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語境下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化解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期,由各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不容忽視。[1 作為一種創新型的治理和實踐模式,善治理念注重自上而下管理和自下而上參與相結合,為探索群體性事件的治理提供新的研究框架和思路。
一、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政府、社會和公民之間互動融合不足雖然群體性事件絕大多數都具有突發性特征,但它的發生和發展并非偶然,往往是諸多因素長期積累和相互碰撞后,由看似偶然的一個問題或事件引發起來的。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很多,但政府、社會和公民之間缺少互動融合卻是深層次原因。
一是多元化利益主體的競爭與沖突。在社會轉型期,隨著社會階層、社會群體和社會組織的變化,不同社會階層和社會群體的利益意識被逐步喚醒和強化,產生利益分化。然而,與此同時,各種社會資源依然有限,多元化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競爭與沖突在所難免。
當付出代價者未獲得相應補償,各類利益糾紛、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就會增多起來。特別是土地的征用補償、征地后勞動力的就業安置等系列政策如未落實配套,而基層管理者與利益相關者未能及時進行有效的溝通、協調,群體性事件就易因此而引發。
二是政府公信力層級遞減趨勢明顯。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獲取公眾信任的程度。當前我國政府公信力總體上是好的,但政府公信力層級遞減趨勢明顯,尤其是個別地方政府為了片面追求自身的眼前利益,置政府公信力于不顧,導致當地民眾對其不信、不滿和不服。如果地方政府和民眾關系處于緊繃狀態,那么任何一個偶然的事件,都有可能引發民眾和社會情緒的“井噴”,可能產生過激言行。
三是社會整合功能逐漸弱化。社會整合屬于社會學范疇,與社會分化和社會解體相對應。它是指基于成員廣泛認同而形成社會秩序的過程與功能機制,其最大功能就是維系社會大致和諧,以提高社會整體發展水平。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發展進步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在正確處理社會矛盾、調節各種利益關系、協調各方利益方面,社會整合功能有所減弱。農村基層組織的社會整合能力尤其需要強化,因為現在農村基層組織對群眾的說服力、號召力和凝聚力與改革開放初期相比有所減弱,民眾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就有可能發生群體性事件。
二、群體性事件預防和化解的借鑒:善治治理理念與制度架構善治作為理想公共治理狀態的典范推設,可以說是治理的最高境界。善治理論蘊含的積極意義在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高度統一。善治治理理念和制度架構是一種全新的社會管理方式,與傳統治理范式不同。
邁克爾·巴澤雷把它歸結為“公民價值體現”,暗示社會自治的要求與能力,更多體現的是對公民集體價值的調查和討論以及更有效的商榷。L2 羅茨認為,只有將市場激勵機制和私人部門管理手段引入政府公共服務,建立信任互利的社會網絡,形成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互動,才能形成真正的善治模式。[3]一般認為,善治是還政于民的過程,也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過程,是政府和公民對社會生活的合作治理,是追求實現各方良性互動的一種努力,屬于正和博弈關系。善治治理理念強調自上而下管理與自下而上參與相結合,強調治理主體多樣性,最終目標是要謀求公共利益最大化。這為我們預防和化解群體性事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首先,治理主體要多元化。現在有種現象不容忽視,地方政府成為不少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關鍵當事方,群體性事件的矛頭儼然直接指向地方政府。導致這一高危局面出現的主要原因是傳統全能型政府體制運行的結果。該體制治理主體單一,權力高度集中,致使社會矛盾和沖突向政府高度集中。雖然地方政府力量在社會公共治理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現實狀況決定單靠地方政府力量難以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尤其是涉及到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善治強調治理主體多元化。當今社會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益主體多元化。
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等諸要素共同構成社會系統。該系統內部各子系統和各構成要素之間又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多種利益相互博弈,單靠政府行政干預或是市場自發調節,都難以實現社會系統的相對穩定。社會管理不是政府自上而下地推行就能辦好的事情。政府單獨應對的局面必須打破,而應調動多元社會力量,吸納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要互動協商,整合力量協同應對。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這種治理模式可以積極推動社會自我管理,有效彌補單靠政府管理或市場調控的不足,緩和社會矛盾,預防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其次,要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學者俞可平認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兩者的最佳狀態。善治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責任性、法治、回應、有效和穩定等方面。其中,透明性、責任性和回應等主張,有利于強化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治理主體的責任意識,增強民眾對政府的理解和信任,增進社會認同。善治理念強調要協調好各方利益關系,充分調動各種積極因素,激發全社會活力,化解各利益群體之問的矛盾,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這也是預防和化解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最終目的所在。
三、群體性事件預防和化解的善治之道:政府、社會和公民的互動融合善治是強化政府責任的動力源泉和最終歸宿。在善治語境下尋求群體性事件的良好處置,實現政府、社會和公民三者的互動融合是群體性事件得以預防和化解的善治之道。政府主導下的多元治理主體共同努力,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必然選擇。在實踐操作中要著重關注以下方面:
一要遵循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程序,有效減少社會公共利益分配偏差,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群體性事件。政府要深入調查,積極問政于民,對涉及到公眾、企業以及政府自身等多方利益的公共政策要慎重出臺。重大公共政策出臺前,要廣泛征求意見,充分溝通協商,防止出現決策的隨意性。凡是涉及群眾利益的公共決策事項一律納入紅色、黃色、綠色三級管理體系:對群眾滿意、條件成熟且穩定風險低的公共決策項目列入綠色等級管理,加快推進;對有異議、有一定穩定風險的公共決策項目列人黃色等級管理,待條件成熟后再啟動;對意見分歧明顯、矛盾隱患集中且穩定風險大的決策項目列入紅色等級管理,暫緩實行,避免因決策不當而引發矛盾糾紛和群體性事件。二要暢通社情民意表達和利益訴求渠道。要積極回應民眾的合理訴求,防止利益受損成為導火線。這是預防和化解群體性事件的關鍵。群體性事件大多數圍繞著特定群體的利益訴求展開。這些群體在表達自己利益訴求的渠道受阻時,往往選擇非常態方式傳遞自己爆發性的聲音。因此,要廣開言路,保證民眾能夠通過正常渠道和合法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建立健全人大、政協、人民團體、新聞媒體及法律援助等民意表達和利益訴求機制;實行政務公開,積極暢通溝通渠道,通過設立服務信箱、投訴電話、網上互動平臺、政府微博、咨詢電話等,與群眾互動交流;借助互聯網吸納廣大人民群眾的政策建議,建立起順暢便捷的民意表達機制,增進政府和民眾的互信、互通、互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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