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校園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
多年來,校園學生傷害事故時有發生.傷害事故的發生,不僅學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傷害和痛苦,而且學校、教師也往往被推上被告席,給學校造成很大壓力。在傷害事故中學校應不應該承擔責任?應承擔多大的責任?為什么要承擔責任?我個人認為正確處理好這類事故的關鍵是要定位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以及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問題。
一、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在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的認識上民間常有如下三種觀點:
1、是一種"監護與被監護"的關系。
認為家長將學生送到學校學習,由學校負責管理其在學校期間的學習與生活,家長對子女的監護責任自然就轉移到了學校。
2、是一種"合同"關系。認為學生交納學費到學校學習,學校則應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應是一種"合約"。
3、是一種"教育"關系。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學校負有的教育、管理、保護學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的規定。
以上三種關系的觀點是否正確?
我個人認為"監護與被監護"關系的觀點不對,"合同"關系、"教育"關系的觀點片面。而正確的觀點應該是一種"教育+合同"的關系。因為z
1、監護權是一種身份權,具有人身特殊性,一般不能隨意變更和讓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解釋,單位能夠成為監護人的,應當是未成年學生父母的單位或未成年學生住所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不包括學校。雖然監護職責可以通過監護人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但不等于學生家長將學生送至學校學習,家長的監護職責就自然地轉給學校。這種自然轉移應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筆耕論文新浪博客,而不是推定。因此學校和學生不是監護和被監護關系。
2、學校是履行教育義務的教育部門,無論是學生交納學費或者國家義務教育,學校均負有教書育人的法定義務。因此學校與學生之間是具有教育內容的合同關系。基于教育合同基礎,學校便有對學生進行管理和安全保護的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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