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與政府關系的經濟法規范探究
前言
現階段,在我國的經濟發展及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是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它們二者間的關系同樣屬于經濟發展之中的主要環節。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間的關系極為復雜,經濟形勢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二者間關系的影響,它們之間的關系制約了市場經濟制度優勢的發揮與調控。筆者針二者的關系問題作了簡單的論述。
1.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的具體內涵
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有著極為復雜的關系,涉及到不同的方面與層次。筆者在這里將二者間的關系歸納為下述的三個方面。
1.1宏觀調控者的主體和受體
現代政府即便是在市場經濟國家也不再堅持徹底的自由主義,它們開始意識到應當充分發揮自身的經濟管理作用。貨幣政策是政府經濟管理手段之中最為重要的一種手段。經濟調整借助于政府所制定的貨幣政策予以實現,在這里政府為這一調節的主體,而銀行則是這一調節的受體。
1.2管理者和被管理者
政府和各個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關系屬于管理及被管理的關系,政府在國有商業銀行逐漸獨立的進程之中發揮了重要的控制和管理的作用。它們間關系的主要內容是從這一過程遺留下來的。
第一,脫胎的階段。國有銀行經過多次調整最終從政府中獨立出來,它們之間依然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政府在管理和調控國有銀行的過程中,多扮演“父親”的角色。
第二,改革的階段。受制度優勢的影響,國有銀行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初始階段表現出了動力不足的問題。但是經濟體制的改革過程中,政府一直發揮著主導作用,因此政府參與了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及股份制改革等多項活動。
第三,監管的階段。政府在結束了經濟體制的改革之后,將監控的重點放在了金融業的監管方面,國有商業銀行也不例外。
在現階段的國有本文由收集整理商業銀行和政府的關系之中,上述三個方面是并存的。
1.3市場經濟中的主體
商業銀行在完成了股份制的改革之后,成為了市場之中的企業法人,作為政府代表的中央匯金公司享有國有商業銀行的股權,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包含了投資者和管理者的內容。
2.在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關系調整的過程中使用經濟法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我國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在這一背景下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已逐步清晰。政府主要扮演的是投資者、調控者及管理者的角色,而國有商業銀行主要扮演的是資產管理者、被調控者及被管理者的角色。它們間的關系在當前的法治市場經濟中主要依靠公法進行調整。政府調整企業的主要的法律部門是經濟法。所以,在市場經濟國家中,應當使用經濟法來調整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將經濟法作為調整的主要手段具有合理性。
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均經歷過了由一個主體到兩個主體的發展階段,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它們的職能,這也成為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絆腳石。為規范二者間的關系,也為了充分發揮二者的作用,必須使用法律對二者的活動方式和職能進行規范,而經濟法就屬于調整的主要手段,它在很大程度上確保了市場經濟的發展與運行。
3.現階段經濟法調節手段之不足與規范
頒布于1986年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是我國銀行業立法的開端,筆耕文化傳播,它的性質是行政法規。真正的銀行法體系是通過1995年確立的“四法一規定”建立起來的。現階段,金融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及法律構成了我國銀行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
現階段的主要法律有:《人民銀行法》、《信托法》、《反洗錢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等。除此之外,還包括了刑法之中有關金融犯罪的條款。主要的銀行業行政法規有:《人民幣管理條例》、《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金融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等。但是我們必須承認我國的銀行法立法存在很大的不足,筆者將這些不足歸納為下面的三個方面:
3.1法律體系中的沖突與規范
現階段,調整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關系的經濟法比較的混亂,主要體現在相關法律不足,部門規章及行政法規繁多,這就使得法律體系極不和諧,存在很多的規則沖突:第一,上位規則和下位規則的沖突,《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之中的第三條關于銀行業公平競爭的規定是這一沖突的典型。第二,同位規則的沖突,這是法律體系沖突最主要的表現形式。例如人民銀行在2003年前主要行使銀行監管職能,但在成立了銀監會后,并沒有及時清理以前人民銀行制定的相關規章,造成了很大的消極影響。第三,國內規則和國外規則的沖突,這一沖突在我國入世之后凸顯出來。
3.2法律原則的混亂與規范
在價值追求上,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有很大的分歧,法律原則上的混亂是這一分歧的主要表現:
秩序和自由原則的混亂。政府追求秩序,企業追求自由。而在現實中,政府常常出現“越位”,向追求效率轉變,這不僅會缺乏監管,而且還會引起實踐中的混亂、增加風險。混業經營在2003年修改的《商業銀行法》中并未被禁止。政府在2006年制定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中鼓勵銀行隊金融創新產品的開發,這使混業經營發展迅速。從表面看,這利于金融業的發展,但事實上卻將金融風險引入到了資本市場。
效率原則和安全原則混亂。國家在調整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時必須重視安全原則,但事實上政府存在激進追求效率的傾向,忽視了安全。
3.3法律規則中內容的沖突與規范
在調整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的規則里包含了很多內容上的沖突,這里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商業銀行法》和暫行辦法是商業銀行定價時必須遵循的。在《商業銀行法》中規定商業銀行不具有自主設立項目收費的權利;然而在暫行辦法的第九條之中,規定了商業銀行能夠自行的制定與調整價格。
綜上,現階段調整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關系的主要手段是經濟法。我們應在認清其所存在的不足的同時,梳理并健全銀行法體系,只有這樣才有利于二者關系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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