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研究——以山東省為例
發布時間:2024-06-12 06:02
企業污染,環境利益受損,政府買單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為生態環境損害的解決路徑,從2018年起,全國開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現損害擔責是生態環境問題的解決之道。山東作為全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7個試點省市之一,開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積極實踐探索。山東省對"10.21濟南章丘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故"生態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對于我國生態環境損害制度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實踐創新經驗。本文以山東省的改革實踐作為研究視角,面對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現存問題,結合山東的試點實際分析了實施成效,從賠償磋商、鑒定評估、資金管理三個方面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提出完善建議。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1 問題的提出
2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改革實施現狀——以“濟南章丘10.21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生態損害賠償案件為例
2.1 案件回顧
2.2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創新經驗
3 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建議
3.1 完善磋商制度的程序性,確定政府磋商責任
3.2 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體系,加強評估機構培育與監管
3.3 規范賠償資金管理制度,推動賠償金運行動態公開化
4 結語
本文編號:3993332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1 問題的提出
2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改革實施現狀——以“濟南章丘10.21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生態損害賠償案件為例
2.1 案件回顧
2.2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創新經驗
3 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建議
3.1 完善磋商制度的程序性,確定政府磋商責任
3.2 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體系,加強評估機構培育與監管
3.3 規范賠償資金管理制度,推動賠償金運行動態公開化
4 結語
本文編號:3993332
本文鏈接:http://www.malleg.cn/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399333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