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檢察監督的必要性地方司法行政組織對監外執行人員已開展了兩年多的社區矯正工作, 歸納這項工作前期的開展情況,有成功的范例,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亟需完善。當前。司法部已正式出臺了一系列的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管理模式和必須具備的統一的社區矯正備案材料。為推動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 筆者對社區矯正前期遇到的一些困難進行梳理、分析.以供大家研究參考。
(一)基層司法所人員不足影響著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基層司法所人員不足一直是困擾地方司法機關的一大難題。因人手的不足。一是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不得不對鄉鎮的司法所進行撤銷合并, 如我縣共有十三個鄉鎮,經過撤銷合并,目前在鄉鎮只設立十個司法所。二是為了保存基層司法所的存在,但又無人安排的情況下。司法局指派局機關科室人員兼任司法所工作, 我縣十個司法所中有四個所長是由局機關人員兼任。因為人員的缺位,工作的交叉,基層司法所經常無人辦公。長期處于關門狀態。導致基層司法所缺人的原因.不是司法局不招納新的工作人員,而是基層司法所很難留住人:
1.基層司法人員工資待遇低,我國的現實就是機關的層次越高工資福利待遇越好, 越是基層待遇越低.每月的工資待遇還不如一個普通打工者收入。
2.政治待遇低,基本沒有提拔重用的機會,如果有門路被重用的開始就不會安排在基層司法所工作了。
3.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參加并通過司法考試的較多,一當通過司考,不是兼做律師就是直接辭職干律師。
4.基層司法所離城較遠,生活不方便,也不便于照顧家庭,造成基層司法人員不安心工作。
5.基層司法所無辦公經費、無交通費,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往來城鄉費用自理, 因而大大損傷了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6.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不被人重視,從事的也是一些瑣碎的事. 因此年輕人不愿長期從事這項工作等。
(二)對社區矯正工作的責任意識和重要性認識不足對罪行較輕和符合法律規定的罪犯實行監外執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罰制度政策認識不足:
1.表現在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認識不足上,在工作中表現為被動、應付、拖拉,該做的事不做,甚至幫著監外執行人員偽造材料。
2.表現在社區矯正幫教人員對幫教活動的重視程度上。他們總認為此工作與自己沒有太大關系,幫教組織有名無實、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也不能真正起到幫教矯正的作用。
3.表現為社會對監外執行212作認識不足,主要原因是監外執行程序不到位,宣傳不力,在實踐中,由于法律宣傳不到位,群眾往往認為監外執行“四種人”是被無罪釋放,社會效果不好,還有的甚至認為執法機關執法不公,打擊不力,犯罪后只要交錢給法院就會放人.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負面影響。
(三)社區矯正基礎工作薄弱,監管不力
1.社區矯正檔案材料混亂、不統一。一是各司法所根據各自理解各自制定材料、表格,有的缺項,有的過于繁雜;二是有的沒有開展社區矯正活動記錄,在檢查中我們發現個別司法所對本轄區的八十余名社區矯正人員均沒有開展社區矯正活動的記錄,有的干脆只填寫“正常”二字了事,這種現象約占社區矯正人員的60% 以上;三是有的幾個月思想匯報材料是在通知檢查前一次填寫或干脆由他人代寫,本人根本就沒有到場,;四是有的沒有社區矯正宣告記錄: 五是有的沒有社區矯正協議書或雖有協議書但幫教組織不完整等,約有10% 的社區矯正人員沒有社區矯正協議或協議書上幫教人員、親屬等簽字不全。所有這些反映了三方面問題: 一是對社區矯正工作不重視;二是社區矯正活動沒有真正開展;三是材料所記錄的信息不是幫教活動的真實反映。
2.基層司法所對本轄區監外執行人員底數不清。在檢查中發現公安派出所對監外執行人員的統計和基層司法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統計以及監所科對監外執行人員的統計經常有出入, 如今年5月我們在對本縣內監外執行進行檢查發現: 派出所統計監外執行人員為261人(包括今年1— 5月刑滿的和新增的。今年3月以后有5個派出所對新增人員沒有繼續統計,)司法所統計社區矯正人員為277人(包括今年1— 5月解矯的和新人矯的),而監所科統計的人數為269人,出現這個問題的原因有二:一是多個部門,多頭管理,信息不通,疏于協調,即使知道一點情況。只要自己沒有接到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就不去過問;二是法院,尤其是外地法院,監獄執行部門沒有將有關材料同時寄發上述三部門, 客觀造成了不同部門統計的出入。隨著《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落實, 基層司法所作為唯一的社區矯正部門對于防止脫漏管有很大的幫助。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人員統計不清的問題,仍然會出現監所科的統計和基層司法所的統計、以及派出所對重點人口統計的出入. 司法所還存在不能及時接到或接不到執行通知書的情況,5月份檢查中發現司法所沒有接到執行通知書的就有9人。
3.對社區矯正X-J"象的考察工作沒有經常化、制度化。首先是因為基層司法所工作的非正常化,人手的缺乏可能是最直接的原因; 二是因為對這項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這其中包括基層司法所,也包括社區幫教力量:三是因為社區矯正涉及社會多層次,開展難度大: 四是因為基層司法所開展這項工作不具有強制性. 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開展完全依賴于個人的工作能力。
