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低碳經濟時代我國中小企業扶持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低碳經濟的內涵
對“低碳經濟”的理解,即要強調低碳技術和低碳的狀態,也應該關注低碳對經濟的影響和服務經濟的發展目的,要把兩者結合起來探討其基本內涵。即我們可以把“低碳經濟”的基本內涵定義為:低碳經濟是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最終實現環境與人類和諧發展為目的的具有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基本特征的經濟形態,其實質是通過制度創新、技術創新和發展理念創新的基本手段實現國家經濟社會的低碳化轉型的發展過程與經濟模式。
二、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環境
我國企業發展低碳經濟除了存在自身方面的困難,如資金、技術、管理方式等困難之外,國家的制度環境也是影響其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與中小企業相關的低碳經濟政策與立法的特點是實行有緊有松的方針。一是針對大部分企業在資金、技術、信息獲取等方面困難給予相應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金融貸款的優惠、信息獲取的幫助;二是限制和淘汰高耗能和落后產能的企業,進行產業的低碳化升級改造。
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低碳經濟政策與立法,一般是通過規范所有類型企業的形式來間接起到規制中小企業的目的,并存在以行政法規與政策為主的現狀,各地區發展狀況與制度環境不統一,企業特別是跨地區企業承受政策不統一的壓力。制度的不完善成為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低碳經濟的制約因素之一。
三、低碳經濟時代我國中小企業扶持的法律保障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一)低碳經濟時代我國中小企業扶持的法律保障制度的不足
1.低碳經濟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障不足
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低碳技術的發展與支撐,建立我國的知識產權自主創新機制是發展低碳經濟的前提。我國2011年發布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就指出要強化支持企業創新和科研成果產業化的財稅金融政策,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本文由收集整理設和開放共享,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我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主要是在國內有《商標法》、《專利法》等法律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但在低碳經濟領域存在不足。根據相關數據統計,1990年至2009年,我國公開的低碳專利文獻1.8萬多篇,其中在建筑和工業節能技術領域的專利文獻占全球42%,另外在太陽能、風能等領域的專利文獻量也居世界中上水平。但是,這些專利只是集中在建筑節能與太陽能等領域,我國大部分低碳技術專利仍然處于未申請狀態,同時真正實現產業化的專利成果明顯不足。這些是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
2.缺少獨立的中小企業低碳經濟管理部門
1998年和2003年我國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機構“國家氣候變化協助小組”進行調整,確立為由15個部門參與組成的“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成為我國氣候變化領域重大活動和對策的領導機構。2007年成立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戰略、方針和對策,統一部署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研究審議國際合作和談判對策等。2008年國家發改委下屬的應對氣候變化司成立,承擔綜合研究氣候變化問題的國際形勢,筆耕文化傳播,牽頭擬定我國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等工作的國務院部門司級內設機構。
我國中小企業由隸屬于工業和信息化部的中小企業司來管理,負責中小企業的宏觀指導和會同其他部門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而沒有涉及低碳經濟相關職能內容。
綜上所述,我國沒有獨立的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經濟發展的管理機構,也沒有特別針對中小企業的低碳經濟管理部門,存在多個中央級部門職能交叉的問題。并且在能源、價格、財稅、金融等政策制定方面也發現涉及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能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門職能沖突的現象。這樣在制定相關政策與執法過程中,會因為部門之間的職能與利益沖突造成溝通與協調工作過分遲延,對及時處理低碳發展過程中的突發情況不利。
3.缺乏靈活的中小企業低碳經濟激勵機制
政府需要通過制定適度合理的政策與法律法規來激勵市場主體的行為,以此調控低碳經濟的運行和鼓勵企業的低碳發展模式轉型與低碳技術的研發。
國家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與低碳經濟相關的激勵措施,主要是財政補貼、稅收優惠、金融優惠等方面的政策與法規。雖然這些激勵政策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效果,但存在不足。以武漢市為例,首先,作為傳統重工業基地,武漢市發展低碳經濟面臨諸多困難與壓力。從能源利用看,2006年武漢市消耗能源總量3423.4萬噸標準煤,單位GDP能耗為1.33噸標準煤,比全國平均水平高10.8%。從環境污染來看,2006年武漢市工業廢氣排放量3060.35億標立方米,其中燃燒過程排放的廢氣1213.90億標立方米;全市廢水排放量65746.34萬噸,其中生活污水40924.23萬噸,占廢水排放量的62.25%。這些都說明了武漢市發展低碳技術與踐行節能減排的嚴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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