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解決中日東海權益爭端之戰略與對策
發布時間:2015-04-06 09:00
摘要:橫亙在中日之間的東海權益爭端成為當前影響兩國關系發展的持續擾動因素。通過對近代強國崛起戰略與崛起成敗的研究發現:一個國家實現崛起戰略的進程大致可分為“追趕”、“僵持”和“超越”三個階段。①中國目前相對于日本處于戰略“僵持階段”,而對于美日同盟則處于戰略“追趕階段”。在戰略僵持與追趕階段對于崛起國奉行溫和的“緩進戰略”要遠遠比激烈的“突進戰略”更加受益。因此,在戰略上提出東海戰略要服從于整體海洋戰略,整體海洋戰略要服從于整體崛起戰略;在追趕與僵持階段奉行“緩進戰略”:以空間換時間、以拖待變、以壓促談、以武促和;在具體策略上借鑒北歐國家在北海權益劃界爭端中取得的成功經驗,提出在東北亞地區實現中日合作開發東海資源的“北海布倫特模式”。
關鍵詞:中日東海權益,爭端,戰略對策,中國國際關系論文
關鍵詞:中日東海權益,爭端,戰略對策,中國國際關系論文
中日東海海洋權益爭端主要指雙方在東海海域存在的專屬經濟區劃界重合與釣魚島歸屬兩個并列而又存在交集的問題。其實質可以歸納為:“重合的專屬經濟區怎么劃分”與“釣魚島的歸屬”的兩個問題。自奧巴馬執政以來,美國重返亞太的戰略布局愈發明顯。伴隨著中國的強勢崛起和美國的高調回歸,日本意欲借力打力,迫不及待地擠上了美國對華戰略遏制與圍堵的亞太戰車,并積極充當美國東亞政策的急先鋒,以期在這場“鷸蚌相爭”中取得對華博弈的有利態勢。一時間,東北亞地區海上氣氛驟然緊張,大國在分歧與共識的夾縫中艱難博弈。面對“周邊海洋權益爭端”的步步升級,中國當如何因應崛起進程中所產生的結構性壓力以及如何在化解崛起沖擊的過程中尋找中日間合作的最大公約數成為新時期中國大戰略研究的前沿課題。[1]
橫亙在中日之間的東海權益爭端成為新時期影響兩國戰略互惠關系進一步發展的持續擾動因素。通過對近代強國崛起戰略與崛起成敗的借鑒,可以發現一個國家實現崛起戰略的進程分為“追趕階段”、“僵持階段”、“超越階段”。通過比較可以認為:中國目前相對于日本處于戰略“僵持階段”,對于美國及美日同盟則處于戰略“追趕階段”。清華大學孫學峰在對近500年國際關系歷史的研究總結認為:在戰略僵持與追趕階段對于崛起國奉行溫和的“緩進戰略”要遠遠比“突進戰略”更加受益。
因此,解決中國在東海海洋權益爭端問題,在戰略層面講,東海戰略要服從于整體海洋戰略,海洋戰略要服從于整體崛起戰略;具體戰略進程中要求決策層具有宏觀的視野感和歷史的高度感,在追趕與僵持階段奉行“緩進戰略”:以空間換時間、以拖待變、以壓促談、以武促和;在此戰略結構上提出的基本對策:在結構性壓力導致的安全困境與零和博弈狀況下,權力結構與觀念結構的二維重塑是擺脫中日結構性矛盾的根本方法;在國際法依據上借鑒北歐國家在北海權益劃界中的成功經驗,提出在該階段培育中日合作開發東海資源的“北海布倫特模式”;在社會層面上主張理性愛國與強化政府及主流媒體對民眾情緒的正向引導。桑塔雅娜曾經說過:“忘卻歷史者必將重蹈歷史的覆轍。”[2]
通過對近代國際關系歷史上重要國家“崛起戰略與崛起成敗”[3]的比較分析,保羅·肯尼迪對近500年大國興衰的歸納[4]與莫德爾斯基的世界政治長波理論的借鑒,以及湯因比[5]對“海陸復合型國家”戰略的研究可以發現:近500年來霸權的挑戰者從來沒有成為新的霸權者,霸權的同盟者是未來潛在的霸權者;國家在實力與霸權國實力在追趕階段(0.4≤R≤0.8)與僵持階段(0.8≤R≤1.25)實行“緩進戰略”的成功率要遠遠高于“突進戰略”;在第三個超越階段(R≥1.25)實行“突進戰略”的效果要遠遠優于緩進戰略;①“中國的海陸復合型國家”的地緣身份要求其海洋戰略更加要服從總體戰略。
一、中國解決中日東海海洋權益爭端的戰略構想
