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我國海洋權益新思路
發布時間:2014-07-27 09:52
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擁有國際法基礎上的300多萬平方公里海洋國土的主權。然而,從單位陸地面積平均擁有的海岸線長度來看,中國只占世界第94位。如果按照可管轄的海域面積與大陸面積之比,世界沿海國家平均為0.94,中國僅為0.3,不到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而我們的鄰國日本超過11,朝鮮是2.17,越南是2.19,菲律賓是6.31,都大大超過中國。至于人均海洋面積,世界沿海國家平均為0.026平方公里,而中國只有0.0029平方公里,只是世界平均數字的十分之一,而與我國相鄰的海洋國家的平均數都超過中國的10倍以上。
我國的海洋國土由黃海、渤海、東海和南海組成,除渤海屬于內水不存在爭議外,其他3個海區都需要按1982年制定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鄰國合理劃分。那么,究竟有多少海洋國土處于爭議中呢?答案是,有大約120萬平方公里的海洋國土處于爭議中。“睦鄰之道無它,首在自強”,中國要維護海洋權益,必須加快提高綜合國力,實現科技水平和軍事現代化的突破,加快從海洋大國轉變為海洋強國的步伐。
一、完善我國的海洋立法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相繼制定和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漁業法》《領海及毗連區法》《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可以說,上述法律法規,覆蓋了我國管轄的所有海域,使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沿海國在其管轄海域的各項基本權利在我國國內立法中都得到了具體體現。但目前在我國現行的海洋立法中,海洋區域的軍事利用、海洋軍事行動等方面的內容仍是空白。這些空白讓外國軍用艦機在我國控制海域的非法軍事行動變得肆無忌憚。因此,與海洋聯系最為密切的海軍,應該積極推動與平時海上軍事行動有關的海洋立法。
雖然我國制定了諸如《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法律法規,但與美日等海洋強國類似法律相比,這些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為:沒有明確具體實施部門,沒有明確海上執法的主體力量,沒有明確哪些具體活動是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也沒有明確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具體處罰措施等等。因此,對已經頒布實施的海洋法律法規必須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否則,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維護國家海上安全都將成為一句空話。
二、加強海洋意識,加大科技和資金的投入
加強海洋意識,一是樹立海洋安全觀,二是樹立海洋經濟觀。首先,一定要像保衛每一寸陸地國土那樣保衛每一寸海洋國土。海洋也是國家安全的屏障,現在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威脅主要來自海洋,最可能發生沖突的也是海洋。其次,國家的發展、民族的振興,都與海洋息息相關。海洋運輸成本低,80%以上的對外貿易通過海路。如果海洋安全得不到保證,我們的對外開放、經濟發展也得不到保障。解決人口、環境和資源三大問題,主要也依靠海洋。振興海洋和振興國家、振興整個民族是連在一起的。三是開發利用海洋的可持續發展,不能“竭澤而漁”,防止破壞性地開發海洋資源。另外要防止海洋污染,開發海洋資源和保護海洋環境同步。應該努力提高現有油田采收率和油氣資源利用率,還有積極開發可燃冰、潮汐、溫差、海流等新的海洋能源。四是積極推動海峽兩岸共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在海洋問題上,兩岸有很多觀點一致、利益一致的地方,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兩岸也有各自不同的優勢,可以互補。
海洋資源的開采需要資金和科技的投入。《公約》雖然規定國際海底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實行“平行開發”的原則,但由于各國綜合國力相當懸殊,事實上難以平等。沒有高科技的支持和經濟的高投入,便沒有資格成為“先驅投資開發者”,也無力在深海礦藏開發中競爭。同時,在有爭議海域實施的“共同開發”合作模式中,科技優勢也有助于收益分配。當今海洋開發難度大、投資多、風險高、周期長,要想取得最好的開發效益,必然要以科技的高投入為前提。
三、加強我國海上執法力量建設
首先,筆耕論文,要加強海軍建設。現代高科技戰爭的形態是非接觸、非對稱的,在1000公里乃至2000公里之外就能發起精確打擊,因此,戰場縱深比過去有了數量級的放大。現代國防觀念里必須有“拒敵進入一定的海域”、“擴大海上方向的防御縱深”、“保護國家不斷延伸的海外利益”等概念,同時作好相應的力量準備。
其次,整合現有海上執法隊伍,統一規劃建設,統一調度使用。目前,我國有海監、漁政、港監、海警、海關等執法隊伍,分屬國家海洋局、農業部、交通部、公安部、海關等不同部門。各執法隊伍各執其法,致使海上行動難以協調。因此,強化政府部門的海洋綜合管理和統一海上執法隊伍,是適應新的海洋形勢的需要,是我國海洋開發與保護的需要,是執行公約、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確保國家海上安全的需要。
四、建立綜合的海上安全保障體系,維護國家安全
應建立防空識別區,加強對沿海海域和空域的警戒和管控。防空識別區是一國基于空中防御的需要,在其領空以外劃定的鄰接其領空的特定空域。現行國際法不禁止各國在其領空附近的國際空域建立防空識別區。迄今為止,美國、日本、加拿大等30多個國家建立了這種防空識別區。鑒于我國周邊的安全形勢,特別是海上安全形勢,建立我國的防空識別區已經是勢在必行。
加強維權巡航。二00八年,中國已建立全海域維權巡航制度,將三百萬平方公里管轄海域納入定期維權巡航制度管理范疇。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國海監各海區總隊在我管轄海域進行了巡航監管,對我與鄰國存在爭議的海域進行了巡航監視。
建立多邊合作安全機制,加強與周邊國家的交流與溝通。加強與周邊國家的溝通與合作交流是維護和穩定我國海上安全的重要舉措,臨時安排與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是維護海洋權益的基本方針。一般來說,爭端海域的共同開發是劃界前的一種過渡安排,它不妨礙最后協議的達成和最后界限的劃定,不意味著任何一方放棄其權利或權利主張,也不得視為承認對方的權利主張。它既不影響有關國家的權利主張,又能以符合經濟效益原則和各自利益的方式及時、有效地勘探開發資源,使雙方迅速地從商業性石油發現和生產中獲得最大經濟利益。共同開發在有關國家優先利用爭議區域資源的實用考慮與維持各自權利主張或立場之間建立了適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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