4.沒有嚴格執行監外執行罪犯外出請假審批等制度,管理失控。在檢查中我們發現有的長期在外打工,一次填寫多個月的請假條,也不存在審批人的簽-7--和蓋章。約有30% 的人將外出請假與思想匯報混為一談,抬頭是思想匯報,內容卻是請假,寥寥一兩行字,敷衍了事。還有個別的人,請假、思想匯報什么都沒有,由其親屬到司法所來告知一聲。
5.監外執行人員執法力度不夠,該收監的不收監,姑息養奸,貽害社會。一是基層司法人員做老好人,不愿得罪人,不愿頂真,得過且過,筆耕文化推薦期刊,;二是法院一判了之,對該收監的不愿裁定收監。對司法所的材料,不予回復,甚至拒絕簽收,如個別人矯人員不愿接受司法所的幫教管理,司法所要求法院改判收監,法院不理睬,拒絕簽收材料。三是對于外地的判決建議收監,外地法院不回復,司法所沒辦法,如今年4月兩例這種情況,司法所將此情況反映到監所科,而監所科也無權超越轄區進行監督; 四是對于找關系判處緩刑、管制、假釋的人員建議收監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回復,而且監督效果也差。
(四)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工作監督不力雖然監外執行工作已開展多年, 人民檢察院監所科對社區矯正工作每年開展兩次集中檢查監督.但是目前人民檢察院監所科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督仍然多數處于備案材料的審查,主要表現在:
1.因各地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監管部門對嚴格履行執行通知程序力度不同, 人民檢察院對本轄區內的社區矯正人員底數不清, 幾乎完全依賴于基層司法所提供人員數字, 如果基層司法所對本轄區內入矯人數不清, 那么人民檢察院監所科也就不能準確掌握本轄區內人矯人數, 因此可能出現監管監督不到位的情況。
2.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人員一般存在年齡偏大、專業知識不高、人員偏少的現象,雖然近年來有所改變.但領導總是將年輕的、法律專業知識強的放在辦案部門,對監所監督部門仍然存在認識不足的問題。
另外, 監所部門經常深入基層司法所監督檢查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監所科配備專用車輛作為對“一級規范化檢察室”的硬性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 基層檢察院極少給監所科配備專用車輛。看守所一般遠離生活區,監所科、駐所檢察室工作人員上下班發生的費用都是自理, 更別談專業車輛了。
3.監所部門對監外執行人員的監督一般只限于備案材料的審查監督, 因上述的原因基層檢察院對監外執行人員的檢查每年一般只有兩次,在檢查前都已通知到基層司法所.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有可能在檢查前突擊補寫各種材料,以應付檢查,所以檢查的結果很難說是真實情況的真實反映。
二、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檢察監督的可行性
(一)程序監督
1.監督法院及時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達監所科和司法機關, 以便于司法機關依法執行社區矯正,以便于監所科開展法律監督,以防出現脫漏管現象發生。
2.對司法所及時開展社區矯正活動進行監督,一是監督司法所及時向入矯人員進行人矯宣告、成立社區幫教組織、開展幫教活動。二是對入矯宣告、成立社區幫教組織、開展幫教活動的時間界限進行監督,以防脫漏管。三是對違規人員是否建議收監進行監督。四是對期滿解矯人員是否及時辦理解矯手續和解矯宣告進行監督。
(二)責任監督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的責任監督, 是確保社區矯正工作正常化開展的前提條件。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的責任監督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1.對社區矯正人員幫教組織的建立健全進行監督。一是督促基層司法所人員配備到位,司法所工作人員是社區矯正工作的核心. 是社區矯正活動的組織者和推動者。二是對司法所工作人員工作的正常化進行監督, 正常化的工作是社區矯正工作正常化的有效保證,如果司法所經常處于關門狀態,社區矯正工作也只能是紙上談兵。三是對社區幫教人員幫教活動的監督, 通過調查了解幫教活動的開展情況甚至直接組織社區幫教人員進行幫教活動來推動對監外執行人員的教育幫助。
2.對入矯人員的脫漏管、違反治安處罰條例和重新犯罪情況進行監督,將這些情況的出現作為基礎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和工作能力的衡量標準,據此向司法局提出合理化建議,通過強化工作責任心的方式推動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檔案材料監督
1.對社區矯正檔案材料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一是以防集中填寫和他人代寫。從備案材料填寫的監督中杜絕脫漏管現象。二是對幫教組織成員的簽名進行監督檢查.以防幫教組織不健全或違規現象。
三是對入矯人員的紀律宣告紀錄和保證書簽字情況進行監督。以防出現不接受社區幫扶教育.又沒有及時收監的現象。
2.通過對社區矯正檔案材料的監督。特別注重對開展社區矯正活動紀錄的監督檢查,敦促社區矯正活動的正常開展,以防社區矯正工作流于形式。
3.對入矯人員的思想匯報材料進行監督檢查,一是以防入矯人員思想匯報中沒有思想改造的內容。二是以防集中填寫多月的思想匯報材料。三是防止長期外出務工沒有思想匯報的不正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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