中國擁有約1.8萬公里漫長的海岸線和1.4萬多公里的島嶼海岸線,大陸海岸線為3.2萬多千米。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中國可主張的海洋國土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其完全控制著所有的可主張海洋國土。在東海地區,中日之間圍繞著專屬經濟區劃界和釣魚島爭端構成了未來中國走向海洋的重大掣肘。加之美國奧巴馬政府推行重返亞太的戰略,利用聯盟體系構造三層島鏈圍堵遏制中國的海上戰略縱深和回旋空間,更加劇了中國長期以來“有海無洋”的處境。因此,能夠將中日之間的東海爭端納入到整體的海洋戰略,進而將海洋戰略納入到中國崛起的整體大戰略成為中國戰略考量的重要出發點。
(一)東海戰略應服從于整體海洋戰略
值得我國學術界注意的是,一方面,在東海領土劃界問題上我國主張按照“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以期獲得從大陸基線算起到沖繩海槽的約350海里專屬經濟區。在面對同一部《海洋法公約》而堅持原則上的同一性能夠反映出一個國家在海洋戰略中的穩定性與正當性。海洋權益爭端體現了主權國家對其合法權益的重視,但學術界對該問題的出現也應表現出一定的思考與前瞻,以備他日在國際訴訟上擁有充分的準備,免得在主張上前后矛盾、顧此失彼。
因此,東海戰略應當服從于整體海洋戰略,整體海洋戰略又應當服從于整體的崛起戰略,只有將小的戰略納入到宏觀崛起戰略中審視,才能發現其中存在著許許多多乖情謬理的問題,以便使決策層能夠通盤考慮問題并求取一個具有一以貫之而又前后一致的主張。
(二)海洋戰略應服從于國家的整體大戰略
在中國的棋文化中有一句顛撲不破的真理:“大智者謀勢,大愚者謀子。”明智的利益不計較幾個棋子的得失,而更注重通盤的整體布局和進程。東海作為海洋戰略的一部分,海洋戰略又作為整體戰略的一部分,因此,一切戰略的制定都要服從于中國崛起的長周期、多層次、寬領域的全局戰略部署。
第一,國家利益是指能夠滿足主權國家生存與發展為基礎的各種需要并且對其整體長遠發展有著正效應的一切物質和精神要素的總和。按照當前國際關系研究領域的一般共識,國家利益可以依據其本身對于國家發展的重要性上進行層次劃分。只有清晰地界定出利益的層次,才能更好地運用權力手段去維護利益。在對不同利益進行價值排序后的國家利益,可以分為:“生死攸關”的核心利益、極其重要的核心利益、重要的國家利益和一般的國家利益四個層次。
可以看出,并非所有能夠增進國家長期整體權力的因素都能夠構成一個國家“生死攸關”的核心利益。如果考慮其自身的權力外延和體系內部的整體權力結構,那么將許多并非關乎國家興亡命運的利益均視為“核心利益”的這種非完全理性的利益界定往往成為國家和平崛起的戰略陷阱。縱觀近代國際關系史可以發現,不論是法國的路易十四還是后來的拿破侖,不論是德皇威廉二世還是第三帝國的希特勒都是在其國力增強、權力曲線外延向外伸張的利益拓展時期,沒有將自身利益進行理性的規約——放棄了“緩進戰略”而采取“突進戰略”被劫殺在權力崛起的迷局中段,喪失了長期崛起的有利機遇。
這種非理性的主觀認知基礎上建構出來的“核心利益”訴求往往摻雜著民族主義情感性因素和民選政治影響政府決策的因素。因此,并不能帶來國家既定情況下效用最大化的預期效果。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倘若一戰或二戰前夕的兩個德意志帝國的領導人都清楚如果戰爭推遲爆發十年,那么德國將憑借自身經濟和工業能力的發展而自動地、水到渠成地獲得歐洲的陸上霸權國的地位,而不是憑借一時間的沖動葬送了國力發展的健康通道[6]。
第二,變化的利益與海洋在國家利益層次結構的再思考。由于對于安全利益的追求既是主權行為體存在的前提,也是其運行于無政府狀態下國際體系最根本的動因。對于海洋的經濟利益和安全利益的優先性排序問題上,如果說東海存在著巨大的安全利益,那么除部分主權國家的12海里領海對外國軍艦通過具有排他性之外,尤其是當今世界的“非對稱戰爭”、洲際導彈的突防能力和海陸空天網一體化戰爭、精確衛星以及能夠偵測5000公里距離的大型海上雷達的配合,使得單純地依靠海上屏障追求安全剩余的傳統軍事觀念和作用幾乎為零。
