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游戲網絡直播的法律問題研究
發布時間:2020-04-06 17:06
【摘要】:隨著新技術和新傳播方式的興起,電子游戲近年來高速發展,日趨成為我國文化產業的重要支柱。但新事物伴隨著新問題,電子游戲網絡直播則是電子游戲領域出現的新型知識產權問題。由于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眾多,電子游戲網絡直播已經發生了相應的法律訴訟。然而在這些訴訟中,出現了許多一時難以解答的復雜問題,例如:(1)電子游戲是否能夠構成《著作權法》下的作品,具體而言,電子游戲運行時產生的畫面,是否能夠構成《著作權法》下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2)游戲直播平臺與游戲主播究竟應當如何定位?玩家和游戲主播的行為的定性如何,是否創造出了新的作品?(3)對游戲作品的再創作以及對游戲畫面作品的傳播是否具有合法性?游戲直播所涉著作權人的權利界限該如何劃定?游戲直播是否適用合理使用制度?這些問題都值得研究。基于上述問題,本文分為四個部分進行了如下研究:本文在第一部分的主要觀點為:應當對電子游戲進行分類討論。本文在研究了目前的司法實踐后發現,大多數主張電子游戲中各項權利的當事人往往最先尋求著作權法項下的保護。鑒于此,本文認為,在解決類似問題時,不可采取“一刀切”的路徑,認定所有的電子游戲均能構成“類電影作品”或均不屬于作品。而是應當以電子游戲本身的屬性入手,采取個案分析的視角,分類討論一項具體的電子游戲是否能夠構成“類電影作品”。具體而言,應當首先以劇情為標準對電子游戲進分類,剔除明顯不能構成“類電影作品”的作品的游戲,以及明顯屬于“類電影作品”的游戲,再對其中存在較大爭議的“競技類游戲”借鑒國外的司法經驗。尤其是目前以美國為首國家,所采取的“固定性標準”。基于“固定性標準”,競技類游戲具有明顯的交互性,因此無法作為作品獲得著作權的保護。就“固定性標準”在我國的具體借鑒問題,盡管我國現有的立法在作品的構成要件中并未提出“固定性標準”,但事實上,“固定性標準”不僅符合著作權法的基本邏輯及原理,也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得到了運用,因此,針對競技類游戲是否能夠構成“類電影作品”的判斷中,“固定性標準”是值得借鑒的分析方法。本文在第二部分研究了玩家操作游戲及網絡直播平臺通過網絡直播電子游戲畫面的行為的定性。本文認為,與適用于電子游戲本身的分析方法類似,對玩家行為及網絡直播行為的分析也同樣需要采取分類討論。在對電子游戲按照“劇情標準”及“固定性標準”進行分類后,本文認為:玩家操作強劇情類游戲的行為類似于播放電影,并不具有任何獨創性,而通過網絡直播強劇情類游戲畫面的行為亦顯然屬于侵權行為的范疇。而在競技類游戲的語境下,游戲玩家的對電子游戲進行操作的行為,并不能夠被定性為增加了具有獨創性的內容,也因此不能被定性為“創作”行為。此外盡管由于著作權法本身的滯后性,網絡直播行為并不能被歸入任何一種明文規定的侵權行為中,但根據相關國際公約及目前的司法實踐,著作權人可以基于其享有的“其他權利”對網絡直播行為進行規制是不具有較大爭議的。但在競技類游戲的語境下,直播行為的目的不在于再現競技類游戲本身,而在于展現游戲玩家高超的操作技藝,結合“轉換性使用”的標準,應屬于合理使用行為。本文在第三部分討論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在電子游戲網絡直播問題中起到的兜底作用。如上述分析,競技類電子游戲由于具有交互性,并不能構成著作權法下的“類電影作品”,此外即使退一步認為競技類游戲構成作品,直播平臺通過網絡直播作品的行為,也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鑒于著作權法無法對競技類游戲的網絡直播行為進行有效規制,而在競技類游戲的市場中又明顯存在經營者“搭便車”攫取不正當經濟利益的情形。本文認為,由于法律本身固有的滯后性,《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并不存在任何一款具體條款能夠對競技類游戲相關的“盜播”、“搭便車”行為進行規制。然而,競技類游戲的市場中,直播平臺通過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獲得競技類游戲的獨家轉播權利,并在后期的網絡直播過程中通過流量變現已是既有的商業模式,而類似“斗魚案”的“盜播”行為對相關的商業模式造成了影響,更是嚴重破壞了市場的競爭秩序及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兜底作用進行規制。但是,競技類游戲網絡直播的具體商業模式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目前所能提供的保護力度具有不足之處。因此,針對網絡直播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基于對現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度自身缺陷清晰認識的基礎上作出的改良與優化,進一步修改法律,增設有關“盜播”、“搭便車式直播”的具體條款,為相關問題提供明確的司法解決路徑。第四部分:得出本文的結論。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41
本文編號:2616785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4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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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捷;;論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默示許可制度[J];知識產權;2015年05期
2 馮曉青;孟雅丹;;手機游戲著作權保護研究[J];中國版權;2014年06期
,本文編號:261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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