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國際人道法在國際秩序中的作用
[論文摘要]國際法和國家關系的永恒主題是戰爭與和平。在國際人道法領域我們關注的焦點不僅僅在于國際條約的簽署或規則的制定,更應該致力于如何保證現有規則的遵守,,以及如何落實國際人道法規定的問題上。針對二戰后非國際武裝沖突多于國際武裝沖突,且更慘烈,但是適用到非國際武裝沖突的人道法又極不健全的現狀,進一步充實和完善非國際武裝沖突的國際人道法是很有必要的。作者以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為切入點,對國際人道法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的適用上所體現出來的其維護國際秩序中的重要作用進行分析。
[論文關鍵詞]國際人道法 非國際性武裝沖突 國際秩序
和平是全人類的共同理想。但目前的國際狀況還遠遠不能消除武裝沖突的根源,冷戰結束后,世界安全形勢總體表現為緩和基礎上的局部動蕩,其中打著民族、宗教旗號,以自決甚至獨立為目標的世界范圍的分離主義活動已經構成這種局部動蕩的重要組成部分,國與國之間的戰爭轉向一個國家境內的非國際性武裝沖突。
一、何謂國際人道法
國際人道法(以下簡稱人道法)由戰爭法演變而來。它由條約和慣例所組成,以保護那些在戰爭中未參加軍事行動的平民百姓或放下武器不再參加武裝戰爭的戰俘或受傷士兵等人員的安全為目的,對參加武裝沖突的各方和各參戰國在作戰手段、交戰制度和原則加以規定,進行限制的國際規則的總合。國際人道法由四個《日內瓦公約》和兩個《附加議定書》構成,這四個公約分別是:《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病員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病員及遇船難者待遇的日內瓦公約》、《關于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關于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和《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我國早在1956年就批準了四個《日內瓦公約》,并于1983年批準加入了兩個附加議定書。
對人道法來說,在武裝沖突中,一方違反了人道主義法并不意味著另一方就可以置人道主義法于不顧。況且,目前在武裝沖突中適用某一人道主義條約,并不需要沖突中的各個國家都參加了該條約。近些年,隨著國際法的不斷發展,國際人道法的概念也發生了些許變化,表現在:國際人道法的范圍不僅限于武裝沖突,擴大到了和平時期,前南國際刑庭規約將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范疇擴大到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度諆韧吖s》首次在前南國際刑庭與盧旺達國際刑庭中適用,對《日內瓦公約》的一些理論、原則和概念進行了詳盡的探討與實踐,大大豐富了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內容,使國際人道法成為國際法中最為完善的法律體系。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人道法是適用戰爭或武裝沖突的法律規范體系,它的作用不是制止或取消戰爭,而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慮,通過限制作戰方法和作戰手段來達到保護戰爭受難者,減少戰爭或武裝沖突的殘酷性的目的,在客觀上對國際關系產生影響。因此,從人道法在當今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適用的角度進行研究對維護當前國際秩序的維護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二、國際人道主義法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適用
根據現代國際法,按照武裝沖突是否發生在一個國家境內加以區分,可以把武裝沖突分為國際性的和非國際性的。非國際性武裝沖突(armed conflict not of an international character)是指由于政治派別、宗教糾紛、民族矛盾而引起的發生在一國境內的武裝沖突。根據1977年日內瓦公約第二附加議定書的限定,非國際性武裝沖突是指“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所未包含、而在締約一方領土內發生的該方武裝部隊和在負責統帥下對該方一部分領土行使控制權,從而使其能進行持久而協調的軍事行動并執行本議定書的持不同政見的武裝部隊或其他有組織的武裝集團之間的一切武裝沖突”。
在人道法中,能直接適用到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是1949年《日內瓦公約》共同第3條及1977年《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非國際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以下簡稱《第二附加議定書》),以及《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8條中有關“戰爭罪”中對非國際武裝沖突的規定。
。ㄒ唬﹪H人道主義法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適用的挑戰
法律規則是否存在并不是國際人道法在非國際武裝沖突的適用過程中面臨的挑戰,真正的挑戰是沖突中的敵對雙方對這些法律規則的知曉程度,雙方的行為是否保證這些規則的有效實施和適用。
1.沖突各方多樣性,人道法適用困難
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特別是有組織的武裝團體呈現多樣性特征,由于主體的差異,使他們對國際人道法理解的深度、武裝沖突產生的動機以及取得政治上的合法性與國際上認可的需求等因素上存在著不同,導致成員國對國際人道法的尊重程度的不同,很難在短時間內建構起統一的方法和機制提高他們對國際人道法的認知程度。實踐中,沖突中的各方并不愿意承認武裝沖突的存在,他們并不想將某種情勢的發生“合法化”為武裝沖突,這樣就不會受制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法律,從而拒絕人道法的適用,導致人道法在沖突中的“流產”。
