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的運行及反思
發布時間:2024-06-04 22:17
我國現行法律解釋體系下,立法解釋本應居主導地位。現實運行中,立法解釋的缺位和司法解釋的越位,使得二者的角色與功能嚴重倒置,也引發了對立法解釋存廢的爭議以及司法解釋"立法化"的詬病。要調整二者在制度設計與現實運作上的偏差,可能的出路是,轉變二者的定位與功能,突出司法解釋的主導地位,立法解釋轉向對法律適用的監督,司法解釋在具體與抽象解釋暫時并存的進路上逐步向具體司法解釋轉變。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一、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的合法性來源
(一) 《立法法》中“法律解釋”的文本含義
(二) 《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是否為司法解釋合法性的依據
二、制度設計與現實運作的偏離
(一) 立法解釋的“無所作為”與司法解釋的“越俎代庖”
(二) 立法解釋是非存廢
(三) 司法解釋角色之辨
三、可能的圖景:角色的轉變與定位
本文編號:3989245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一、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的合法性來源
(一) 《立法法》中“法律解釋”的文本含義
(二) 《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是否為司法解釋合法性的依據
二、制度設計與現實運作的偏離
(一) 立法解釋的“無所作為”與司法解釋的“越俎代庖”
(二) 立法解釋是非存廢
(三) 司法解釋角色之辨
三、可能的圖景:角色的轉變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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