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優化
1.審判委員會的委員專職化。在審判委員會人員構成方面,應改變長期以來以行政職務為主要選任標準的構成方式,要以專業能力、實踐經驗和專業領域覆蓋面為著眼點作為審判委員會構成和委員選任的標準。首先,審判委員會的組成應與其職能相一致,法院在提請地方人大常委會任免委員時,應考慮到這一點。其次,審判委員會的性質決定了其委員的業務水平應高于合議庭成員。否則,難以勝任討論重大、疑難案件的要求。審判委員會要由若干名經驗豐富、辦案公正、理論水平較高的相關業務庭室和研究室法官,必要時可吸收法學專家、著名律師組成。第三,改革審判委員會委員的任免制度,通過嚴格公正的考試、考核方式吸收優秀的法官作為成員,筆耕論文,并旦規定任期和考評方式
建立"可進可出判委員會。在審判委員會人員的組成上,要徹底打破論資排輩,摒棄與行政級別掛鉤的做法,做到唯才是舉,唯賢是用。通過推薦測評考核,大膽起用一些審判經驗豐富、德才兼備、年富力強的優秀審判員充實到審判委員會,建立競爭機制,確保審判委員會的活力和審判權威。
2.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應實行回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凡是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先期公布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保證當事人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從制度上杜絕審判委員會成員因私枉法。具體說來:一是對于符合法律規定回避條件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一律回避;二是承辦法官如果是審判委員會委員的,不能參加對案件的討論,更不能行使表決權,亦應回避c回避包括對案件當事人的回避和表決回避。
3.建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公開制度。首先,應先期公布委員的名單,并賦予當事人對審判委員會成員的申請回避權,以對此項工作形成有效的制約。其次,其工作方式也需要改革,委員們不能僅僅采取聽匯報、看材料的方式。也應當參與擬交付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的開庭審判或參與旁聽,所有的委員必須參與法庭審判的全過審判委員會委員的任免制度,通過嚴格公正的考試、考核方式吸收優秀的法官作為成員,并旦規定任期和考評方式'
建立"可進可出判委員會。在審判委員會人員的組成上,要徹底打破論資排輩,摒棄與行政級別掛鉤的做法,做到唯才是舉,唯賢是用。通過推薦測評考核,大膽起用一些審判經驗豐富、德才兼備、年富力強的優秀審判員充實到審判委員會,建立競爭機制,確保審判委員會的活力和審判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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