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農業再保險市場發展的建議
本文是一篇專業的經濟論文,主要是關于完善我國農業再保險市場發展的建議,詳情請看下面的介紹。
(一)加快農業再保險法律法規建設的步伐
1.農業保險與農業再保險合并立法我國農業再保險的發展才剛剛起步,對農業再保險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都不太成熟,加之當前我國農業再保險立法一片空白,采用農業再保險單獨立法模式并不符合我國的現狀。
我們可以綜合大多數國家的成功經驗,采取將農業再保險制度直接規定在農業保險法當中的合并立法模式,明確農業再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政府在農業再保險中的職責、農業再保險運營模式及交易規則、政府部門的支持政策等等。
巴西農業保險、農業再保險發展歷史悠久,而我國農業跟巴西一樣,都是小農經濟生產模式我國可以借鑒巴西在農業再保險立法及實踐上的經驗。
2.制定農業再保險合同法律制度農業再保險合同是確定農業再保險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基礎,是我國農業再保險業務順利展開的前提。農業再保險合同法律制度的設計,應結合農業再保險的政策特殊性,考慮三個方面的要素。第一,當前我國農業再保險合同主體形式過于單一,可適當開放市場,鼓勵私營保險公司參與農業再保險業務或者與國外保險公司合作。第二,明確規定農業再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避免出現利益糾紛無法可依的情況。第三,制定農業再保險業務信息保護機制及信息泄露處罰措施,維護各個利益相關方的知情權及利益。美國建立了完備的農業再保險法律體系,其中最重要的是1947年頒布的《標準再保險協議》,我國可以在再保險合約方式的選擇上借鑒美國的做法,將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方式相結合。
(二)成立農業再保險相關機構1.政府出資建立國家農業再保險公司農業再保險是準公共物品,政府參與農業再保險經營會大大降低道德風險和逆選擇行為。
在這種情形下,需要政府出資建立國家農業再保險公司,以法律形式規定所有農業保險業務必須向農業再保險公司分保,國家財政承擔超賠部分。國家農業再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的農業再保險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提供保障,監督政府再保險補貼資金的使用。對于國家農業再保險公司的具體運營機制,我國可以參照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
2.成立全國性的農業保險數據中心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全國性的農業信息、氣象數據、災害數據等重要數據資源的整合平臺,農業保險數據的欠缺讓農業風險評估以及農業保險、再保險的產品研發舉步維艱。我國可在整合農業部、林業部、氣象局等政府部門以及各保險公司的數據資源基礎上,成立一個全國性的農業保險數據中心,進行數據資源的交換和共享。同時,應積極探討數據的收集、分析、整合及更新機制,全方位理順農業保險數據流程,規范農業保險數據的使用。
3.成立農業再保險經紀公司近年來,保監會大力指引中介市場的發展,保險中介迎來了發展的新契機。作為保險中介的重要組成部分,再保險中介在再保險市場的發展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筆耕文化推薦期刊,但是當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再保險經濟公司。農業再保險經紀公司要為我國保險公司提供保險資訊,介紹農業再保險業務,設計再保險方案,做出再保險安排;在合同有效期間繼續為分保公司服務,管理再保險合同,例如合同的續轉、修改及終止等等;為農業再保險接受人提供賬單并進行估算。
(三)培養農業再保險人才培養基層的農業再保險的專業人才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努力。第一,制定合理的薪金結構,適當提高從事農業再保險員工的工資水平,避免優秀的人才流失到技術要求偏低但薪金偏高的部門。第二,委托高校培養專門人才,可以通過設立獎學金、提供實習機會、定期到學校講學等方式,利用學校的資源共同培養人才、儲備人才、輸送人才。第三,加強員工的培訓,提高現有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第四,政府可以嘗試建立農業再保險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機制,也可以建議高校開設農業再保險方面的基礎課程。
同時,還應加強與國際再保險市場的交流,增強與國際再保險機構的合作,保險公司高管、政府官員可以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農業再保險理念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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