隨著時代與技術的變遷,許多原有的利益變成了國家的負擔或僅存心理價值。時代在變,一切都在變,觀念的滯后往往構成一個國家戰略困局的根本因素。由此邏輯起點推出可以稱為“極其重要”的核心利益,東海海權爭端實質上就是對海底油氣資源的爭端。而這種爭端的癥結并不在于占有的海洋面積同占有油氣資源的等比例性。海底原油作為流動的液態資源,其油盆在中日等距離中間線橫穿的地方。因此,在“吸管效應”下,問題的根本變成了考驗中日兩國的海上單位時間內的開采能力——而不是海洋面積——的競賽。因此,海洋面積僅僅具有漁業資源的經濟效能,東海劃界問題更大程度上是基于民族主義情感建構出來的“集體自尊”的觀念性利益、因而,很難構成影響到主權國家作為一個權力實體存在的“生死攸關”的核心利益。
此外,一種對海權價值的理解認為:大國追求海權是為了確保國家的海上戰略運輸線。其實,由于具有戰略價值的海上運輸線都是國際性水道,那么在和平時期航線的安全往往由包括最大海權國家在內的國際社會全體力量負責(如索馬里海域國際護航),這一公共產品并不強求某一國家用自己的海軍去單獨維護(除最大海權國外單獨維護也不甚現實)。而對于一個大國而言,當其海上戰略運輸線真正面臨被切斷與封鎖的危險時,實際已經處于戰爭的邊緣了。而且,威脅的來源只能是最大的海權國及其盟國。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擁有與對手及其盟友權力總和旗鼓相當的海上力量,否則根本解決不了問題。[7]
例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英德著名的日德蘭大海戰,號稱世界第二的德國海軍經此一戰后,再也沒有勇氣與英國海軍對決,直到一戰結束,一直龜縮于基爾軍港之內。吉林大學王家福教授在談到金德爾伯格的思想中指出:“一個國家如果發展陸權崛起可能只需要30年,那么一個國家如果需要發展海權那么至少需要100年。”
第三,,國家對于海權的追求應當服從和服務于國家長遠、宏觀的整體發展戰略。因此,海洋利益訴求應當從屬于國家的整體利益訴求的框架之內。中國的崛起之路既是一個同國際社會既得利益集團進行漫長而復雜的博弈過程,也是一個從國際體系半核心區域向核心區域漸漸靠近的過程。這其中既需要我們自身的不懈努力,更需要耐心地等待體系發生權力變革的歷史機遇。相比于謀求權力結構突變的巨大成本,在韜光養晦中等待轉機更符合中國的現實利益和國際關系發展的客觀規律。
海權戰略是中國崛起整體戰略中的重要一環,但應該更清晰地認識到追求海權可能給整個崛起戰略帶來的風險。1897年出任德國海軍大臣的提爾皮茨是當時“龐大海軍計劃”的堅定倡導者。為了擴大德國的海權,整個國家的整體戰略都被綁架到了與英國海上爭霸的競賽中去。英德關系雖然由于德國的崛起而變得逐漸微妙,但牢牢控制海權的英國彼時更擔心法俄及馬漢等力主海上霸權的美利堅,尤其是俄國向印度方向的擴張。而德國大力發展海軍的計劃則使整個大英帝國乃至英國本土都認為受到了嚴重挑戰與威脅,從而把盎格魯人的敵意一步步吸引到自己頭上,奠定了失敗的命運。摩根索認為:“國家利益是各種相互沖突著的政治利益的一個妥協產物,真正的國家利益必須具有某種妥協性。”[8]
因此,中國的崛起進程也應該被視作一個緩慢的利益博弈大棋局,中日之間的海洋權益爭端背后所表現的深層次結構矛盾要求我們既要相信“時間和歷史是站在中國一側”而滿懷信心,又要保持足夠的克制,通盤因應、謀劃全局、立足長遠,防止“突進戰略”將國家卷入到一場不必要的或過早的消耗之中。
中國的海權戰略作為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環節,其目的是促進總體崛起戰略規劃的有序實施,避免部門利益對國家總體戰略的綁架。海洋戰略的從屬地位決定了我國在對日本海洋權益劃分的談判中應當采取更加靈活、務實的博弈政策,必要時可以在部分權益上達成某種交換,以謀求東北亞大局的穩定與國家總體戰略的實現。為了實現中日韓一體化進程,中國苦苦經歷了十年漫長的談判,在宏觀戰略上一定要避免囿于小得小失而喪失把握整體方向與進程的機遇。[9]
二、中國解決中日東海海洋權益爭端的國際法依據
(一)海洋法公約的制度性缺陷
