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族地區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法律法規研究
一、民族地區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現狀
1.民族地區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基本情況民間融資是指在國家正規金融機構外,通過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方式獲得資金。筆者對湘西地區民間融資展開了實證調查,現將相關}青況分析如下:
第一,所屬行業。在所有被調查對象中,農林漁牧業占30%;采礦業占7%;制造業占5%;建筑業占8%;批發和零售業占13%;住宿餐飲業占9%;金融業占7%;房地產業占11%;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占7%;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占2%;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占3%;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占2%;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占1%;其他行業占23%。從調研對象的行業分布來看,調研對象的分布比較廣泛,且主要集中于農林牧漁業,符合湘西民族地區中小企業經營特點。
第二,融資用途。從調研問卷反映的情況來看,湘西民族地區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用途一般集中于幾個方面:擴大生產占39%;更新技術占14%;進出口資金需要占13%;維持正常生產資金需要占26%;歸還拖欠貸款占2%。從融資用途來看,用于擴大再生產和滿足正常生產資金需要占大多數,表明民族地區經濟處于高速發展中,中小企業亟需資金滿足擴大再生產的需求。
第三,融資途徑。在融資途徑 ,調查報告顯示:來自親戚占45%;來自朋友占48%;來自專門放貸人占12%;來自普通關系占15%; 來自村干部占3%;來自典當行占2%;其他人占3%。可見民族地區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途徑主要以熟人為主,而其他途徑獲得民間融資所占比例較小。這一現象反映了民族地區融資途徑土呈現出熟人社會和以民間借貸為主的特點。
第四,民間融資優勢。數據顯示:認為手續簡便的有占80%;辦理時間短占68%;擔保要求低占63%;資金成本不算高占43%。湘西民族地區的經營者一般通過民間借貸等融資形式來滿足資金需求,對民間融資表現出高度的認可。
2.民族地區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效應隨著經濟快速發展,資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民間融資對解決資金需求,彌補金融機構信貸不足,加速社會資金總量的擴充流動,起到了拾遺補缺的積極作用。首先,民間融資提高了資金配置效率。調查發現,湘西地區中小企業民間融資近七成是用來滿足流動資金需要,以及用于農業生產。民間融資使得民間富余資金轉化成產業資本,提高了資金配置效率。其次,民間融資具有信息優勢。由于地緣、人緣和血緣等原因,交易雙方保持相對頻繁的接觸,收集和處理借款人的信息成本較低。這種“軟信息”的把握使得民間貸款人能夠較為及時地了解貸款風險性,并采取相應行動。第三,民間融資增強了人們的信用觀念。
調查顯示,在民間融資運行過程中,中小企業融資的償還率為93.28%,折射出民間融資信用狀況良好。最后,民間融資有效滿足了民族地區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像湘西民族地區這樣具有“后發優勢地區”,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很少能得到正規金融服務的支持,民間融資自然而然起到了“救急似救火,補位如補墻”的效能。正如學者所言,民間借貸是我國金融結構失衡、金融二元結構體制特征以及農村資金需求難以從正規金融渠道得到滿足的自發產物。民間融資猶如一把雙刃劍,也有其兩面性。民間融資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規范性,會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一定沖擊。其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而且民間融資還具有運行不規范,風險較高,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系統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容易引發經濟糾紛等缺陷。
二、民間融資法規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現有法律制度嚴重滯后于民間融資發展,我國現行的許多金融法規都是在1998年特定的金融環境下出臺的,已經明顯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例如1998年國務院發布實施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都屬違法行為。但事實上,民間融資主體多數未經批準。民間融資的優勢之一就在于簡單快捷,若每次民間融資都需要經相關部門批準,那此項優勢便蕩然無存,也會嚴重阻礙民間融資的發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已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存在著明顯的缺陷。由于相關立法的滯后,不但給非法集資企業可乘之機,而且也給廣大參與者帶來滅頂之災,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
2.民間金融管制政策影響到金融配置效率民間金融嚴格管制政策進一步強化了正規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使金融市場缺乏應有的競爭,也讓金融機構失去了競爭壓力,導致金融市場配置效率低下。嚴格管制難以從根本上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反而加大了民間金融運行成本和誘發非法集資等違法金融的風險,影響到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開放金融市場和逐步放松管制,是促進金融市場正常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國務院發布了一系列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行業的行政法規,為打破金融市場壟斷,激活民間資本,為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公平競爭奠定了基礎。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是提高金融配置效率的基本路徑。
3.民間融資與非法金融活動的界限不清我國法律對民間融資概念、法律定性相當模糊,導致民間融資與非法金融活動難以有效區分。我國的《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根據經濟的發展需要,對企業內部集資一非公開發行證券的行為,無論是股權融資還是債券融資還需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修改后的《證券法》對企業的內部集資行為如何規范也沒有規定。同時, “兩非”取締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均將是否“經有權機關批準”作為非法集資與社會集資、民間融資的主要界定標準。但實際上,中小企業社會集資絕大多數是未經依法批準的,許多民間融資和社會集資會因各種主客觀原因沒有被有權部門審批可能被劃為非法集資。
4.民間融資監管制度缺位《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都沒有明確對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管理職能,致使非法集資的執法主體存在較大的“模糊性”,盡管國務院已明確由銀監會負責對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及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但對民間借貸等社會集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的依據等問題,尚沒有從法律層面上加以解決。民間融資管理者的缺位,使其事實上處于管理“真空”。對民間融資,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近年來基本上處于不審批、不出事不管、不控告不管的“三不”狀態,筆耕文化推薦期刊,企業的經濟實力、集資用途和償債能力無人進行審核把關,公眾對社會集資的風險無法準確判斷,使得社會集資以“非法”形式廣泛存在。
三、民間融資法律法規制度亟待完善從民族地區中小企業融資現狀來看,民間融資既具有積極作用,也存在明顯的負面效應。因此亟待完善民間融資規制,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
本文編號: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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