2.法律意識缺乏,人道法執行困難
許多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的各方由于并沒有深刻認識到人道法在沖突中維護各方利益上的重要性或者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的一方的作戰目標與人道法的原則和精神相背離,導致對人道法條款的遵守上缺乏主觀意愿。因此,在進入戰斗之前,對將士們在人道法的培訓方面涉及較少,很多士兵甚至軍事領導人并未參與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培訓便直接參與到戰斗之中,對法律的忽視直接阻礙了人道法的執行。此外,沖突發生時,獲得有關沖突的可靠信息的能力,以及沖突各方的領導層對話的水平和質量,都會影響到人道法的實施。
(二)國際人道主義法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適用的措施
筆者認為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應當做出如下努力來維護國際人道法基本原則的實施。
1.發揮主權國家的作用,加強人道主義合作
對于人道主義法來講,只有卷入沖突的所有各方都正式受到其基本原則的約束,這些原則才可能真正在實踐中得到維護和適用,才可能真正發揮有效的作用。
人道主義法從其基本原則上講,既未限制國家鎮壓內亂的基本權利,也未限制國家的審判和處罰權,更未限制國家對形勢的惡化或衰退做出判斷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國家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國家能夠通過對軍隊進行人道主義法的教育、訓練,從戰術層次對平民和不實際參加戰事人員提供應有的人道待遇;國家能夠將人道主義法基本原則納入戰役和戰略考慮之中,從而根本改善整體人道主義狀況;國家更有充足的能力和權力進行人道主義救援和協調,并接受來自國際的救援行動。在國內武裝沖突中,來自國際的救援和干預都應在不損害國際法賦予國家基本權利的基礎上,謀求人道主義法基本原則的普遍適用,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出于大國利益或其他考慮罔顧甚至侵害主權國家的根本利益,鼓勵不滿的民族組織肢解主權國家,將會給地區的和平及穩定帶來無法估量的嚴重后果,最終將嚴重破壞人道法原則的適用。不可否認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國際救援的作用是積極的。但是,公正、有效的國際救援及干預行動必須排除大國或國家集團的戰略利益考慮。
2.發揮國際紅十字會的作用,增強人道主義監督
國際紅十字會這個非政府組織被公認為具有國際法的主體資格,它的基本原則是中立、公正和獨立。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發生后,國際紅十字會一般充當的是救援者的角色,為在戰爭中受傷的平民送去醫藥物資等生活必需品。筆者認為,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在人道法的適用上預防比治療更有效,在發生人為的災難后救助自然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在于對這種人為災難的預防和事前控制工作。
日內瓦四公約授權指出,國際紅十字會可以在國際性、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活動,在共同第3條中規定:公正的人道主義團體,如國際紅十字會,得向沖突各方提供服務,類似的規定在《第二附加議定書》也有涉及定。國際紅十字會的“服務”可能只是建議或救援,但是由于它的中立性,不會使內部武裝沖突國際化,因此更容易為沖突方所接受。
當武裝沖突爆發時,國際紅十字通知所有成員方,提醒他們可適用的人道法規則所規定的義務,提供一個開始就遵守法律展開對話的基礎!度諆韧吖s》共同第3條第2款規定:沖突之各方應進而努力,以特別協定之方式,使本公約之其他規定得全部或部分發生效力。國際紅十字會作為中立的第三方,通過幫助沖突各方簽訂特別協定,促使沖突成員方明確自己所承擔的義務從而遵守人道法的實施。此外,國際紅十字會在促成單方面聲明上起著重要作用。單方面聲明是武裝沖突的某一方領導明確表達遵守人道法規則的使命,這種聲明毫無例外地涵蓋了宣誓使命、共同第3條和《第二附加議定書》,可以使其下屬知曉法律并遵守它們。
三、結語
任何一個國家發生了內部武裝沖突,承擔了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條約義務的交戰雙方都不能因為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性質而拒絕適用國際人道主義法。共同第3條和《第二附加議定書》的任何締約國都有國際法上的義務,在主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適當接受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等外部監督機制,并根據本國情況,采取相關的各種國內立法措施,來保證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則的適用,保護武裝沖突受難者。
筆者認為,通過以上對國際人道主義法適用發展領域擴展的分析,我國的國際法律工作者應致力于對國際法與國際人道主義法在新世紀的發展動向進行深入的研究,謀求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相對完善的國際人道主義法適用機制,謀求最大限度地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的受難者,謀求最大限度地維護中國與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合法權益,實現所承擔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公約義務?傊,面向未來的中國應更積極地利用國際人道法,促進國際和平與發展這一人類共同事業,為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法律新秩序而努力。
本文編號: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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