橫亙在中日兩國之間的東海權益劃界問題遲遲難以達成最終解決方案表面上看是對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內容的不同理解與闡釋,其實質是兩國之間的結構性矛盾引發的安全困境與零和博弈觀念以及民族主義情緒影響下的政治走向。由于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使得國際法根本上缺乏一個類似于國內法運行的有效環境——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凌駕于所有行為體之上的權力機構。并且由于國際法本身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得認可而采取的折中與模糊的表述方式,使得其在解決具體問題的應用性上有著很大的不足與先天缺陷。應該肯定國際法在當今國際社會中的重要調節作用。但是,如果中日雙方脫離了兩國在政治權力格局中角色與身份的考量,東海劃界問題恐將會一直處于各說各話、一法各表的“雙平行線模式”而永遠難以相交。根據斯蒂芬·克拉斯納的定義:“制度包括原則、規范、規則和決策程序四個要素。”[10]
“原則是一套關于整體目標如何運作的理論闡釋;規范是行為標準的具體化;規則和決策程序是在明確限定的領域內對行為的詳細闡釋與說明。”[10]例如,關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度,是基于主權平等原則與公平解決的原則;《公約》的規范是“由當事國根據平等協商的方式實行劃界”。具體規則和決策程序是《公約》章程中的詳細規定。由于《公約》在最初的原則制定上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分歧,因此,為了獲得普遍認可而采取了模糊的表述。在具體規則和決策程序上也出現了基于原則的模糊性導致的司法解釋困境。
國際法是國家間妥協的產物,在第三次海洋法會議期間關于共大陸架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在專屬經濟區的劃分原則上出現了兩種相互對立的聲音:第一種主張按“公平原則”協議劃界,另一種主張以“等距離中間線原則”劃界,兩種對立的聲音反映出各主權國家為了追求最大限度地獲取國家利益的站隊狀況。“堅持以‘公平原則’作為劃界標準的國家集團認為,‘等距離規則’成為國際法規則缺乏法律確信,它們引用國際法院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判決來加強這種結論。而‘等距離集團’廣泛的引用國家實踐來證明等距離方法的公平性,并且批評‘公平原則’是‘沒有原則的原則。’因為一旦產生爭端,各方對公平就不會有一個統一的標準”[11]1982年完成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得締約國認可,故在許多問題上采取了折中與模糊的表述方式。因而使得最終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具體規則性條款成為一種相互妥協的產物。
“公平解決”的折中表述,既可以被解釋為結果的公平性,也可以被解釋為手段的公平性。既迎合了主張“公平原則”的國家陣營,也滿足了主張“等距離均分”的國家陣營。由于“公平解決”在用語上的模糊性與折中性,它成了兩種主張的國家都能夠接受的法律表述。制度為了追求普遍適用性所產生的縫隙,導致了在具體運用時各利益聲索國在法理層面的理解上傾向于自身權益最大化。這也為日后爭端各方埋下了難以厘清的話語符號危機。克拉斯納認為:“這種協議的最終達成,與其說帶來了穩定,還不如說它畫出了一條人為創造的、最終自我實現的沖突理由。與其說有助于解決機制領域或雙邊問題,還不如說使得這些問題更加惡化”。[8]
與國內社會不同,國際社會僅僅是建立在“最小共識”的基礎上承認國際法的調節力與約束力。愛德華·卡爾認為:“國際法的缺陷并不在于其在技術方面,而更多地在于國際法得以運行的國際社會處于很初級的階段,其道德共識相比國內要弱許多,并且在無政府狀態之下”。[12]
(二)中日解決東海爭端的法律出路
