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酒后駕駛"的有關思考
一、"酒后駕駛"釀成的慘劇讓人觸目驚心近期,因"酒后駕駛"肇事引發的案件頻頻發生,讓人觸目驚心。2008年12月14日17時左右,成都駕駛人孫偉銘醉酒、無證駕車連撞5車后逃逸,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2009年6月30日20:30分左右,南京駕駛人張明寶醉酒駕車,瘋狂連撞多名路人,造成5死4傷,其中1名孕婦的成形胎兒被撞出,現場之慘狀令處理事故的交警落淚;2009年8月4日21點25分,杭州駕駛人魏志剛酒后駕駛,撞飛了過馬路的17歲少女馬芳芳,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而且肇事的地點在杭州才設立不久的頗為有名的"愛心斑馬線"旁。
據公安部統計,2008年"酒后駕駛"共導致交通事故7,518起,造成3,060人死亡,7,840人受傷,分別占總數的比例為2.81%、4.16%、2.57%。酒后駕駛不僅發生事故的概率高,而且事故的嚴重性也非常重,2008年酒后駕車事故的致死率28.1%,是平均致死率的5.73倍。200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交通違法行為22.2萬起,比去年同期增長1.8萬起,上升8.7%?梢哉f,"酒后、醉酒"駕駛的社會危害非常大,筆耕文化傳播,公安機關查禁的態度一直很堅決,力度也很大,但為什么"酒后、醉酒駕駛"仍然屢禁不止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病態的"酒文化"和"駕駛文化"
l、病態的"酒文化"在傳統的"酒文化"里,喝酒喝的是"感情";一場飯局若是沒有酒,那不能說是一場真正的飯局;飯局更不僅僅是吃飯,喝酒也不僅僅是喝酒,它被認為是融入社會、深化交際關系的重要手段。在這樣的"酒文化"熏陶下,伴隨著私家車的飛速增長,酒后駕駛現象也就呈上升趨勢了。
2、不成熟的"駕駛文化"成熟的"駕駛文化"中,最重要的是要求道路交通參與者,特別是機動車駕駛人,要有一種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感,任何人都沒有權力隨意剝奪他人的生命。而與高速發展的社會經濟和機動化進程不相協調的是很多駕駛人沒有基本的價值觀,將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視同兒戲,明知道"酒后駕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會給他人和自己的安全帶來無法預計的危險,仍然心存僥幸,以致釀成大禍。
(二)"過于自信"、"僥幸"等微現"事故心里"
飲酒不但會使駕駛人的視覺等感知能力、反應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下降,如美國的盧米斯認為,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0.94%時,判斷力會降低25%,而且會對駕駛人產生諸多不良的心理影響,釀發交通事故。在各種"事故心理"中,首先就是"過于自信"心理有些駕駛人認為自己駕駛技術高,喝酒不多,酒后駕駛不會出事,更有甚者認為自己海量,喝點酒駕車不會影響安全;然后是"僥幸"心理,即對于酒后駕車是否被查獲或出事故,往往根據自己的經驗判斷,認為只要不在酒后駕車專項整治期間,就很少有被查獲的可能,另外只要車速不快,小心開就不會出交通事故;其它的如虛榮心理等,有些人為了顯示自己有錢、有勢、有地位而酒后開車兜風等。
(三)源起違法成本較低和執法不嚴
"酒后駕駛"的違法成本低導致對駕駛人沒有足夠的威懾力,起不到懲罰和警戒作用,也無法培養出安全駕駛的行為和素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交通肇事的定罪量刑較輕且具體適用不一對于因酒后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只是按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外,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七年。這顯然較輕,既不能起到教育肇事者本人的作用,也不能警示社會。
但如美國,刑法中有單獨的"酒后駕駛罪",醉酒駕車還可以"蓄意謀殺罪"定罪,致人死亡的則可處死刑。
2、法定的行政處罰力度不夠嚴厲一般性的酒后駕車如果沒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主要是經濟處罰,最高罰款也不超過2000元;最嚴重的處罰也就是拘留15天而已。相比起來,歐美一些發達國家對"酒后駕駛"的懲處力度都非常大:
美國法律規定,只要駕駛人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6%時,則無條件吊銷其駕駛執照;在日本,當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05%時,要判2年以下拘役、罰款5萬日元、吊銷駕駛執照,同時追究向駕駛人提供白酒者的責任;而在加拿大,凡酒后開車,會被罰款1470美元、監禁6個月,造成人身傷害的監禁10年,造成死亡的監禁14年。
本文由整理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編號:5700
本文鏈接:http://www.malleg.cn/qitalunwen/570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