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保理業務的發展
發布時間:2014-07-24 12:21
1國際保理業務的優勢分析
國際保理是指銀行作為保理商為國際貿易記賬賒銷或承兌交單提供出口貿易融資、銷售賬務處理、收取應收賬款及買方信用擔保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國際結算方式,國際保理業務集多種服務功能于一身,與傳統國際結算方式相比,對各方當事人都有其獨特的優勢:
對出口商而言,國際保理業務為出口商的貨款(或服務費) 的收取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可為新的或現有客戶提供更有競爭力的付款條件,以拓展海外市場,增加出口額,擴大利潤,為出口商提供資金融通的便利或處理售后管理工作,減少非生產性支出,
對進口商而言,國際保理節省了進口商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和支付保證金的手續和費用,簡化了進出口手續,提高了效率,進口商可憑其信譽和良好的財務表現而獲得買方信貸,無須抵押,買方在付款前巳收到貨物,筆耕文化推薦期刊,有時間和機會檢驗貨物是否符合要求為買方提供了交易安全保障。
對銀行保理商而言,國際保理業務中,銀行可以利用現有資源有效地開拓中間業務,增加收人,吸引優質客戶,此外保理業務所提供的資金融通,是介于信用放款與抵押放款之間的融資行為可以優化銀行信貸資產結構。
2我國國際保理發展的現狀待改善
國際保理業務在發達國家巳是一項非常成熟的業務,在國際結算中占有的比重大大的超過了其它的結算方式,但在我國還是一項新業務。雖然近幾年我國的保理業務增長速度較快, 但是無論是從總量上還是質量上,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經營范圍狹窄、品種較少、規模很小。
3影響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發展的因素
3.1法律法規建設待改善。我國在1992年就開展了國際保理業務,并接受了《國際保理公約》和《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但由于這個公約和規則是依據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習慣和風俗等制定的,不能直接指導和監督我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而到目前為止,國內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規范、符合國情且操作性較強的保理業務規章制度和法律體系,一旦發生保理業務下合同糾紛時,監管和司法部門則較難區分作為保理商的銀行和客戶的責任并維護他們的利益,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保理業務的發展。
3.2缺乏保理業務綜合型人才。國際保理業務是銀行為企業提供的一項綜合性的金融服務,具有國際結算、融資、信用擔保、現金流量管理等多種功能,且涉及到國際貿易、銀行、法律、計算機等多個業務領域,因此要求從事國際保理業務的人員不僅具備熟練的英語、計算機操作能力,還要有較豐富的國際金融、法律知識,熟悉相關國際慣例、國際貿易交易規則和習慣等。
3.3保理商在風險面前不敢放開手腳。國際保理業務是建立在買賣雙方賒銷或承兌交單方式基礎上的結算和融資相結合的一種業務,雖然作為保理商的銀行事先巳對進口商的資信進行了調查與評估,并規定了信用額度,但銀行保理商所承擔的風險大于信用證開證行所承擔的風險。因在各種支付方式下,進口商先收貨后付款,一旦進口商到期拒付或因破產倒閉無力付款,作為進口保理商的銀行就必須自己負責償付,加上我國銀行的國外代理行較少,在世界各國分布也不均勻,所以銀行在開展保理業務時不能很好地掌握國外客戶的情況,致使在辦理保理業務時面臨的風險更大。因此,銀行也不敢放開手腳大力發展保理業務,而更傾向于能夠以裝船單據為質押的信用證業務。
3.4我國的出口商還是習慣于信用證的傳統付款方式。出口商對國際保理業務了解不夠,企業在出口方面的憂患意識強,習慣于傳統的信用證結算方式,妨礙了他們對國際保理業務的認識和接受。此外,很多銀行出于顧慮往往只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這在一定程度上又讓出口商望而卻步。
4加快發展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的參考策略
4.1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盡快制定統一的法律法規,規范保理業務的運作,形成公平競爭的機制,推動我國保理業務的迅速發展。
4.2我國高校應該重視國際保理專業人才的培養。我國高校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目前的課程設置主要是圍繞信用證業務展開的。其實,國際保理業務以它的優勢,巳經在西方國家取代了信用證占主導地位,在我國從長遠看也勢必如此,因此,筆者認為我國高校的課程設置也應該逐漸偏向于國際保理知識。
4.3我國的保理商應該大力開拓業務。筆者認為,我國的保理商在做好風險防范的同時,更應該積極進取,大力開展保理業務。
我國銀行處于風險防范的考慮,往往只把目標瞄準了大客戶,而大客戶由于自身融資能力較強,對國際保理業務的融資、賬務處理等功能并不十分倚重。而我國的很多中小企業面臨著融資難和應收賬款拖欠問題,國際保理提供的一攬子服務非常適合它們。我國的中小企業蓬勃發展,里面蘊涵著無限商機,因此,我國的保理商應該一方面做好各種措施規避風險,一方面應該將顧客群定位為中小企業。
4.4我國的出口商應該改變觀念,了解規則,利用國際保理業務。隨著金融風暴的影響,出口業務也越來越難做。國際貿易的競爭也在加劇,那么,我們是死守信用證業務,流失客戶, 還是應該改變觀念,接受賒銷或IV人方式與保理業務相結合的融資方式?筆者認為,我國的廣大中小企業要走在時代的前沿, 改變觀念,充分利用保理業務帶來的便利,增強競爭力,爭取客戶。國際保理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融資方式,具有強大的發展潛力。筆者相信,在教,、法規、出口商和保理商的共同努力下, 我國的保理業務會大力發展,從而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
本文編號:5912