從當前東海爭端的現實層面講,中日兩國對于東海權益劃分一直在圍繞著《海洋法公約》進行平行線式的“一法各表”,始終無法建立辯論話語共同體。東海是一個東西寬150~360海里,南北長約630海里,由中、日、韓三國陸地環繞的一個半封閉海域。由于最寬處僅為360海里,因此中日雙方的專屬經濟區存在著互相交疊的現象。也注定了東海劃界問題的實質就是“重疊的專屬經濟區該怎么辦的問題”。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如果各自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出現的重疊區域需涉及的沿海國家通過協商與談判最終達成“公平的解決方案”。因此,最后也就變成了究竟“什么是公平”和“怎樣劃分才公平”的問題,就是在這個問題上兩國始終難以達成最終共識。
為了最大限度地在零和博弈的游戲中獲得國家利益,每個國家都將對自身最有利的劃分方式表述為公平原則,而將對方的提案解釋為有悖于公平原則。這成為海洋法在解決具體問題上其實際效用不佳的重要原因。如果爭端的每一方都認為自己掌握了絕對的道義與法律依據,那么由此觀念帶來的沖突將會更加難以調和。
日本方面認為中日兩國共大陸架,深度達2700公尺的沖繩海槽僅僅是東海大陸架的一個偶然凹陷,真正的東海大陸架位于日本列島以西、太平洋板塊與亞歐板塊交匯處、深度達11035公尺的馬里亞納大海溝。因此,按照日本方面的觀點:中日兩國作為共大陸架的相向國家,應該按照《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第1款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專屬經濟區界限的劃定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13]
這種公平主要是指通過“等距離中間線”原則進行海域面積的平均劃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等距離線”的劃分方法僅僅是在兩個相向國海岸平直時的理想狀態的均分,而現實中絕大多數國家之間的海岸線是凹凸不平的,在北海大陸架德國與荷蘭、德國與丹麥的大陸架劃界問題上,主審法官的判決中對中間線方法是這樣裁決的:“等距離方法不是習慣法的強制性規則。在北海的情形,不顧地理環境而單純根據等距離方法劃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簡化將是多么不公平。因此,德國沒有義務接受等距離規則。劃界應“通過協議,按照公平原則,并考慮到一切有關情況,以使每一個國家盡可能多地得到構成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架所有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14]
中國主張中日兩國雖為相向的臨海國,但由于沖繩海槽的阻隔使得兩國不共大陸架,因而在東海專屬經濟區的劃界上應根據《公約》第76條第5款內容①采用“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進行劃分,并將其海洋權益擴展至沖繩海槽。此外,中國認為在劃界海區,中國一側(包括臺灣在內)的海岸線長度為748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島面向東海一側的海岸線長度僅為415公里,[15]比例為1.8∶1。根據1984年“緬因灣案”的國際法判例,美國和加拿大兩國的海岸線長度之比雖然僅為1.32∶1,但國際法庭仍然認為這一差別具有“不可否認的重要性……為第三步對等距離線進行修正提供了法律依據”,并因此將中間線的最終修正做了有利于美國的調整。[16]因此,可以肯定,即使最終提交到聯合國海洋法庭而采用中間線的劃分方式,也不是完全的對爭端海域進行平均劃分,而是要進行基于海岸線長度比例的修正。
三、中國解決中日東海海洋權益爭端的基本對策
東海權益爭端如果僅僅從東海權益爭端的法律角度去思考中日劃界分歧,只是將其作為某個孤立的案件依照國際法的規則來審視,而不是把它們當成是一個全面的政治結構沖突的某個特定的側面加以考量,結果只會使政治問題永遠得不到解決,不斷地被以召開會議的方式而推來推去,最后則依據法律游戲的規則被擱置起來。[17]
