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探討C2C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存在問題
發布時間:2014-07-27 09:41
1 國內信用體系模式
(1)信用行業的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和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2)中央銀行在信用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3)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資信評級公司兩類。
(4)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體系建設,但是信用立法仍不完善。
(5)對信用行業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進行。
2、C2C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存在的問題
2.1 信息不對稱性
在現實交易中,賣家和買家之間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賣家對商品的了解總是多于買家,即使通過近距離的觀察,也不能完全掌握商品的信息。由于在網上交易時賣家和買家并不見面,對貨物的質量和特征并沒有線下購物的親身體驗,只能依靠賣家在網上對貨物所作的描述、圖片、以往買家的評價以及自身購物經驗來判斷。而這些是主觀獲取信息的方法,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影響了買家對于商品的判斷。
2.2 身份認證問題
身份匿名是電子商務誠信問題的根源之一。雖然各大網站都有自己的身份認證體制,但相對來說比較松散。比如,淘寶網規定賣家必須通過淘寶的身份驗證(包括個人信息、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但對于買家的限制就降低了很多。然而對于賣家來說,雖然通過了身份驗證,但是網站的身份驗證給顧客帶來的信任度并不是很高。很多買家不愿意進行身份驗證是因為不愿意將自己的隱私信息透露給拍賣網站,害怕被拍賣網站用作商業用途。
2.3 信用評價體系不完善
(1)信用評價評分體系過于簡單
不管是百度“有啊”的百分制信用評價體系,還是淘寶網的“好、中、差”模糊評價體系,都未逃脫買家(賣家)級別的“交易型信用評價體系模式”,即一方的信用程度取決于另一方給予的評定。而這一信用評價模型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2008年12月,都市快報曾報道了淘寶網上出現花錢買信用的現象,報道稱,只要花費幾百元就能讓自己的店鋪得到“鉆石”信譽。
(2)評價的主觀性難以掌控
從評價的衡量標準來看,幾乎所有評價都不具備定量的標準。對于好評、中評、差評,以及物品質量、服務態度這幾點完全取決于評價人的主觀想法。很多人覺得可以就會給予好評,但還有一部分人的習慣是覺得可以就會給中評,雖然是同樣的東西同樣的服務,甚至于有時候這種評價取決于評價人當時的心情。這種隨機性和主觀性給予人的參考價值是有待商榷的。
(3)虛假刷信譽現象泛濫
針對信譽值至上的規則,不管是新手賣家還是皇冠賣家為了追求更多信譽,為了吸引更多買家,很多都通過專業刷信譽團體,或者互刷平臺來達到增加信譽值的目的。根據淘寶網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21日上午11∶00時,共有9777家店鋪因重度虛假交易通過淘寶第二代安全稽查監控系統被封。很多人這么做,尤其是新手賣家,與其說是弄虛作假,不如說是生存在評價體系壓迫下的無奈之舉。
(4)評價單位涉及因素單一
在評價的過程中,都是以交易筆數作為單位來加以評價,與交易金額無關。無論是一萬元的交易還是一毛錢的交易得到的評價機會都是一樣的。然而,前者交易所承擔的風險,所損耗的人力物力與后者相比都要高出很多倍;同樣買家對于前者和對于后者的交易所持心態也不相同,一萬元的交易品只要存在丁點瑕疵,很可能買家會非常憤怒而給予差評,但是一毛錢的交易品即使馬馬虎虎,買家卻會覺得價廉,所以毫不在意從而給予好評。
3 解決問題的對策
3.1 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1)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以比較完備的行政管理規定的形式頒布,盡早為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奠定制度框架。
(2)抓緊研究、率先出臺與信用行業相關的基本法,比如,可以先出臺《信用報告法》,對信用行業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進信用行業規范健康的發展。
3.2 加快征信數據的開放與信用數據庫的建立
西方國家的經驗表明,征信數據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我國在征信數據的開放與使用等方面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一方面,數據開放程度低,筆耕論文,許多信息相對封閉和分散于各個部門及機構中,造成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沒有相關的法律約束。隨著近年來國家對個人征信系統的全面建設,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統數據庫已覆蓋全國,并為近6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數據庫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必備的基礎設施。所以,本文建議一方面要鼓勵信用中介機構注重自身信用數據的建設,另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行業或部門數據庫,待條件成熟時,可以將自建數據庫中的部分內容提供給信用中介機構或與信用中介機構共享,為我國信用行業的發展提供支持。
3.3 政府應對信用行業進行相應的管理和監督
從國際上看,目前主要的監管框架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以中央銀行為監管主體;另一類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從各國的經驗來看,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管理方式與該國信用管理法律體系的狀況密切相關。法律法規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職能就相對弱化,信用行業的發展也比較規范;反之,政府或中央銀行的直接管理職能就更為重要一些,信用行業的發展狀況更容易受政府行為的影響。我國信用行業的發展只有十幾年的歷史,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因此需要確立該行業的監管主體,改變長期以來我國的信用多頭監管與無人監管并存的狀況。
3.34促進信用中介機構規范發展
在國際上信用中介機構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由私立部門發起設立;另一種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建立。目前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場運營方式,由于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需求不足,業務量相對較少,特別是政府對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根據我國行業發展現狀和西方國家的經驗,對于企業征信咨詢類機構可以采取通過競爭的方式,使其業務逐步向有規模、有影響的征信公司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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