國際保理是指銀行作為保理商為國際貿易記賬賒銷或承兌交單提供出口貿易融資、銷售賬務處理、收取應收賬款及買方信用擔保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國際結算方式,國際保理業務集多種服務功能于一身,與傳統國際結算方式相比,對各方當事人都有其獨特的優勢:
對出口商而言,國際保理業務為出口商的貨款(或服務費) 的收取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可為新的或現有客戶提供更有競爭力的付款條件,以拓展海外市場,增加出口額,擴大利潤,為出口商提供資金融通的便利或處理售后管理工作,減少非生產性支出,
對進口商而言,國際保理節省了進口商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和支付保證金的手續和費用,簡化了進出口手續,提高了效率,進口商可憑其信譽和良好的財務表現而獲得買方信貸,無須抵押,買方在付款前巳收到貨物,筆耕文化推薦期刊,有時間和機會檢驗貨物是否符合要求為買方提供了交易安全保障。
對銀行保理商而言,國際保理業務中,銀行可以利用現有資源有效地開拓中間業務,增加收人,吸引優質客戶,此外保理業務所提供的資金融通,是介于信用放款與抵押放款之間的融資行為可以優化銀行信貸資產結構。
2我國國際保理發展的現狀待改善
國際保理業務在發達國家巳是一項非常成熟的業務,在國際結算中占有的比重大大的超過了其它的結算方式,但在我國還是一項新業務。雖然近幾年我國的保理業務增長速度較快, 但是無論是從總量上還是質量上,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經營范圍狹窄、品種較少、規模很小。
3影響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發展的因素
3.1法律法規建設待改善。我國在1992年就開展了國際保理業務,并接受了《國際保理公約》和《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但由于這個公約和規則是依據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習慣和風俗等制定的,不能直接指導和監督我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而到目前為止,國內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規范、符合國情且操作性較強的保理業務規章制度和法律體系,一旦發生保理業務下合同糾紛時,監管和司法部門則較難區分作為保理商的銀行和客戶的責任并維護他們的利益,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保理業務的發展。
3.2缺乏保理業務綜合型人才。國際保理業務是銀行為企業提供的一項綜合性的金融服務,具有國際結算、融資、信用擔保、現金流量管理等多種功能,且涉及到國際貿易、銀行、法律、計算機等多個業務領域,因此要求從事國際保理業務的人員不僅具備熟練的英語、計算機操作能力,還要有較豐富的國際金融、法律知識,熟悉相關國際慣例、國際貿易交易規則和習慣等。
3.3保理商在風險面前不敢放開手腳。國際保理業務是建立在買賣雙方賒銷或承兌交單方式基礎上的結算和融資相結合的一種業務,雖然作為保理商的銀行事先巳對進口商的資信進行了調查與評估,并規定了信用額度,但銀行保理商所承擔的風險大于信用證開證行所承擔的風險。因在各種支付方式下,進口商先收貨后付款,一旦進口商到期拒付或因破產倒閉無力付款,作為進口保理商的銀行就必須自己負責償付,加上我國銀行的國外代理行較少,在世界各國分布也不均勻,所以銀行在開展保理業務時不能很好地掌握國外客戶的情況,致使在辦理保理業務時面臨的風險更大。因此,銀行也不敢放開手腳大力發展保理業務,而更傾向于能夠以裝船單據為質押的信用證業務。
3.4我國的出口商還是習慣于信用證的傳統付款方式。出口商對國際保理業務了解不夠,企業在出口方面的憂患意識強,習慣于傳統的信用證結算方式,妨礙了他們對國際保理業務的認識和接受。此外,很多銀行出于顧慮往往只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這在一定程度上又讓出口商望而卻步。
4加快發展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的參考策略
4.1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盡快制定統一的法律法規,規范保理業務的運作,形成公平競爭的機制,推動我國保理業務的迅速發展。
4.2我國高校應該重視國際保理專業人才的培養。我國高校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目前的課程設置主要是圍繞信用證業務展開的。其實,國際保理業務以它的優勢,巳經在西方國家取代了信用證占主導地位,在我國從長遠看也勢必如此,因此,筆者認為我國高校的課程設置也應該逐漸偏向于國際保理知識。
4.3我國的保理商應該大力開拓業務。筆者認為,我國的保理商在做好風險防范的同時,更應該積極進取,大力開展保理業務。
我國銀行處于風險防范的考慮,往往只把目標瞄準了大客戶,而大客戶由于自身融資能力較強,對國際保理業務的融資、賬務處理等功能并不十分倚重。而我國的很多中小企業面臨著融資難和應收賬款拖欠問題,國際保理提供的一攬子服務非常適合它們。我國的中小企業蓬勃發展,里面蘊涵著無限商機,因此,我國的保理商應該一方面做好各種措施規避風險,一方面應該將顧客群定位為中小企業。
4.4我國的出口商應該改變觀念,了解規則,利用國際保理業務。隨著金融風暴的影響,出口業務也越來越難做。國際貿易的競爭也在加劇,那么,我們是死守信用證業務,流失客戶, 還是應該改變觀念,接受賒銷或IV人方式與保理業務相結合的融資方式?筆者認為,我國的廣大中小企業要走在時代的前沿, 改變觀念,充分利用保理業務帶來的便利,增強競爭力,爭取客戶。國際保理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融資方式,具有強大的發展潛力。筆者相信,在教,、法規、出口商和保理商的共同努力下, 我國的保理業務會大力發展,從而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
本文編號:5912
本文鏈接:http://www.malleg.cn/qitalunwen/591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