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導性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問題研究
本文關鍵詞:政府引導性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問題研究
【摘要】: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是影響政府引導性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績效的核心問題。在我國當前的法律和政策環境下,政府引導性股權投資基金主要包括信托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種組織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型PE以其權責配置科學合理、運營管理專業高效、運作成本相對較低等獨特優勢,理應成為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首選組織形式。但是有限合伙型PE本身也存在信息不夠對稱和內部治理異化等潛在缺陷,需要通過引入法人人格否認、重構基金內部治理、改進基金決策和收入分配機制等進行制度補闕和機制改良,使其發揮好應有的制度優勢。
【作者單位】: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陜西師范大學;西安外國語大學;
【分類號】:D922.291.91
【正文快照】: 基金是為實現特定目的而依法設立的資金集合,引各類社會資本共同組建政府引導性股權投資基金,以其募集對象是否特定分為公募基金(Public Fund)專門投向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產業和領域,推動經濟和私募基金(Private Fund)。前者在我國主要表現為證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發展。股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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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26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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