因此,在東海海洋權益爭端只能從中日兩國之間具有更加宏觀影響的政治與社會層面加以理解與研究。通過上面對問題的分析可以發現:破解橫亙在中日海洋權益問題的具體對策應注意在四個方面進行努力,即在追趕與僵持階段奉行“緩進戰略”與具體的對策:以空間換時間、以拖待變、以壓促談、以武促和;“吸管效應”下海底油氣資源的合作開發與東北亞地區“布倫特原油合作模式”的構建;安全困境與零和博弈狀況下,權力結構與觀念結構的重塑;媒體在民族主義情緒降溫與國民政治理解能力培養中的社會責任。
(一)追趕與僵持階段奉行“緩進戰略”與具體的對策:以空間換時間、以拖待變、以壓促談、以武促和中國作為崛起國,其國家實力與美日同盟實力比值在小于等于1.25之前都應奉行謹慎的“緩進戰略”,避免刺激霸權國及其聯盟的戰略圍堵與遏制。在中日雙邊的結構性均勢短期內難以改變、中美日三邊力量結構遠遠不利于中國的背景下,謀求對任何一方極為有利的談判結果都是很難想象的。當前中日海洋權益爭端困局的背后就是僵持不下的權力均勢的結果。
但是,歷史總是有著某種偏向,國家權力的相對變化也會隨著時間而發生改變。如果說舊時代的國際關系以小國或中等國家能夠取得體系的主導地位為標志,那么二戰后的新時代國際關系特點就是超級大國時代。全球化的知識傳播與交往文化使得很多面積狹小的國家再難以寄希望于依靠數字代差與科技鴻溝來壓制龐大的國家。基本實體作為進入超級大國俱樂部的一個門檻讓中國、印度和巴西這樣的龐然大物顯示出極強的競爭能力,也讓英國、法國和日本這樣的中等國家面臨著后勁不足的尷尬。如果說二戰結束后的40年是日本崛起的時代,那么在冷戰結束后就已經明顯地進入到了中國崛起的時代。雖然同屬崛起,但是一個中等國家的崛起相比一個具有超級大國潛力的國家崛起對體系的沖擊力度和國際關系未來面貌是截然不同的。
如果中國能夠在實力上升的階段奉行審慎的“緩進戰略”和“聯系性權力”,而非對霸權國及其軍事盟友實行“突進戰略”與“變位性權力”。那么,就可以認為:時間與歷史是站在快速崛起的中國一側。對于一個實力上升的國家審慎與耐心是最為寶貴的財富,它需要平衡統治者的權力沖動、人民的非理性情緒以及對手誘導卷入戰爭的持續挑釁。
因此,面對中日東海劃界爭端,中國在改革開放后的前30年提出了“擱置爭議”,這本質上就是一種“以空間換時間”的海洋戰略。在現今日本已經看透了中國“以拖待變”的戰略意圖并急于頻頻發難來謀求加速解決之時,我們更應當穩住陣腳,避免跟著日本的節奏走下去。而能夠讓日本人坐下來跟中國談判的最好籌碼就是積極開發東海“中間線中國一側”的油氣資源,因為中間線橫穿東海的海底油盆,所以一旦中國一側加速開采,日本必然擔心液體流動的油氣資源在“吸管效應”下被中國搶先,而急于同中國合作開發與談判。
國際關系的歷史告訴我們。爭端難解的情勢往往有利于敢于拋開壓力而徑自取得實質性后果的國家,一旦國家在爭端地區率先取得某種既成事實,那么想要將其排除在問題之外往往是很難的。因此,中國能夠促使日本急于談判的壓力就是加大開采東海中間線以西的油氣資源,此為“以壓促談”。但是,這種壓力的一個背景就是中國自身軍力的適度發展。中應當作一個“手拿大棒,輕聲說話”的溫和的巨人,一方面讓對手在心理上敬畏,另一方面又不能過于頻繁的展示實力,以防止周邊國家基于恐懼而結成反制性聯盟。只有當一個國家不自信的時候才會去謀求軍事力量的實際運用,而一個自信的強大國家往往僅需要軍事力量的威懾而已。當一個國家從運用權力的影響力到不得不時時處處地運用權力的現實,無疑表明這個國家權力威懾的不足與政治智慧的無知。武力存在的藝術是為了避免實際的運用,一個警察配槍的目的不是為了在每一次追捕中都試圖開槍解決問題,而是為了通過明槍示警來迫使對方放下武器,避免傷及自己和對方。在核武器“水晶球效應”的影響下,如果一個國家為了獲得利益而卷入核戰爭從而喪失了所有利益,那么就是不明智的。
因此,“核恐怖平衡”制約下的中美日很難爆發大規模的戰爭,但武裝力量的存在無疑是確保沖突處于低層級的一個必要非充分的背景條件,此為“以武促和”。雖然中國國力上升曲線的斜率要遠遠高于美日,但是由于美日同盟具有龐大的權力基數,美國在亞太布局中又有韓國、澳大利亞、菲律賓、新加坡等眾多盟友,因此,運用米爾斯海默的大國實力測量方法:
