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立法功能模式之定位
低碳經濟是一種從生產、流通到消費和廢物回收這一系列社會活動中實現低碳化發展的經濟模式,具體來講,低碳經濟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通過理念創新、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結構創新、經營創新、新能源開發利用等多種手段,提高能源生產和使用的效率以及增加低碳或非碳燃料的生產和利用的比例、盡可能減少對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同時積極探索碳封存技術的研發和利用途徑,從而實現減緩大氣中CO2濃度增長的目標,最終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局面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低碳經濟立法,與其他法律相比還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立法作為對正義的分配,是對特定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整,應當對其賦予特定功能。因此,研究低碳經濟立法,筆耕文化傳播,需要對其制度功能模式的預設做出定位。
一、低碳經濟法功能的運行要重視全方位的預防
從法的功能運行時間段來看,可以分為事后制裁和事先預防兩個層次。以往的法律功能定位往往停滯于排難解紛,多限于消極的社會防御,整個法律體系的防御性法規構成比較薄弱。但是,在人類進入生態文明的階段,環境及風險問題的長期潛伏性使問題變得更加復雜,由二氧化碳含量不斷升高而引發的氣候變化,將使人類遭遇到更多極端、惡劣的氣候,它所帶來的后果是極為嚴重的:也許會面臨土地資源使用壓力、食品匱乏、物種加速滅絕、淡水不足,能源供應不足等問題。氣候變化問題的嚴重性和本文由收集整理復雜性決定了危害的不可逆轉性,純粹的排難解紛及事后制裁早已不足以應對層出不窮的問題,因此,要充分發揮積極的社會引導功能,走出被動的末端應對,將低碳經濟法的功能運行推至事先預防的層次,這應當成為低碳經濟法功能推進的重點領域。
二、低碳經濟法功能的運行需要重視多元主體合作
境保護需要善治,市民社會力量的引入應當成為環境治理的制度內核。時至今日,環境利益享有的公共性和非排他性決定了政府機構單獨管理或是企業被動接受都很難有效,公眾應當參與到環境資源保護及利益分享的整個過程,保障法律實施的公正、公平、有效。從深層次來講,低碳經濟是人類經濟發展方式、能源消費方式、生活方式的一次新變革,旨在全面改變建立在化石能源基礎上的現代工業文明,從而轉向基于低碳新能源的生態經濟和生態文明。因此,在面對溫室氣體減排,發展低碳經濟的問題上,合作型的環境保護顯得日趨迫切,應該形成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公眾參與的低碳經濟發展格局。低碳經濟立法需要確認不同主體的法律地位及相應資格上發揮功能,從而促進多元主體的互助合作與多元利益的衡平。
三、低碳經濟法功能的運行需要多種方式整合
目前,我國的環境法面臨著一些問題,立法數量越來越多,越來越嚴厲,但效率不佳,并不能滿足目前我國環境保護法功能所提出的要求。因此,必然需要在低碳經濟法功能的實現手段上做足文章,體現多元實現手段的整合,首先,要求環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民及其他組織之間互補促進,“國民對環境保全之遵守及努力意愿,可謂最普遍、最廣大之第一防線”; 其次,需要多元手段的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互動,包括公共行政事務民營化、責任追究機制的懲罰與利益填補并行、責任社會化機制運行等多元方式運行。再次,要明確低碳經濟綜合決策功能并加強其利益增進功能。
四、低碳經濟法功能的運行需要重視科技成果的運用
碳技術是涉及電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門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潔高效利用、油氣資源和煤層氣的勘探開發、二氧化碳捕獲與埋存等領域開發的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新技術。由于科技性特征顯得尤為明顯,低碳經濟立法要實現對經濟、環境、社會關系的調整,必須與低碳科學技術緊密結合,要求通過一系列技術規范、環境標準、操作規范等形式體現出來。發展低碳經濟所要求的相關的溫室氣體總量控制的層次及方法應該與相關的低碳技術發展程度相吻合,體現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否則,科學技術運用不當將導致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或低碳經濟法規執行不能,最終導致低碳經濟法的功能不彰。因此,要將相關的環境技術規范作為環境法律法規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相關的環境執法和司法過程也要求科學技術的保障。低碳經濟法不應當是純粹的法律概念和抽象的法律條文,它應當是明確、具體、可執行的法律。
五、低碳經濟法功能的運行要回應社會變遷的需求
發展低碳經濟是一種經濟發展模式的選擇,它意味著能源結構的調整、產業結構的局部調整以及技術的革新,是中國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重要途徑。低碳經濟將逐步成為全球意識形態和國際主流價值觀,并以其獨特的優勢和巨大的市場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熱點。一場以低碳經濟為核心的產業革命已經出現,低碳經濟不但是未來世界經濟發展結構的大方向,更已成為全球經濟新的支柱之一,也是我國占據世界經濟競爭制高點的關鍵。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各種環境、經濟、社會問題相互聯系,牽一發而動全身,要使低碳經濟法的運行功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需要著眼于法外,關注社會的需要,重視與其他學科的交流與融合,以充分顯示綜合性特征。“環境法研究逐漸走向政策分析及科技整合的方向,純粹法律概念式的分析逐漸減少。從高度抽象的理念,轉移到具體環境問題的分析與解決。” 如此,才能走出法律本位主義,強調回應社會,以有效體現低碳經濟法的功能品質,以避免功能發生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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