同指標刻畫了田賦負擔輕重程度與人口變化的關系,而模型4到模型6則分別闡明了田賦負擔變化與土地變化之間的關系。模型整體擬合效果較好,擬合優度的判定系數R2均在0.87以上,調整后的擬合優度的判定系數adj.R2也在0.84以上。此外我們從以上的基本分析結果還看到,無論是采用人均田賦、戶均田賦還是田均田賦作為解釋變量,田賦負擔變化與人口及土地數量變化均呈現負相關關系,其中模型1、模型2、模型3中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615、-0.382和-0.022。這表明當田賦負擔的逐漸加重時,人口的數量將逐漸減小,而當田賦負擔逐漸減輕時,人口的數量將會逐漸增加。這一結果與基本史實相吻合。宣宗即位,廣西布政使周干,巡視蘇、常、嘉、湖諸府還,言“諸府民多逃亡,詢之耆老,皆云重賦所致”[6],這種府民逃亡的情況正是這種變化的體現。此外土地存量變化與田賦負擔變化的計量分析結果也與人口變化與田賦負擔變化相似,模型4、模型5、模型6的相關系數分別為- 0. 301、- 0. 202和-0.920。其含義是:當田賦負擔的逐漸加重時,土地的存量將逐漸減小,而當田賦負擔逐漸減輕時,土地的存量將會逐漸增加。明代很多時期土地存量減少,一方面是由于圈地以及自然災害對土地的破壞等原因造成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這種變化與田賦負擔的變化也不無關系。總之,本文采用計量經濟史學的研究方法,對我國明代田賦變化情況進行了計量定量分析。我們分別對明代的田賦負擔變化情況、田賦負擔區域負擔公平性問題以及田賦負擔對生產投入要素變化影響等進行了分析。分析結果表明,明代田賦負擔盡管在不同時段呈現不同的特征,但是總的趨勢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不斷的減少。同時,通過對人均田賦、戶均田賦及田均田賦的對數標準差測算,證實了黃仁宇先生提及的地區田賦差異性問題,也表明明代基本上存在一個由不公平到公平發展的特征。另外,在對明代田賦負擔變化與生產要素之間關系的分析中,能夠發現田賦負擔的變化與人口和土地存量呈現較明顯的負相關關系,說明田賦負擔的輕重直接影響著明代人口、土地的需求與供給的變化,進而影響了各種要素的相對比例價格,并對我國明清后期小農經濟結構的變化產生了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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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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