大國實力=(M+G)/2①
可以發現,中國目前同日本之間處于戰略僵持階段,而同美日聯盟勉強處于追趕階段。若在這個過程中貿然實行超越階段的“突進戰略”,存在著很大的崛起風險。羅伯特·杰維斯認為:如果一國國力的增長伴隨著其他強國的戒備與威脅感,那么無異于自拆臺腳……到處爭奪利益、四處展示實力、無視霸權國地位而表現出問鼎國際體系的意圖將難免招致制衡性的聯盟打壓。[18]
正如在修昔底德看來,伯羅奔尼撒戰爭的不可避免的根本原因就是雅典實力的增長引起了斯巴達人的恐懼。因此,當前中國崛起正處于追趕與僵持階段的事實判斷需要我國奉行“審慎的權力與明智的利益”,采取務實靈活的“緩進戰略”,不能幻想通過軍事力量的手段來求得問題的解決,力圖與日本通過雙邊談判的方式來解決分歧,通過分階段取得實質性成果的方式,謀求在共同開發中實現國家利益。
(二)安全困境與零和博弈狀況下,權力結構與觀念結構的重塑
體系再造是解決體系矛盾的根本方法。體系再造是兩個同時發生而又相互疊加的歷史進程。在短時段內,體系的再造表現為權力結構的再造。形成權力結構性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體系內同時存在兩個勢均力敵的大國,因此,只有當一個權力實體顯而易見地向著更有利的地位發展,并擺脫勢均力敵的糾纏狀態,形成足以讓另一方認同的權力位差,才會從根本上擺脫權力結構的沖突與對立。在長時段內,觀念的巨大影響對于一個中觀國際體系具有決定性因素。一把寶劍既可以為善,也可以為惡,關鍵是握劍的手。國家權力究竟是進攻性的、競爭性的還是友善合作的關鍵在于雙方對彼此的身份的再造。因此,朋友式的文化觀念的再造成為東北亞地區未來重要的努力方向。
應該看到,隨著中日戰略僵持階段的深化與美國重返亞太戰略的布局完成,東北亞地區的觀念變遷面臨著更多復雜多變的負外部環境。在中日雙方國內主流媒體長期塑造下的仇恨教育及“主權原則”的深入人心使得當今體系內國家不需要再擔心存在著滅國式的霍布斯叢林狀態,這種觀念的變遷成敗將成為日后考量中日構建政治互信、擺脫安全困境的基本前期假定。只有形成從政府到民間的良性互動,才能逐漸地改變長期以來人為塑造的舊有觀念。在兩國民眾層面的接觸非常有限的條件下,政府與主流媒體在長期掌握主導性話語權過程中對國民觀念的培養與塑造起著根本作用。因此,中日兩國良性互動與形象建構需要從兩國政府層面形成某種具有全局觀和歷史使命感的默契。
(三)“吸管效應”下海底油氣資源的合作開發與東北亞地區“布倫特原油合作模式”的構建
中日東海劃界爭端的原因并不在于擴大的專屬經濟區會在空間上給兩國帶來多少安全剩余。影響中日兩國對于東海劃界最大的潛在干擾因素就在于《埃默里報告》中提到的東海大陸架存在著巨大的儲油盆地。但是油氣資源不同于固體的礦產資源,其在海底油盆中是處于液態的流動狀態。在當前的東海大陸架油氣開采就如同中日兩國往同一個杯子里面插進了兩根吸管,而最大限度的吸取杯子中的飲料的結果往往只能形成帕累托次優。個體理性所導致的群體非理性必然對東海油氣開采上形成可持續的長遠利益的最優方案構成挑戰。
在東海油氣資源聯合開采問題上,同屬東北亞地區地緣大國的中國和日本應該學習同時代歐洲地區的兩種合作解決模式:煤鋼聯營和北海合作模式。法德同中日一樣,在很長歷史時期內曾是地緣政治的宿敵。二戰后,兩國逐漸走向和解之路,通過法國的洛林的鐵礦與德國魯爾、薩爾區的煤礦之間的聯合經營,以經濟效用的外溢帶動政治互信的構建,逐步形成了煤鋼產業的一體化。
另一方面,“北海地區海底地形比東海更加復雜,挪威的外海還有很深的海溝,海象也相當惡劣,在各國政治上相互理解與信任的前提下不僅解決了劃界問題,而且北海5國所共同生產的‘北海布侖特原油’更成為與美國西德克薩斯輕質原油話語權相媲美的、第二大影響國際原油期貨價格的大市場。馬英九認為:‘文明國家之間本來就應該以共同開發、共享資源的方式來解決海洋問題。由此可知,共同使用、共享資源是未來解決國際海域資源爭議的方向。’”[19]
