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泉州市區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存在諸多問題,如參保率較低,農民工參保意識薄弱等。本文將從工傷保險所涉及的三方主體——企業、農民工和政府等來·一進行探究。
(一)雇主企業刻意忽視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企業總是盡可能地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有些企業存在工傷保險“不夠本”和“不劃算”的認識誤區,為了降低成本,減少支出,故意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有的企業認為,農民工自身素質低,流動性大,難以進行有效管理,加上經營上的“短視”行為,只顧短期經濟利益,只算眼前賬,認為為農民工工傷保險投保會加大企業經營的成本,不利于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因而逃避為農民工參投工傷保險。在所雇農民工發生工傷意外事故時,有的企業不但不積極救治,還百般拖延,甚至拒絕支付給農民工有關補償和醫療救治等合法費用。企業基于自身的利潤目標,所采取的逃避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做法,直接損害了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
(二)工傷保險宣傳力度不足,農民工保險意識薄弱
1.農民工工傷保險意識薄弱。從調查結果看,58%的農民工表示聽說過工傷保險但并不了解,24%的農民工則是完全沒有聽說過。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在工作中遭遇傷害事故的勞動者權益而制定的制度,多數農民工因自身缺乏工傷保險意識而無法正當及時地主張權利和維護自身的權益。
2.存在“臨時工不參保”的認識誤區。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據此,就算臨時工也有參加工傷保險和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
但調查發現,“臨時工不參保”這一認識誤區普遍存在。造成這種認識誤區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勞動者自身參保意識較薄弱,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夠,尚未深入人心。
(三)相關部門組織職能缺位,不利于農民工及時維權政府各職能部門作為公共政策的決策者,基于政府有效運作的假設,理應將公共決策公平分配于每個社會公民,然而當前政府各職能部門往往在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過程中缺位,如作為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部門對雇主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和對農民工應予經濟補償方面的保護力度不足,在對拖延、拒絕支付農民工工傷補償的處罰方面缺少有利的措施。同時,政府職能部門對工傷保險的宣傳力度不足,對企業監管不到位。就目前泉州市區來看,泉州市政府主要通過互聯網、宣傳單等方式來宣傳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知識。但上網關注此信息或駐足宣傳欄看宣傳內容的農民工較少,故宣傳效果并不理想。另外,基層工會與運作機制的缺位導致農民工在與資本利益集團的博弈中處于弱勢地位,農民工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合法工傷補償、獲得職業健康保障的權力得不到保障。
(四)農民工工傷保險法律保障體系不完善目前,我國政府尚未制定專門針對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主要依靠政策措施和行政條例來作為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執行依據,如勞動保障部頒布的新《工傷保險條例》。新《工傷保險條例》雖然比2010年的《工傷保險條例》有一定的改進,但仍存在諸多不足。如其第16條規定“自殘或自殺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此條款的規定就將由職業病而導致的自殘或自殺行為摒除在工傷保險之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時,《工傷保險條例》屬于國務院行政條例,缺乏強制性,法律效力較弱。加之我國目前基本沒有專門針對農民工出臺相關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導致農民工工傷保險維權缺乏專門的法律根據,農民工維權難度大。
(五)現行戶籍制度導致農民工參與工傷保險權益受損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二元戶籍制度,將居民劃分為農村戶口和非農村戶口。農民工作為二元戶籍制度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時代產物,在職業上是工人,但身份上卻是農民,這種職業與戶籍的矛盾使得農民工維權時常常處于弱勢。加上某些地區的排外情緒和某些人看輕農民的心理,使得農民工所享受到的社會保障待遇與當地居民的社會保障待遇有天壤之別。而且,因為農民的身份,當城市職工普遍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五大社會保險時,他們卻幾乎完全被排除在外,極少有雇主企業為他們辦理各種社會保險。雇主企業往往傾向于只為城鎮戶口職工辦理工傷保險,這就直接導致了農民工參與工傷保險的權利受到損害。當農民工遭遇工傷事故時,也就不可能有相應的工傷保險及時為其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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