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技術轉讓行政規制的規范重構
發布時間:2024-07-06 02:43
對技術轉讓行政規制進行規范是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我國《外商投資法》的一項重要內容。禁止強制技術轉讓的目的在于防止貿易扭曲,但對國內產業來說,確保技術轉讓的商業屬性并保證行政規制的合法性具有更重要的意義。2009年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制定的《藥品技術轉讓注冊管理規定》旨在提供藥品質量安全監管與市場準入限制相結合的行政規制措施,其妥當性值得商榷。目前的規制措施既不符合《外商投資法》中技術轉讓條款的要求,也不符合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的制度調整方向。藥品技術轉讓規范應當以民事法律規范為基礎,沒必要對藥品技術轉讓進行特殊界定;應當明確藥品技術轉讓的市場化制度,避免雙軌制監管框架重現,并通過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式,防止藥品技術轉讓規范在內容上與其他法律規范相沖突。
【文章頁數】:7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對《外商投資法》中技術轉讓行政規制總體要求的理解
1.行政規制不得有悖于技術轉讓的商業屬性
2.禁止利用對技術轉讓的行政規制設置市場準入限制
三、現行立法框架下藥品技術轉讓行政規制的不足
1.對技術轉讓概念界定的差異
2.藥品技術轉讓行政規制的目的與技術轉讓的商業屬性相沖突
3.藥品技術轉讓行政規范隱含市場準入限制
四、構建市場化、體系化的藥品技術轉讓規制規范
1.對藥品技術轉讓行政規制重新定位
2.圍繞藥品技術轉讓的市場化安排相關制度
3.制定內外資一致的藥品技術轉讓市場準入標準
4.將藥品審評審批制度與其他法律規范相銜接
本文編號:4001935
【文章頁數】:7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對《外商投資法》中技術轉讓行政規制總體要求的理解
1.行政規制不得有悖于技術轉讓的商業屬性
2.禁止利用對技術轉讓的行政規制設置市場準入限制
三、現行立法框架下藥品技術轉讓行政規制的不足
1.對技術轉讓概念界定的差異
2.藥品技術轉讓行政規制的目的與技術轉讓的商業屬性相沖突
3.藥品技術轉讓行政規范隱含市場準入限制
四、構建市場化、體系化的藥品技術轉讓規制規范
1.對藥品技術轉讓行政規制重新定位
2.圍繞藥品技術轉讓的市場化安排相關制度
3.制定內外資一致的藥品技術轉讓市場準入標準
4.將藥品審評審批制度與其他法律規范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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