中日兩國在2008年6月達成了具有歷史意義的《中日關于東海問題的原則共識》,這個共識在北緯30°,東經126°海域劃分出了2700平方公里的共同開發區。這雖然是中日海洋合作歷史上的一小步,但對于構建戰略互惠關系的中日雙方無疑是歷史的一大步。它的意義是在求取問題解決的態度上的巨大進步。有的時候,當方向確定了,達到解決問題的彼岸便只是一個技術性的問題了。只有按照“合作共贏”的方式才能實現東海地區的和平、友好與合作,并形成東北亞地區自己的“北海布倫特合作模式”。[20]
(四)理性愛國與強化政府對民眾情緒的正向引導
民族主義是民族國家這一政治實體的靈魂。若想消弭一個民族國家得以形成內聚力與向心力的民族主義情感是不可能的。但是,引導與限制民族主義狂熱情緒的負面影響則是完全可以在技術層面實現的政治操作術。例如,伴隨著20世紀中日建交的蜜月期,兩國人民對彼此的感覺非常友好,并沒有出現大規模的反日、排華現象。對于當時日本首相參拜靖國神社的行為,中國從政府到媒體都刻意采取了非常低調的處理手段。這能夠說明,政府的態度對于國民情緒的影響與引導作用是切實存在的。而隨著當今兩國主流媒體持續負面報道與渲染,使得兩國民眾間民族主義情緒的對立愈加升溫,這種對立的情緒又反過來影響兩國政府的政治行為,使其感到難以控制民眾的狂熱民族主義情緒,長此以往極易走向難以化解的惡性循環。因此,兩國政府及其完全有能力施加影響力的主流媒體是否應當反思自身在中日民族和解進程中的作用與責任。媒體是否應該更加關注社會責任,并盡量少拿“愛國主義”當迎合大眾閱讀口味的生意來做。
在對中日建交40年跌宕起伏的雙邊關系研究可以發現:持續的、善意的施動往往會得到相同性質的反饋,而在持續的、善意的互動中培育兩國民眾好感,成為未來決定中日關系走向的一個重要路徑。
四、評論與啟示
中日兩國是隔海相望,一葦可航的鄰邦。東海劃界問題看似法律上的困境,其實質仍是中日結構性矛盾中一個特定的側面的表現。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使得當爭端發生時,難以出現一個具有類似于國內社會的、對各主權行為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權威機構進行強制性裁決。因而,當重大的利益分歧發生在法律效力解釋曲度很大的兩個國家之間時,其實質往往不是簡單的司法問題,背后的權力邏輯往往成為左右司法進程的重要因素。[21]
因此,破解中日海洋劃界爭端的手段和注意力不應當僅僅局限在國際法上。事實上,這么多年的現實告訴我們,如果國際法對破解中日權力結構性矛盾的謎題真正有效,那么也就不會使問題愈發變得棘手。解決中日兩國爭端更應當敢于承認矛盾并積極地從現實的權力困境中去尋覓答案。并在雙方妥協認同的基礎上,最終以通過分階段取得實質性談判成果的方式和法律的形式完成最終利益劃分。
縱觀東北亞國家間交往的歷史,我們應堅持三點根本性認識:
一是東北亞問題的解決需要突破傳統的外交理念,積極探索新的富有建設性的雙邊對話機制。大膽探求多邊共贏、互利合作的區域一體化新模式,少一些令機制空心化的政治投機;
二是在東北亞安全合作體系缺失的大背景下,該地區同盟關系對國家間關系的發展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而尤以美國因素最為值得關切;
三是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無數的大國崛起都是在過程中因為一些本可以避免的細節沖動而過早夭折。
按照羅伯特吉爾平的觀點:“霸權的挑戰者從來沒有成為真正的霸權替代者,而霸權的同盟者才是潛在的新的霸權者”。因此,不論是面對單級多元的國際體系還是一超多強的東北亞區域體系,中國在處理問題上都要盡量以合作者的角色與其他行為體進行謹慎而善意的互動,嚴格奉行克制的原則,以避免出現一場在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同錯誤的敵人、進行的一場錯誤的較量,并取得“皮洛克式的勝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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